刑法上的行为概念及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序位重排研究
2009-03-06魏成
消费导刊 2009年1期
魏 成
[摘 要]刑法上的行为概念一直是刑法理论上争议很大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关于行为概念形成了多种学说,它们各有优缺之处,但都难以对其进行准确表述。在我国,由于对刑法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对行为概念所作的定义阐述也不尽人意。鉴于此,本文从大陆法系关于行为概念的学说入手对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笔者给行为所作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序位进行重排。
[关键词]行为 犯罪构成 重排
一、刑法上行为的概述
行为在刑法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行为则无犯罪”,可以说行为是犯罪的核心。但是,国内外刑法理论都不能给行为做出合理的界定。笔者在分析研究之后,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卑见,以下详述之。
关于大陆法系行为概念的学说主要有四种:
(一)自然行为论。这种学说把行为理解为生理的、物理的身体动作。在该学说内部又分出身体动作说与有意行为说。(1)身体动作说中的行为是指人的纯肉体的外部动作,至于这种动作是否是由意识所支配,并不是行为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责任所要解决的。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因为按此说的观点,睡梦中的活动、单纯的反射活动等都被列入刑法的行为范畴,这是无意义的。(2)有意行为说认为行为是行为人意识支配下的外在表现,但是此学说又将行为概念中的意识说成是中性无色的,使这里的意识成了空洞的概念,也并无多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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