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代表约见本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

2009-02-25

人大研究 2009年2期
关键词:职权国家机关行使

黄 慧

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听起来似乎比较“新鲜”,被近年来的各种媒体报道冠之以某地人大“首创”、“创新”、“首次尝试”之类的说法。其实,这在我国的法律中早有明文规定。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闭会期间,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此可见,约见政府官员本来就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法定权力。

正常行使法定的权力为何倒置为“创新”?实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被长期虚置所致。诸如约见、质询、特别问题调查等权力在实践中极少使用,处于长期“休眠”状态,以至于包括部分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在内的人们早已遗忘或者是根本就不清楚。

在人大工作实践中,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大多集中在召开人代会期间,如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选举产生有关领导人等。对“一府两院”的日常监督有时仅满足于参与视察、参加部门工作评议等方式,不能全面地行使好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职权。而约见政府官员,则进一步保障了人大代表日常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但可惜的是,这项权力大多时候都被束之高阁,没有很好地使用起来。由于不经常使用,以致有的官员还不习惯于“约见”,不能积极配合。某地有位曾担任过两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人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行使监督职权,主动受理民众投诉,约见各级官员,然而却时常会受到抵触,最后在新的选举中因人为操作而“落选”。这也提醒人大代表履职的社会环境尚需改善,我们要为代表履行好职权不断创造条件。

事实上,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代表约见政府官员,不仅仅是人大代表的职权,更应当是人大代表的一种义务。因为,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要对选民负责,不能也无权懈怠。因此,人大代表不仅是“要我监督”,更应该是“我要监督”。

所幸的是,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和政府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都在不断地增强,各级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进行工作监督的事例逐渐多了起来,有效地促进了“一府两院”的工作。早在2004年,江苏省海门市人大代表杨德荣就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主动约见了市水利局局长,向其反映当年市政府重点工程之一——东灶港港区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引起了水利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当场郑重表态:立即着手展开调查研究,督促纠正施工错误,确保质量到位,保证给人大代表一个满意的答复,给港区人民一个圆满的交代,使这项投入近千万元的关系民生大计的重点工程最终不致成为“豆腐渣”工程,为国家和人民挽回了可以预见的巨大损失。

随着各地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的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各地人大都在一些制度中将其细化。四川省宜宾市人大还专门出台了《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对约见前的准备(调查或视察)、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约见申请的程序、约见对象、约见内容、约见对象的答复或整改意见、约见后的督察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敞开了方便之门,提供了制度保障。

代表约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力,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形式。但愿广大的人大代表能达成共识,加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主动、积极地行使法定权力,实现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有效监督。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猜你喜欢

职权国家机关行使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9年7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职权立法的意义:学说、争议与重构
党员应如何行使党员权利?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就业歧视的十年观察
宪法审查与宪法解释的关联性——国家机关提请权框架下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