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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监督制度的十项举措

2009-02-18冯兴吾李书昌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制度

冯兴吾 李书昌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三类案件”的监督,二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前者已有了可操作的刚性的监督程序。据统计,自2003年9月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至2007年底,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21270件;而“五种情形”的监督还相对薄弱,仅有460件,发展极不平衡。要完善“五种情形”监督的有效模式,必须建立“十项制度”,充分保证“五种情形”监督的有效开展。

一、建立宣传制度。一是每年在报刊、杂志、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上公开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内容。二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内容纳入举报宣传的范围。三是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举报宣传周活动。

二、建立立案和不立案告知制度。一是立案告知。检察机关对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时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并告知行使权利的方式和途径;二是不立案告知。对有控告人、举报人的案件线索决定不立案的,告知相关的控告人、举报人,并告知其如不服不立案决定有权向人民监督员申请监督。

三、建立搜查、扣押、冻结行为的检查制度。当检察人员在执行搜查、扣押、冻结决定时,应当当场告知在场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如发现检察机关搜查、扣押、冻结行为有违法情形的,有权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要将告知情况在搜查、扣押、冻结笔录上注明,并由被告知人签字确认。

四、建立超期羁押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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