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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流通企业的影响简析

2009-02-03辛春婷

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8期
关键词:安全法流通义务

辛春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对于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近几年由于追逐利益导致的道德缺失、诚信败坏引发“苏丹红”事件、“大头奶粉”和“三鹿事件”等严重公共卫生问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本文仅就食品安全法对于流通企业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述,主要探讨流通企业在实施食品安全法中的责任义务和应建立的制度。

回顾我国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状况,其框架主要是由《食品卫生法》为主、《产品质量法》为辅,以及数部卫生监督处罚单行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食品安全法的进步主要有:

第一、管理主体更明确

《食品卫生法》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而且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形成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情况。而食品安全法系统的明确了食品管理中的各政府机关职责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管理主体职责的明晰化使法律的执行具有更坚实的基础。

第二、管理机制更健全

原有法律没有形成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预警制度以及危机处理等很必要的制度,而食品安全法从法律监督转变为法律治理,重机制、重预防,搭建食品卫生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和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机制。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力图建立以食品供应链为基础、覆盖食品生产商、经销商直到最终消费者在内的整体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即由国家和政府部门主导的以食品标准管理、风险预防以及应急处理在内的体系。而其中对于流通企业的关注和规定,主要由于食品经营环节已经成为继生产环节之后另一个重要的食品安全风险来源,主要原因有:

1.市场流通体系造成的风险。现代社会的物流系统突破地域限制,也导致食品供应链越来越长,生产者对品质的控制能力下降;部分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蓄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甚至存在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情况,都给食品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风险。

2.食品特性导致的风险。食品的供应链加长后,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

3.原有法律制度对责任的规定不健全。对于进行食品流通的企业,没有专门的审核制度和证书管理要求,除了产品质量法对于明确质量连带责任,食品流通企业对于食品安全义务规定较为笼统,导致食品流通企业责任意识薄弱。

鉴于以上原因,本次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流通企业做了详细的规定,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相关机制,确定食品流通企业的法律义务:

1.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了流通企业的以下义务:(1)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的义务;(2)审核食品的生产和质量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

为满足上述义务要求,食品流通企业应在内部建立如下制度:第一,建立对于供应商资格审核制度,包括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第二建立商品审核制度,包括检查所有商品的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并根据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标准分别确定某种商品应具备的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2.进货查验制度。确定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明确了流通企业的义务包括:(1)查验食品表面质量的义务,(2)检查推断食品质量的义务,(3)检查食品证书文件的义务。

为满足上述义务要求,食品流通企业应在内部建立如下制度:第一核对购进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送货购进时间、保质期的义务。第二检查运输食品车辆、食品容器的卫生状况,裸装食品从感观、气味、色泽等方面检查判断其内在质量,预包装食品还要检查食品标签的相关项目是否完备(包括品种、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配料表、标签认可号等)。第三索取批次商品的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文件以及销售发票等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3.运输保管制度。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的运输保管进一步明确了要求,确定了企业的如下义务:(1)食品的合理储藏义务,(2)食品储运的安全无害义务,(3)风险食品的重点关注处理义务。

为满足上述义务要求,食品流通企业应在内部建立如下制度:第一应提供与所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符合的储藏条件,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第三对生鲜食品或已破损、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在运输过程中要给予特别的关注,保证上述高风险食品安全可靠的到达消费者手中。

4.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经营相关文件资料加强了管理,明确流通企业的义务包括:(1)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和食品相关资料的审核保管义务;(2)经营进出货相关资料、证明和票据的保管义务。

为满足上述义务要求,食品流通企业应在内部建立如下制度:第一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妥善保存所有相关证、票、文件,定期整理、更新档案备查,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第二建立详细的出货台帐,如实记录售出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流向、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出货日期等。

5.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的召回制度,明确了流通企业的食品召回义务,包括(1)主动发现安全风险和事件的义务,(2)信息公开和停止经营的义务,(3)配合实施召回的义务。

为满足上述义务要求,食品流通企业应在内部建立如下制度:第一经营商品安全风险检测制度,通过落实责任建立机制,尽量了解食品安全的情况,力图发现潜在或已经初步显现的风险;第二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风险或已经发生安全事件,通知生产商送检,如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立即停止经营,并向政府上报和向社会发布信息。第二实施召回中配合食品生产者,主动协助安排物流等事项,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批号、召回日期等信息并按要求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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