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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电谈判势力的来源与比较

2009-02-01秦阳洋

财经问题研究 2009年10期

曲 创 秦阳洋

摘要:我国煤电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双方在电煤市场上的谈判势力不相上下。除了各自产品的基础性重要地位之外,双方谈判势力的来源有经济依赖性、市场结构和政府规制三个方面。电力企业相对于煤炭企业在电煤的交易谈判中具有较强的谈判势力,因此综合考虑效率和社会公平两方面因素,政府对我国煤电关系的协调应基于削弱发电方谈判势力,促成双方达成自愿协议的原则。

关键词:市场势力;买方势力;煤电关系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10-0046-06

自我国电煤价格放开以来,每年的煤炭产运需衔接会上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的谈判屡屡陷入僵局,出现煤电冲突。双方就电煤价格的上涨各执一词,互不让步,最终或是由政府介入价格谈判打破僵局,或是双方签订的合约数量很少,甚至有量无价。煤炭和电力同属我国重要的能源,煤电关系僵持将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随着煤电产业市场化进程的深入,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通过市场供求关系确定适当的电煤价格是改革的方向,但是因为纵向价格双轨制的存在,政府的介入又成为解决煤电之争的必要手段。

煤电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双方在电煤市场上的谈判势力不相上下,如果煤炭企业的谈判势力明显强于电力企业,那么电煤价格由煤炭企业主导,价格较高;反之,如果电力企业的谈判势力更为显著,电煤价格就由电力企业主导,价格会较低。因此分析中国煤电谈判势力的来源和比较二者的大小,有利于理解煤电僵局的成因,为解决中国煤电冲突提供理论依据。谈判势力包含的内容很多,如企业的市场势力、政府规制、法律规定、文化习俗等,本文从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的经济依赖性出发,分析由于多种因素作用而导致的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和电力企业的买方势力之间的差异,然后加入政府规制对煤电双方谈判势力的影响,最后通过煤炭和电力两个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的比较来说明双方势力的相对大小。

一、文献综述

关于煤电关系的研究,国内外很多文献是从双方势力对比的角度进行的。买卖双方市场势力的相对大小决定了其讨价还价的能力。Atkinson & Kerkvlie从电力企业与其煤炭供应商以及铁路之间的租金分配角度对市场势力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运用计量模型估计了美国当时第二大煤矿Wyoming矿在开采、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租金,其中铁路和煤矿都占23%,而税收和电力企业分别占7%和47%。而这一租金的分配恰恰反映了各方的市场势力。煤炭企业由于较高的进入壁垒、生产和储量的高度集中以及煤炭的非同质性而拥有实质性的垄断势力,而电力企业在与其煤企之间的契约中取消了“take—or—pay”条款以及价格上升条款,用价格一产量重新谈判条款来替代,使得电力企业的买方势力得以增强,从而获得高于煤矿生产商的租金。Atkinson & Kerkvliet进一步讨论了美国电力产业在使用西部煤炭过程中所导致的无效率,因为电力企业是受规制的垄断行业,而上游煤炭行业因为煤质差异性也可能具有一定的垄断势力,所以电力企业完全有可能形成买方势力导致无效率。因为西部煤炭现货市场规模很小,即使现货价格完全低于合同价格,该区域的煤炭企业也只能依赖于一至两个电力企业,通过计量模型实证分析得出,买方垄断无效率减少了西部煤炭企业收入的35%。

由于数据获取方面的困难,国内文献多是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刘劲松提出了煤电租的概念,认为煤电租的分配就取决于双方的市场势力对比。当电力企业的市场势力大于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时,电力企业将会占据优势,电煤市场成交价将主要由电力企业决定;当电力市场接近完全垄断时,也就是说电力企业处于买方垄断地位时,电力企业获得所有煤电租。但是本文认为用二者市场势力的比较来分配煤电租是不太确切的,因为作为纵向关系的两个企业讨价还价时,如果上游企业的市场势力比较显著,即它能将产品的价格定于竞争水平之上,那么他获取的最终利润较多;如果下游企业的买方势力较为显著,最终利润分配给买方企业较多。可见,上下游企业合作形成的最终利润分配是由上游企业的市场势力和下游企业的买方势力显著性差异决定的。用下游企业在下游产品市场中的市场势力代替上游产品市场的买方势力是不可取的。徐斌指出了刘劲松(2007)给出的煤电租概念的不足,将其修正为“煤电双方的估计之差”,即将电力企业对电煤的估价(可接受的最高价格)和电煤企业对电煤的估价(可接受的最低价格)之差作为煤电租,此时,煤电双方对电煤的要价和受价都是一种期望价格,并进而构建了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关于煤电租分成的完全信息轮流出价博弈模型,其结论表明,煤电双方之间协议的达成主要取决于电煤的供求关系和对方的贴现率,双方在瓜分中间产品电煤的利润,即煤电租时,谁更有耐心,谁就有可能获得主动权进而获得整个煤电租,这里煤电供求关系是影响双方贴现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上述研究结果表明,影响煤电双方谈判势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煤炭企业的市场势力和电力企业的买方势力。需要说明是,市场势力这一概念多出现在横向市场的研究中,并且研究的比较充分,如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获得的利润较高、进入壁垒等导致市场势力的形成等。但是Brandow将市场势力定义为厂商直接影响其他市场参与者或者诸如价格、推广促销等市场变量的能力。具体到煤电关系中,电力企业作为买方也可以称为市场参与者,并且价格也是煤电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煤炭市场势力的概念可以用来描述煤电纵向关系中煤炭企业的谈判势力。另外,电厂的买方势力可以反映出电厂在与煤炭企业谈判时所具有的谈判势力。而对于买方势力的分析,文献多是关于零售商买方势力的研究。如Dobson认为英国食品杂货业集中度上升和巩固,使零售商对供货商的经济依赖性比供货商对零售商的小,并且谈判能力足够大,从而获得较低的交易价格甚至其他利益。零售商的买方势力来自于本身的规模和零售业的市场结构两个方面,即大型零售商在集中度高的零售市场中可以从绝对和相对意义两个方面获得买方势力。Inderst & Mazzarotto认为虽然零售商的绝对或者相对规模可以衡量买方势力的大小,但是规模并非形成买方势力的直接原因,他们认为零售商作为最终消费者的“守门人”程度才是其形成买方势力的根源,因为零售商的市场结构受地域范围的影响,在某个市场中,即使零售商规模不是很大,但却占垄断地位,此时其他零售商想进入这个市场是困难的。相反,在某个市场上几大零售商并存,竞争程度很高,那么其他零售商的进入相对是容易的。这就说明了“守门人”程度即零售商在下游市场中的垄断地位是买方势力的来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