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
2009-02-01苏如飞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6期
苏如飞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文学艺术保护;知识产权;公益信托;主体制度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的个人作者身份存在不确定性,这引发了是否将其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争论,即民间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主体制度的构建。人格正当性理论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基石,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就是对集体人权的保护。因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完成的作品,所以,社群整体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而非政府或其他个人;相应地,在具体的主体权利行使的制度建设上,可借鉴信托模式来进行。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474(2009)06—0128—06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了一个区域或一个民族的特有创造性,因其和一般作品具有鲜明的不同,对是否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保护,可谓争论已久。
一、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困境——以国际保护为例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在国际上存在不同的做法。在国内立法层面,主要有两种。其一,通过立法层面进行保护。到目前为止,世界上通过法律明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有50多个国家,其中非洲国家占大多数…。在宪法层面进行立法保护的,有委内瑞拉、泰国。委内瑞拉在其1999年《宪法》第124条规定:“确认和保护土著知识、技术和革新的集体知识产权。任何有关基因资源以及与其相关的知识的工作都必须是为了集体的利益。禁止对这些资源和祖传知识登记专利。”泰国在其1997年《宪法》第46条规定:“业已形成传统社区的成员享有保存或恢复其自身风俗习惯、本土知识、艺术或该社群和民族的优良文化的权利,并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参与用平衡、持续的方式管理、保存和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工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