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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价理论对“体用同形”现象的解释

2009-01-29常海星

现代语文 2009年7期

摘 要:古汉语中的词类活用主要是名词活用为动词,却很少谈到动词活用为名词,这是词类活用理论的一个缺陷。有些学者将词类活用称为“体用同形”,不再强哪个为主用,哪个为活用,显示了汉语中名词、动词的地位的平等,这也引发了我们对配价理论的思考。配价不应该只是以动词为中心,名词的意义特征本身也要求以其为中心联系一定的动词论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释“体用同形”。

关键词:配价 体用同形 词类活用

词类活用理论自提出之日起,人们就从不同方面对其合理性提出质疑。现在很多学者认为这种现象不是语法问题,而是词义问题,因此他们不再使用这一名词,而改换其它称谓。

方平权先生《体用同形与词类活用》中就用“体用同形”的概念来说明词类活用现象,他在文章中说“先秦汉语名动同形有两类:一类是名词引申为动词,一类是动词引申为名词。动词引申为名词的通常释为兼类词,由名词引申为动词的则有两种不同看待,一部分做兼类词,一部分看作名词活用为动词。从本质上来说,名词引申为动词者,都属于体用引申范畴,只是由于后代词形的分化和使用上的分工,原来体用同形的词,有一些只剩下名词的用法,活用论者往往依据后代的用法来律定先秦汉语的词性。”也就是说传统的所谓词类活用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词义引申。《体用同形与词类活用》所提出的名词引申出动词者内部定性的不一致以及后来许多人所提出的有名词活用作动词却没有动词活用作名词的问题。词类活用的理论自提出之日起就一直是词类活用理论的一个尴尬。这个问题让我们看到词类活用理论提出之初,汉语语法学界的基本观念是以形态语言的语法框架来套汉语的语法事实,以西方语言的动词中心来抹杀汉语的足意中心。这种观念一直影响到后来的汉语研究,直至配价语法的引进仍是如此。虽然语法学家们认识到汉语不只是动词中心,不只动词有价,但在分析名词的价时,仍然不敢把动词作为一个价成分,因此只能算是进行了一半的革命。赵世举则进一步提出能否彻底打破西方语言理论框架的束缚,真正回到汉语自身的特点上来,还汉语其他词类一个公正的名分。因为在表达意义这一点上,不只动词在发挥作用。不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功能上,名词在汉语中的地位也很重要。我们在解释一些语法现象时,要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尊重语言事实。

方平权先生在论述体用同形时,以《论语》中的相关材料为例,我们对其中的例子进行分析,发现第一类词义以名词为起点引申出动词的,从语义上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称谓类:妻 弟 君 臣 父 子 党 友 (王)① 主

器具类:器 服 被 枕 阶 绥 尊 权 图 门 屏 策 (网)

法理类:道 志 法

古汉语中体用同形的词,还有人体器官类名词“手、肘”等,这些名词尽管意义各异,但它们在所谓活用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没有使用其核心义素,被激活的是其附加义素。而这些附加义素的配价要求与核心义素是有区别的,因而造成了结构形式上的特别。这种由词义构成决定句法结构的机制正是汉语语法机制的重要特点。

当今语言学界对词义与语法的关系的研究也日益深入,词义的研究与语法的研究结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理论对词义和语法的关系进行了讨论。这类文章的作者都持有一个共同的观点,那就是:汉语的词义系统对语法机制的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一些特殊的语法现象的解释需要求助于词义,汉语语法研究应该重视词义的研究。正如任鹰在《动词词义在结构中的游移与实现》中所说“在‘语义合成的发生中,词典所记载的义项及词语所反映的图式并不是游离在外的,而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制约作用,是实现语义合成的基础。”通过对此类研究成果的认真研读,我们对汉语语法运行机制有了一个大体上的认识。

我们倾向于认为汉语语法的运行机制是一种语义、语法双向选择与调整的机制,在这一机制中,词义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汉语的组合关系包括语义组合与句法组合两套系统,二者之间有大体一致的对应关系,语义组合是隐性的,句法组合是显性的,在语言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应该是语义先行。

其次,语义组合是以词义的选择为基础的。一般情况下,语义组合时选择的是一个词的核心义素,构成的语义组合与句法组合具有语感上的一致关系,而当语义组合选择的是词的附加义素时,语义组合与句法组合的语感上的一致性被打破,造成一些看似特殊的句法结构。

第三,当一致性被打破时,语义组合与句法组合会进行双向调整,或在语义层面进行调整,或在句法层面进行调整,或者直接交给语用层采用其它手段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准确、形象表义的目的。

体用同形现象正是选择非典型义素,造成语义组合与句法组合在语感上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对体用同形词的配价特征进行分析,并与这些词的其他用法进行比较,从而将这些词的看似不合理的用法进行合理的解释。“配价问题实质上是语义问题,词的配价特征是由词自身的意义决定的,而不是由语法层面决定的,配价要求表现在句法层面就是不同句法成分的组合。”

体用同形的称谓类名词在语义上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方平权先生所说的“职分”义,也就是说这些名词除了一般称谓名词所具有的核心义素——关系义素之外,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人们还赋予它们一种额外的社会要求,要求拥有这些称谓的人必须完成某种职分。因此这些职分要求就成了这类词中不可或缺的附加义素,这也使这类有特殊职分要求的称谓类名词除了具有与其他称谓类名词同样的关系义配价结构外,同时还拥有一个专门表示其职分意义的配价结构。称谓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因此往往需要有对应项,其次它还体现为对某人身份的确定,因此还需要有一个领有者。而职分意义要求有施事来完成这一职分,同时还需要有受益者,也就是实施这一职分会对谁产生影响,其次便是完成职分的动作行为。这样称谓类体用同形词有两套配价结构,一套满足其亲属、社会关系义,一套满足职分义。它们在在表现“用”(句法上呈现动词性)时,往往采用第二套配价方式:施事——动作行为——名词——受益者。其中名词为中心,其它成分是其价成分。而这一配价结构实现为具体的句法结构时,根据意义表达的需要,又是灵活多变的。如果表达的信息只重视施事是否完成职分,而不管受益者的情况,那么只要满足“施事+称谓名词”这样的语义结构就可以了。如“晋灵公不君”“君君”“臣臣”等,传统上把它们称为名词用作动词,而要表达比较复杂的信息,涉及多方面的人事时,就需要采用比较复杂的结构,传统上把他们称为使动、意动等。表现在句法上往往有两种方式,一是所谓的名词+宾语,二是所谓的名词作状语,如“兄事之、奴蓄之”等。我们认为这二者的深层结构都应该是:以[职分]使[对象]受益。

器具类名词和法理类名词分别包含有工具义素和依据义素,这两类体用同形词在特殊的环境下激活这两种义素,形成新的配价体系,表现为与一般的句法结构不同的形式。

前面说过,关注意义,特别是关注词义与句法的关系已成为当今语言学各流派的共同走向,这是语言研究不断发展深入的结果,也符合语言事实。从语言自身的功能来说,语言是交际的工具,又是思维的表现。客观实际在人脑中的反映形式就是语言的内容。而语言要素中与这些内容联系最紧密的是词,更具体地说就是词义。按照说话人的表达要求将这些词义组合起来是语法所要完成的第一步任务,将这些词义组合外化为语音序列形式是语法的第二步任务。在每一步的转化中,语用因素都在起作用。若按照这种想法来看的话,语言中的句法形式只是表象,它随着表达个体的表达要求而千变万化。语义是客观现实与主观的结合,而词义则是语义组合的基础。语言结构的第一层级是词义的选择与互动,而词义的组合反映的是客观世界的秩序与人脑认知的规律,这些是可以探求的。因此,对语法现象的解释应从意义入手,对汉语语法尤其如此。

注 释:

①加括号的是不确定到底是从名词引申为动词的,还是从动词引申为名词的。

参考文献:

[1]方平权.体用同形与词类活用[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4,(10).

[2]邝永辉.词类活用理论的困惑[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06,(9).

[3]徐艳华,陈小荷.古今词类活用趋势[J].求索,2005,(7).

[4]任鹰.动词词义在结构中的游移与实现[J].中国语文,2005,(3).

(常海星 武汉大学文学院 430079;贵阳 贵州教育学院 5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