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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民居的保护(下)

2009-01-21雍振华

中国名城 2009年10期
关键词:民居保护传统

摘要:传统的民居是当地居民在千百年与自然的不断协调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怎样正确看待历史为我们遗留的传统建筑?如何把握好城市和乡村发展过程中的保护与更新?本文阐述了民居建筑存在的意义、民居建筑保护观念的形成与发展、当前民居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传统民居保护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传统;民居;建筑;保护

Abstract:Traditional folk residences are developed from the continuous coordination by the local residents with the nature in hundreds of years. How should we correctly look at the traditional buildings left over to us by history? How to grasp the protection and renewal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city and countryside?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meaning existing in folk buildings,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folk building protection concep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esent folk building protection as well as the principle and method in traditional folk residence.

Key words:tradition;folk residence;building;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10-50(7)

作者简介:雍振华苏州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1. 我国传统建筑保护意识的产生

上世纪初随着西方考古研究方法的传入,使我国传统的收藏研究逐渐转向更为科学的考古研究。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成立,由我国现代建筑学家梁思成、刘敦桢先生主持,开始以科学的方法对我国传统建筑的研究工作。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护法》,使之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央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法规,随之成立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也成为我国第一个国家设立的专门保护和管理文物的机构。

虽然因20世纪上半叶我国社会动荡,《古物保护法》的诞生和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成立并未对文物管理起到太大实质性的作用,但营造学社的成立不仅调查了我国留存的为数众多的古建筑实例,研究了大量有关古建筑的文献资料,还为今人确立了一套科学的研究方法,而且也让人们了解了古代建筑的价值和保存的意义。更值得一提的是1949年,正值人民解放军即将全面南下之际,梁思成先生等起草了《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并由当时的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刊印,发给部队,以免这些古建筑毁于战火。这一《简目》奠定了之后确立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

2. 由个体建筑的保护到聚落整体的保护

进入50年代,全国范围内的战乱与动荡已经结束。为恢复经济,全面的建设逐渐展开。为避免建设中对于传统建筑的破坏,国务院、全国人大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条例》、《指示》和《暂行办法》等,尽管没有彻底解决建设与保护的矛盾,但由于50年代之后的三十年里,建设的规模相对较小,尤其是1961年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并同时公布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地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之后,各地有了可资依据的对传统建筑的保护法规,因此传统建筑逐渐消失的问题并不十分突出而未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

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建设规模的迅速扩大,传统建筑在消失速度上也急剧加快。因此人们感到,探讨在快速发展之际如何协调与保护的关系就显得极具迫切性和必要性。因为对于那些年代久远,或构筑精美,且能代表当时技术与艺术水平的古老建筑,其中所蕴含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已为人所认识,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采用种种措施予以保护,这在长期以来其实业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许多具有相当历史的都市城镇中,大量存在的传统建筑通常都以实用为主。受封建等级制度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它们的型制变化不大,装修也仅局限在某些特定的范围之内。而岁月的流逝又使大部分建筑都在社会的沧桑变迁中不断被更新,因而存世年代大多并不十分久远。按照现有的文物建筑评定标准,它们大都处于受保护的边缘,甚至难以成为保护对象,以至于在当今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巨大改变之际,在与城市建设发生矛盾时,常常难以逃脱被遗弃、遭拆除的厄运。

随着专家的呼吁,人们逐渐认识到仅仅对那些孤立的古籍、文物建筑实施保护已经不足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自1982年起由国务院批准四批共110个历史文化名城。江苏的南京、苏州、扬州、镇江、常熟、徐州、淮安、无锡、南通等城市先后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2003年起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依据2003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共同组织评选出四批共143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121座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江苏也有了象周庄、同里、直、淳溪、安丰等古镇。明月湾、严家桥、九里村等一批村镇开始走入整体保护的行列,由此开始了从单体建筑的单一保护到聚落单元的整体保护的历程。

3. 从单一的利用到多方位的利用

在对于传统建筑只是重点保护的时期,那些具有特殊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古建筑主要用于实物展示和公众的参观游览,这不仅使这些建筑获得了保护,同时也让公众有了更多的休憩消闲场所。随着传统建筑的存在意义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许多原先未被列入保护的传统民居建筑也逐渐纳入到保护计划中。尽管我们将祖先留下的传统建筑用于陈列、展示是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理想方式,但我们知道,在一座城市之中,所需的陈列、展示场所其数量是有限的,尤其是将城市的一个街区、某座古镇或村落予以整体保护时,不可能将所有的古建筑都辟为博物馆或展览馆,而传统建筑的保护需要很大的资金,如果不能让这些建筑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保护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于是如何协调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就变得十分突出。

出于更有效地保护传统建筑的需要,江苏各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政策和措施。一方面继续加大对已被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保护、监控和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则采用更为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允许更多的人以有利于那些处于被保护边缘的传统民居建筑留存的形式予以利用,并让他们从中获得应有的经济效益。于是那些原本被认为“已无保留价值”的传统建筑,重新受到关注和认识。随着越来越多大量的传统建筑得到保留,某些具有一定历史的古城历史街区、中小城镇逐渐减缓了风貌“趋同”的倾向,同时因传统民居建筑的多形式利用,使这些街区和城镇增添了应有的活力。

三、当前民居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最近的百余年间,我国从无到有形成了传统建筑保护的概念,并在其发展进程中不断得到完善。但不可否认,由于长期以来建设的停滞,使得许多传统建筑处于超负荷使用状态,由这些建筑组合而成的村镇、街区等聚落呈现出年久失修、残损破败、设施陈旧、环境杂乱的景象。而改革开放之后又使建设和保护的矛盾、生活条件改善和传统风貌留存的矛盾加剧。在没有普查评估、缺乏有效的保护法规、无法正确理解“保护与利用”关系的情况下,某些“保护措施”和“利用方法”是否能够真正起到作用,还需要更为深入地进行探讨和研究。

1. 旅游业的发展对传统民居建筑保护的影响

“除了印象,什么也不带走;除了足迹,什么也不留下”,这是旅游业常喊的口号,如果真能实现口号所说,那么旅游业确实可以成为一项没有任何副作用的“无烟产业”。但事实通常并非如此,因为当一些古村、古镇甚至城市的历史街区一旦被确定为旅游开发项目,即会掀起一场大规模的建设,修筑道路、兴建宾馆以至于内部的建设与改造就会随之而来。如此开发很难保证原有的风貌不被改变、原希望获得保护的初衷难免不会落空。

让保持着传统风貌的古村、古镇以及历史街区成为别具特色的旅游资源,本应是民居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可如今许多地方却因开发旅游而造成传统聚落的改变,成了一对新的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这实在是不少地方旅游开发者或主管部门对于旅游的一种错误理解。不知何时起,当提到旅游开发,人们就会想到需要尽可能地去满足旅游者“食、住、行、游、娱、购”这六个方面的要求。从总体上说,这样的考虑并没有问题,但由于未能正确处理好彼此的主次关系,其结果就会走入严重的误区。

我们知道,旅游是一种高级的享受,是在物质生活条件获得基本满足后出现的一种精神追求。“求新、求知、求乐”是旅游者的心理共性。人们远道而来,最希望领略的是异地风光、想要获取的是平时不易得到的知识与愉悦。如果能有快捷的旅途、舒适的住所、可口的饭菜固然可以使旅游增添便利,如若不然,也可感受到与平日生活不同的特殊体验。但如果以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仅仅是为了口腹之欲和行动上的便捷省力,那么今天我国绝大多数城市中的食、住、行、娱乐等条件都远优于任何旅游地;而物流业的发达,也让人能在居住地方便地购买到远方特色物产,耗费体力和财力赶往异地即便能获得与居住地相同的口腹享受,旅游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其实在旅游活动的“食、住、行、游、娱、购”需求之中“游”才是主体,而传统村镇、街区的历史风貌则是吸引游人前往的特色资源,将具有特色的资源毁却而去满足游人非主流的需求,不得不说是一种对旅游理解的偏颇,其结果也必然造成新的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如今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话,“某地有一村落(古镇),现在尚未开发,过去的风貌依然保持,若不赶紧去看看,一旦开发,原来的风情就再也见不到了”,可见人们旅游的目的更关注精神上的满足。忽略乃至人为毁坏这些特殊资源而开发的旅游,不唯重演了过去在城市中曾经出现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同样也未必能让旅游者获得真正的满意。

2. 关于民居建筑和传统聚落保护中的“原真性”

随着人们对于民居建筑、传统聚落存在价值的认识,民居建筑的修葺和传统聚落的整治工程逐渐增多。今天的修葺整治活动中,确保其“原真性”已经被视为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然而,何谓“原真”却时时困扰着此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原因是我国古代的许多建筑自建成之后普遍都经历过陈旧、破败、整修、改造、翻建等过程,甚至还存在着用途变更的现象。在经历了时间的推移之后,不仅建筑始建状况的资料不易获得,即便是找到相关史料予以重建,是否就意味着新建之后的建筑就比原先的更具价值?所以修葺之际究竟是“恢复原状”还是“保存现状”;到底是“修旧如旧”还是“修旧如新”常常引起争议。而古村、古镇、历史街区的修缮,其“原状”更难寻觅,那么“原真”也似乎更难把握。

历史建筑作为人为的存在,体现着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人们能够直观感知的造型、结构;另一是隐于其后的营造思想及工艺技术。尽管前者被认为只是后者的载体,造型、结构是对营造思想及工艺技术的具体阐释,但并非任何与前者相仿的东西都能显现、展示后者。在艺术品中存在着真品与赝品的区别,某些赝品的制作精度或艺术水平可能不在真品之下,只因其无法体现原作品的思想而难以与真品一争高下,所以就有了对“原真”的追求,在此领域中“得鱼忘筌”式的思维原则似乎并不适用。传统建筑的修葺过程中虽然出于坚固、安全的考虑,一些构建需要进行更换,但须慎重。因为如果物的“原真”尚不能保证,那么营造思想的“原真”就更难落到实处。

或许正因人们有了“原真”的考虑,所以在不少修葺、整治工程中,常常有人希望将被保护的建筑或历史聚落恢复到原初的始建状态,因而在史料中寻找相关的记载,以期再现当年的风貌。这样的想法固然具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是,且不说他们对这些建筑、聚落的理解究竟达到怎样的程度,即便对于历史已经完全把握,技术手段也足以完全再现遥远过去的风貌,但能不能保证原有的历史价值,并给那些了解当地历史文化的人感受到依然是他们熟悉的地方,则需慎重对待。比如前一时期苏州的网师园内,有人将一些仿明式家具替换了原有的清代家具,原意是希望突出这座园林明代特色,但结果是让许多人以为是用赝品代替了真品,事实上伤害了园林应该具有的“原真性”。正因如此,《文物法》中明确规定了以“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作为修缮历史建筑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恢复原状”绝对不是将一座建筑或是一处聚落依据记载中的始建年代特征予以重建;而“保存现状”也绝非维持因年久失修形成的破败状况或经历数十年超负荷使用之后的杂乱状况,正确的含义应该是在深入了解当地历史、文化的前提下,仔细地探究建筑或聚落的风貌特征,弄清哪些东西对于原有建筑的形象会造成不良影响,以便最大限度保证其在修葺、整治之后依然能让了解当地历史、文化的人感觉到这仍是他们熟悉的地方。

古村、古镇以及历史街区的保护方面,如今也有人开始探讨“原真”的问题,或许是能够在片段的史料中找到相关记载,就可以依据对传统建筑的理解,打造出具有“久远历史”的古村、古镇、历史街区。如果这只是旅游宣传,也无可厚非,但若出于对传统聚落的保护,可就值得探讨了。如前所述,保护历史建筑、传统聚落,重要的是我们已经意识到其中的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那么只是依据记载的改造似乎也只能将其定义为是一种“具有一定历史根据的仿古”,而它对于后来的历史是割裂的,更何况如果对于所依据的建筑、聚落理解不深,这种改造就必然流于“低仿”产品,原本还具有的价值也就荡然无存了。其实古村、古镇、历史街区的“原真”应该是其特定的环境以及历史印记,是这些人居空间所具有的生活气息。如今本应该恬静闲适的环境变得嘈杂喧闹;过去的那种为人所熟悉的、平易近人的、满足于生活的气氛已经为千篇一律的、低质的商品经营所替代;新建的建筑与原有风貌显出强烈的反差,而给人以不协调之感,或许应该就是“原真”的缺失吧。

3. 拘泥于“模式”,造成民居建筑和传统聚落特色消退

不知从何时起“模式”一词开始在我们的生活中流行,并大有左右我们思维之势。

在民居建筑和传统聚落保护方面,一些保护研究,往往自诩为开创某种模式,而某些保护工程启动之时主持者也常常探询“采用何种修葺和运营模式最为有效”。成功的经验固然值得学习和借鉴,但一味照搬那些所谓“成功模式”是否一定也能成功呢,结论就未必肯定。就以古建修复中如何保持旧有风貌为例,如廊街原是江南一部分市镇因特定的商品生产和集散而形成的市街形式,而如今却在古镇修葺中被普遍运用;“牛腿”斜撑、马头墙属于徽州民居特征,但如今也在江苏民居上随处可见,于是原本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传统民居、古村、古镇、历史街区也渐渐出现了趋同的现象。至于不对具体的保护对象予以深入研究,片面强调采用“留下修葺的历史印痕”或“修旧如旧”模式,则不是将大量构件予以更换,就是在被更替的构件上用涂料“做旧”。殊不知“留下修葺的历史印痕”或“修旧如旧”的原意都是希望在古建修复中尽可能地利用原有材料和原有构件,而在必须更换的地方不作不必要的掩饰,以更多的保留历史信息。

联想到其他文物的修复:陶器的修补主要是用石膏,使古老的陶片在石膏的黏合下恢复成完整的器具,同时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青铜鼎彝的修补若用不锈钢的铆钉,必然大煞风景;字画的修复往往需要寻找古纸、古墨,以便使修复不露痕迹,如果要强调“历史的刻痕”则会毁了原文物。可见不同的对象需要不同对待。在其他文物的修复中,方法已经成熟,采用约定俗成的处理亦不会产生异议。相对于文物建筑,诚如文中所说,因其历史尚短,如何最大限度保持其“原真性”还在探索之中。但有一点需要肯定,这就是要对希望修复建筑进行细致的考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以便使被维修的文物建筑能在最大限度上传递明确的历史信息。如果拘泥于一两条刻板的所谓的“模式”,有时就会使我们无从入手。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和经验中也可以体会到,以“模式”或“榜样”予以推广的,能够获取同样成功的实例十分罕见。因为决定一件事的成败通常不是某个单一因子,不同地方、不同建筑的处理方式也就变得复杂和多样。在一地方运用某种方法获得成功,但在另一地方就未必奏效,所以对民居建筑、历史聚落保护也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考虑所采用的措施和方法,最大限度地保留其历史的信息以彰显特色。

四、传统民居保护原则

对于传统民居和聚落的保护,最终目的在于利用,无论是作为专业人员的研究,还是普通大众的观览,甚至可以认为大众观览实际上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一种普及,将成为专业研究的基础,但他们所了解的属于“真实”的和“历史”的,而不是“戏说”的,所以传统民居和聚落保护的最基本的原则应该是:

1. 历史性保护原则

传统民居、历史古村、古镇的价值在于久远的历史和历史的真实,今天我们保护和修葺的目的在于让这些反映历史和真实的文明能够更为完善地传递到未来。所以保护和修葺者本身就需要对其历史性和真实性具有深刻的理解,从而保证在制定保护计划时能够因不同都市、城镇或村落的地理位置、风土条件、民情习俗的差异以及今后发展的目标作出准确定位,以发掘、展现当地独特的人文环境,而不是盲目效仿或者有意、无意地伤害或改变当地的特色。对于传统建筑的修葺,不仅需要考察建筑的存世历史,更需要了解其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的变动,以“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保存原来的建筑结构、保存原来的建筑材料、保存原来的施工工艺”[4] 为修缮原则,尽可能地利用原有构件、利用原有材料,以保留更丰富的历史信息。

2. 整体性保护原则

过去限于认识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条件,对于古建筑的保护主要局限于那些历史悠久、艺术品位较高而被列入文物保护之列的建筑遗迹或遗物。随着历史建筑保护意识的增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感觉到特定建筑并非孤立的存在,其周边环境往往具有强化或削弱建筑特质的作用,因此强调整体性地保护风貌地段、街区渐渐成了共识,这就有了古城、古镇、古村或历史街区保护的观念。

对于传统民居、历史聚落的保护需要遵循整体性原则,一方面古城、古镇、古村或历史街区中为数众多的普通民居以及空间结构是在长期社会发展逐步形成并被固定下来的,它们能细致入微地反映当地的历史和文化,其特殊标识作用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因而整体性的保护有利于完整地保留其空间的风貌特征;另一方面所谓“整体”保护还应包括古城、古镇、古村或历史街区中民俗特质,虽然社会的发展给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作为一个完整的社区,多样性的社会生活、深厚的民风习俗积淀,显现了当地特定的历史氛围和文化氛围,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整体性保护还应该对此有所关注,忽略了聚落的文化特质,仅仅是将其作为旅游景点,也将会失去本应具有的保护意义。

3. 多样性利用原则

在对古建筑进行重点保护的年代,出于让更多的人能够领略我国古代建筑技术和艺术成就,将几乎所有的文物建筑用于陈设、展示的博物馆、展览馆,使之获得保护的同时充分体现出鲜明的社会效益。随着对传统建筑存在意义认识的提高,更多大量性的普通传统民居也被陆续列入保护行列之中,如果今天依然将它们全都用于人们的游憩、观览,其结果是难以想象的。如前所述,古城、古镇、古村或历史街区无论是过去还是未来,都应该是一个生动活泼的人居聚落空间,所构成的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其中有各行各业的存在并不断发展,所以对其保护应使这种活的、发展着的社会得以保存,并使之延续和发展。正因如此,古城、古镇、古村或历史街区中的传统建筑和民居需要允许多样性的利用。当然这种多样性利用需要以不伤害传统建筑、古民居的留存为前提,而不是任由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向毁坏原来的历史风貌和改变本身的建筑构造。所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向,制订合理的具有当地建筑和文化特点的传统建筑保护规划就显得极为重要。

五、传统民居保护方法

民居建筑之所以被认为具有保护的必要,原因是其中蕴涵了上面提到的诸种存在价值,我们对其进行保护,目的在传承历史与文化,同时也使之满足于今天的实际需要。因此这样的保护就不应是随心所欲的,而需要以最大限度地有利于传承作为出发点。

1. 对现存传统民居进行普查和归档

对现存的历史建筑进行普查是传统民居保护的基础,这不仅可以让我们清楚地了解周围究竟还有多少传统建筑的存在,以及这些建筑目前处于怎样的状态,而且通过对大量第一手资料的整理和研究还能让我们进一步地理解这些建筑更细微的特征。当年老一辈建筑大师在营造学社的工作及其成就就向我们展示了这种“调查”的重要性。

如今随着设备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这为历史建筑普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可以使传统民居的普查工作做得更好,因而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建立现存传统民居建筑的档案资料库已经不再困难。而将这些建筑的文字描述、测绘图纸、影像资料归档,还可以为今后的研究、甚至毁损后的重建提供依据,这也可以认为是对历史与文化的另一种传承。

2. 对现存传统民居进行深入研究

尽管传统民居在我国诸多古建筑中属于最为简单的类型,但是否所有从事民居保护的工作者都已经对它有所了解,其结论并不乐观,因为在目前许多保护工程中显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对传统民居的不理解,所以深入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也相当迫切。

对于传统民居的研究包括两个层面,其一是技术方面,这相对较为简单,因为民居建筑采用的结构并不复杂,材料也较普通,所以这方面的研究着重点应在于各地做法的共性和个性;另一是文化方面,我们经常说建筑的形成不仅仅是为了遮风挡雨,其中还包含了经济、文化以及人们时尚追求的影响,要对传统民居有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解,忽略了这一层面是难以真正做好保护工作的。

3. 传统民居保护意识的宣传普及

表面看,传统民居的保护只是专业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但事实上仅此并不足以完成全部的保护,这不单因为保护工作需要技术的支持、需要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支持,有时还涉及国家、地方政策,甚至全民的保护意识。所以加大宣传的力度可以使更多的人了解传统民居的存在价值。传统民居保护意识的宣传普及涉及的面极为广泛,归纳起来可以分作三类。

首先是利用适宜的途径让各级的主管领导正确认知传统民居的存在意义。如今从事传统建筑保护者常常希望能够获得政策的倾斜,那么作为现行政策的制定者和主要贯彻者,如果不能正确理解传统民居保护的重要性,就可能会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漠视“遗产”的价值,更谈不上积极地予以保护,因此让他们了解古建筑保护概念的形成与发展、了解有关的国际保护会议及其制定的决议、了解各国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经验和教训、了解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现状以及了解今后的努力方向等就显得十分重要。

其次是以适当的方法培训提高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素质。从事传统民居的保护与修葺工作需要具有相应的专业素养,其中除必须具备的专业的施工技能外,还需要一定的历史、文化知识。因为要对一座建筑或一处聚落进行保护、修葺,唯有对当地的历史与文化能有一定的理解,方能把握其特征所在。

此外还需要通过各种媒体的宣传,以提高全社会的传统民居保护意识,其中有计划地培养青少年对传统民居及古建筑的兴趣尤为重要。因为且不说青少年代表着未来,在不久的将来,他们中的有些人将可能成为“各级的主管领导”;有些人可能成为保护、修复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即便是未来不直接从事古建筑保护工作,也很难说不会发生间接的联系。所以广泛宣传将可以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4. 因地制宜借鉴成功经验

自从传统民居保护工作开始受到关注,各地都有结合自己特点的探索,也获得了不少成功经验。面对他人的经验,需要有所借鉴,但适宜的方法是认真分析其成功背后的原因,探讨别人在获得成功之前对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乃至地理区位所做的分析和研究,然后结合自己将要开展的保护工作,思考哪些措施可以为我所用,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保护”这一主题目标。比如“就地原址保护” 必须结合现状以及今后的发展;“就近移建保护”应该选择适宜的地点;“集中迁建保护”需要考虑迁建后带来的各方面得失等。措施的选择和运用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不应指望能够有什么具体的“规范”和“标准”,因为民居本身就是非标准的,唯有能适应当地需要的,才可能获得同样的成功。

(责任编辑:吴伟)

参考文献:

[1]马建业.库哈斯和他的普通城市[J].世界建筑,1998,(3):82-84.

[2]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C].内罗毕: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九届会议,1972.

[3]顾颉刚.战国秦汉间人的造伪与辨伪[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4).

[4]罗哲文.中国古代建筑:修订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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