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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涨价,何人得益

2009-01-18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09年46期
关键词:交易价格中间商净收入

许 斌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姚景源在“百年中国经济:回顾与前瞻”论坛上表示,面对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应该叫好,我国目前不存在通货膨胀,今年年内物价都将保持平稳。

三句话中的每一句,都值得商榷,本文只评述其第一句,即是否能盲目地为农产品价格上涨叫好。

姚景源总经济师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农产品价格为市场终端的交易价格,在我国交易渠道不通畅、中间环节繁多的前提之下,终端交易价格的高低,与中间商对农民的一手交易价格高低,可能是关系极其微弱的。

这些天,报道说广西的香蕉滞销,产区售价竟跌至0.2—0.3元/斤,而外省的我们,有多少机会能吃到价格在1.5元/斤以内的香蕉呢?中间差价如此之大,决定了终端销售价格将主要决定于中间环节各因素的变化,而并非主要与一手交易价格的变化有关。特定前提之下,终端销售价格飙升,甚至可能建立在一手交易价格下降的基础上。有如一根油条的价格,借着前年食用油的价格飙升而飙升,接下来,食用油价格猛跌,油条的价格却没有继续与食用油挂钩跌下来,但食用油价格猛跌却马上会反应在相关农产品的一手交易价格上。

便是一手交易价格的高低,未必等于净收入的高低。以农药化肥涨价为核心的生产成本飙升,可以轻易导致净收入在总收入提高的前提下降低。又次则,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实际不决定于绝对净收入的高低,而决定于收入与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之生活质量的成本的比例。极端情况下,如果福利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各项生活成本大幅下降,即便净收入也下降,只要幅度不大于生活成本的下降,生活质量也会是稳步提高的。当然,通常情况之下,应该是福利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而净收入涨幅超过具体生活成本的涨幅,即为许多经济学者强调之良性的轻微通胀状态。反之,如果净收入涨幅低于具体生活成本的涨幅,则无论净收入涨幅有多大,生活质量都是下降的,为恶性通胀状态。

农民收入、农民生活质量,与涉农产品的终端交易价格,为不同的概念,前者直接关系到农村、农民,而后者,尽管也关系到农村、农民,却不仅仅是关系到农村、农民,乃至并不主要关系到农村、农民。

以涉农产品的终端交易价格为切入点的话,必须实施分解,其中合理成分多少,包括农民收入、中间商正常收入,等等;其中不合理成分多少,如从广西运一箱24斤香蕉去北京,批发价可以卖到16元,貌似比广西高得多,但这箱香蕉的包装费和运费就要12元,仅除去此项费用,中间商的实际所得就不足0.2元/斤了,5万多斤的一车香蕉,就要亏两万余元,看来,物流成本实在太高,而物流成本太高,显然因基础物质如成品油等价格过高,因各项税费、过路费过高所导致。对市场交易价格实施分解的目的,就是为了压缩不合理部分,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使得所有社会群体受益,包括消费者,包括生产者,也包括中间商。中间商付出的也是劳动,有劳动就应该有收获。

混淆涉农产品终端交易价格与农民收入、农民生活质量间的区别,特别容易形成道德讹诈,似乎抱怨一下涉农产品价格过高就是不尊重农民、不关心农民疾苦了。事实上,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是整体的发展、进步,绝不会建立在特定群体作出不必要牺牲的前提之下。此前要求农民为了国家的工业化建设牺牲,忍受工农产品剪刀差的盘剥,以及现在对市民进行道德讹诈,要求市民忍受涉农产品的过高价格,都是不恰当的。这样的道德讹诈维护的,绝非是农民利益,而主要是无益而高昂的社会运行成本,是万千种不道德的特殊利益,任何一个群体都将因此受害,包括农民群体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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