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2008-10-21
财会学习 2008年3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略)
(国税函[2008]44号;2008年1月23日)
与旧纳税申报表相比的变化
◆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旧的申报表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加进了新的程序:自2008年起在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将实行分支机构在所属当地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并在当地缴纳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 通知的附件《填报说明》明确了如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纳税分配的基础:为了确定分配基础,总机构必须在年度终了五个月之内提交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填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上一个公历年所发生的以下数据: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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