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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音乐教育之我见

2008-09-27

大舞台 2008年2期
关键词:器乐神童发育

池 渊

引言

“音乐神童”莫扎特一直眩晕着家长们的心智,使她们都对孩子期望甚高。实际上,所谓“音乐神童”,并不仅仅是先天遗传的结果,而是儿童特殊的天赋与音乐教育反馈互动的产物。这似乎应当使其转型成一个更加科学的问题:“儿童音乐教育何以往往取得较为成功的结果?”其中一定有某种内在的原因可寻,有某种内在的机制可探。本文宗旨即运用“人文进化学”的理论对如何正确进行儿童音乐教育做初步的思考。

一、人文进化与儿童生理——心理发育节律的作用

根据人文进化学的研究,人类的进化,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纯生物进化,而是人类生物进化、人类社会进化、人类文明进化之共济耦合的反馈协同进化。在人文进化过程中,人之行为能力的发育、成熟、增长,并非单纯受先天遗传之生命基因的控制,而是与其生存的社会群体及独立存在的历史文明密切相关的。

人之童年是一个关键的时期,正如日本诧摩武俊《儿童的性格与心理》一书所说:“在孩子出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着一个有形无形的文化圈子”。但是,这个“有形无形的文化圈子”,是通过母体的中介对胎儿发生影响。正因如此,所谓“胎教”,是说“教子”,其实是通过“教母”以间接“教子”。人出生时,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人类智力的形成是儿童正在成熟的神经结构、正在发育的智力结构和他们周围的言语、行为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体外文明”的信息刺激,不仅仅只是作用于儿童的心理发育,还将作用于儿童的生理发育,正如西人弗兰克·戈布尔在评述“马斯洛心理学”时所说:“幼年时期是重要的时期——在这一点上,实际上心理的所有学派都殊途同归”。因此“音乐神童”的出现,并非什么莫名的玄妙。所谓“音乐神童”乃是处在一定文明时空、一定社会关系、一定家庭环境中具有“某种特殊天赋”的儿童,接受包括“胎教”在内的“音乐教育”的成功结果。其“少成若天性”的音乐才能,并不仅仅是由先天赋予,而是幼年时人类人文进化往复循环反馈机制作用的结果,这才是儿童音乐教育为何往往取得较好效果的原因所在。

根据“人文进化学”的理论,我们在探讨有关“儿童音乐教育”的具体问题时,也就必须同时关照儿童生理发育、社会家庭环境、特定历史文明这三个密切相关的方面。就此三个方面比较而言,所谓“儿童生理发育节律以及儿童心理发育节律”的问题,特别值得我们注意。从胚胎时期开始,个体的发育一直受一定发育“节律”的控制,正如恩斯特·海克尔所说:“胚胎发育是一种重演性发生的遗传现象”。

对儿童的音乐教育,除了“胎孕期”以及“初生期”的“音乐信息刺激”之外,从两岁开始,便可以让孩子玩弄一些诸如小鼓、小钹等节奏乐器。由于生理的本能,由于生命本来具有的节奏律动,这些节奏乐器的演奏,对于儿童来说,有一种“先天”的基础。通过这些节奏乐器的演奏,孩子便可以意识到自己的动作与有节奏的音响之间的“因果性关系”。而所谓“因果性关系”,正是人类认知能力特别是推理性能力的根本基础。通过“音乐教育”,使儿童直接地把握事物之间的“因果性关系”,对于儿童的智力开发具有奠定基础的重要作用。而所谓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之中,由部分到整体正是所谓的综合;由整体到部分正是所谓的分析。而“综合”与“分析”,则是人类思维之最基本的两种形式。儿童通过音乐艺术的实践,感性直接地把握“综合”和“分析”这两种最基本的人类思维运动,将对孩子一生的智力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而到了十一岁左右之后,孩子才有可能意想不到地发出“抽象音符”。此时,儿童的音乐理论学习才会有令人满意的结果;由“即兴演奏”升华到“纸上谱曲”。

正是由于儿童生理—心理发育阶段的制约,音乐神童中,大多为“演奏神童”或“演唱神童”,而“作曲神童”则凤毛麟角。而且,即使是“作曲神童”,也只能是到了十一岁左右之后,才会初步显露出其“纸上谱曲”才能;真正的艺术杰作,则要在更晚一些时候,才能创作成功。对此天道有常的发育节律,人类只能“道法自然”。 在儿童音乐教育的过程中,贻误时机和拔苗助长的做法,均不可取。

二、 “动作实践”的作用

当代认知心理学的最新成果之一,就是人们发现:任何一种认识都与动作有关,“实践”、“活动”、“动作”,乃是人类一切智能、一切认知能力的发生之源。人类的认知并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对物质客体的静观反映,而是实践活动过程中能动的施加于客体之上的主体自身“动作”的抽象。

儿童音乐教育中,器乐演奏的训练,具有开发儿童“动作思维能力”的特殊重要作用。在音乐艺术中“操而奏之”、“行而运之”的演奏实践,不仅具有一般的“动作”特征,而且直接作用于主体自身之外的乐器。因此,无论从“动作实践”(演奏)自身,还是从“动作实践”之“认知图式”的成果(乐曲)而言,器乐演奏都是儿童教育过程中,启发儿童动作思维的最佳方式之一。但是,这一切只能是感性直观的潜移默化,而不应是理性自觉的强制灌输。换言之,在对儿童进行音乐教育的过程中,应提倡一种“游于艺”的原则,而不要过多附加其它的目的。对儿童进行音乐教育,无非是使其具备一定的音乐修养,并发展儿童的音乐才能;当然,也可以为某些儿童将来从事音乐专业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攀比”,一些音乐艺术自身之外的某些目标,如“考级顺利”、“比赛成功”,甚至“求职如愿”等等,却往往被过分地强调,并造成了儿童、父母、老师不必要的心理负担。除了这些附加的外在目的之外,在儿童音乐教育的过程中,还有一种倾向,就是过分地追求“解说音乐形象”等其它内容。虽然不可否认,在整体音乐艺术中,的确存在某些诸如“歌词”、“剧情”、“符号用法”、“特定功能”等等的信息对于儿童而言,则困难尤甚。如果这方面要求过多,便会干扰儿童对音乐的感性直观,诱导一些“幻想型”的儿童产生一些风马牛不相及的任意联想。反之,“联想”的不成功,又会使某些儿童产生“音乐难以理解”的错觉,使某些儿童产生自卑的心理。

其实,对于两岁至十二岁的儿童而言,除了演奏适宜的乐曲之外,不应过多介入其它内容。古往今来的历史事实说明,不管是古代罕见的“音乐神童”,还是近代多发的“音乐神童”,大多是“器乐演奏神童”、“歌曲演唱神童”。音乐教育的重点应该是具体的器乐演奏和动作思考的潜移默化。相对于古代音乐而言,近代“纯粹器乐音乐”大大减轻了儿童的认知负担。因此近代“器乐音乐”兴起之后,才为“音乐神童”的出现,创造了更为适宜的条件。儿童音乐教育的理论研究,应当对此加以明晰的说明。

结语

儿童音乐教育是一个可以“大做”的“小题”。对于儿童音乐教育的研究,我们不仅可以通过独特的角度,更加明晰地透视音乐的本质,了解音乐的审美机制,亦可更加深入地把握儿童的音乐教育;同时也可以进一步讨论不同时期的音乐、不同民族的音乐、不同内涵的音乐及不同形式的音乐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望更多的同人关注于此,更为精辟的论说面世。

(作者单位:河北艺术职业学院音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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