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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应对翻供现象

2008-07-07张贵才刘洪璋

中国学术研究 2008年6期

张贵才 刘洪璋

近几年来,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翻供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案件正常诉讼,困绕公诉工作的一个重大问题。正确分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翻供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纠正翻供现象,是保证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效惩罚犯罪工作中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当前翻供现象的主要特点

当前翻供现象较以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翻供现象,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职务犯罪案件翻供居多。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且多为智能化犯罪,隐蔽性强,主体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具有一定职务,过去高高在上的"公仆"沦为被查处的对象后,往往表现出更为强烈的逃避侦查,规避惩罚的心理特征,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后推翻在侦查阶段把赃款装入个人腰包的供述,辩称赃款用于单位不便于入帐,不便于公开的费用支出,用于跟上级领导联络感情等。

2、罪行严重的犯罪案件翻供居多。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在强大的政治攻势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证据面前,大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当其认识到罪行的严重性,将要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甚至被剥夺生命时,为逃避严惩,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或者只供认部分较轻微的犯罪事实。如把故意杀人说成故意伤害。

3、流窜作案犯罪案件翻供居多。流窜作案的犯罪案件侦查难度较大,短时内难以获取充分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利用案件证据不充分的时机,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辩称原来的供述是虚假的,企图以此干扰正常的诉讼活动,规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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