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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他!谁的疼痛谁胆寒?

2008-05-14

知识窗 2008年10期
关键词:王菲道德

紫 日

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随后,姜岩生前的博客被网友发现,上面记载了她因为“老公出轨”而经历的煎熬。针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就此展开,并且一发不可收拾。

2008年1月10日,大旗网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同学张乐奕于1月11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这三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内容,并把王菲及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公开披露。根据王菲在后来的起诉书里的说法,他的生活从此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失去工作、父母住宅门口经常被涂满各种标语……

2008年3月28日,不堪其扰的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7月7日,被网友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

“一呼千应”的网络游戏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在雅虎、百度等传统搜索引擎上无法找到明确的答案,于是动员社会更多的群体参与搜索并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这些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或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它最初只是网友互相提供信息的一种方式,现在迅速演变为一种网民对社会上“不道德”或“看不惯”的人与事的调查与审判,这开始让“人肉搜索”在中国成为一个令人闻而色变、避之不及的名词。

从“网络虐猫”到“很黄很暴力”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赤裸特工”事件,尽管伤害事件频频,但人人可以参与,让人人都能成为“网络侦探”的“人肉搜索”,依然是互联网上最为“一呼千应”的游戏。“人肉搜索”有很多技巧,整个搜索过程犹如拼图游戏,这也正是这种网络活动的乐趣所在。它的超高人气使得一些商业网站也纷纷加入“人肉搜索”争夺战,

“道德审判”:yes or no ?

“人肉搜索”不乏大量支持者。“‘人肉搜索是网络优势的体现,这是一种不可控的自由。”“拼命地去曝别人的隐私其实就是为了正义。”“很多时候那些不道德的事情让人感到气愤,之所以要把他找出来就是想给他点教训。”

反对者则指出,在大量“人肉搜索”事件当中,“网络侦探”们已经超越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侵犯了当事人隐私权。而“人肉搜索”的衍生品往往是威胁、中伤、暴露隐私等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违法行为。

在互联网环境之下,人肉搜索引擎成为了人们发泄平时生活中所积累的压力与情绪的一个绝好机会。“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没有限制,物、事甚至人都可以成为搜索的“猎物”,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网络侦探”们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也“人肉”出了当事人的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更多个人隐私。再加之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都是引起广大网友愤怒、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事件或是人物。在人肉搜索开始启动之前,网络上首先会形成统一的声音,或是声讨或是怒斥。在这样的氛围之下,形成了人人参与,却又人人无责的社会现象。成千上万的网民集体发起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对这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和“审判”,结果往往是公布个人信息令其无所遁形,有时更伴随过激攻击的言辞与行为。

但人肉搜索在很多时候也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近期某国内知名矿物质水品牌因为其广告涉嫌以“自来水”冒充“优质水源”而遭到了广大网友的人肉搜索,将其国内的厂址以及水源一一搜出,对其虚假广告进行声讨。这种利用人肉搜索维护公众权益、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在越来越多地产生。

“人肉搜索”是群体心理的产物,也是社会问题的折射。最早的“人肉搜索”行为表达了网友们对正义的诉求,但后来因为网络上非道德现象的泛滥,致使“人肉搜索”行为被无限扩大。我们关注“人肉”过程中体现的各种暴力对社会生活的破坏的时候,也要看到“人肉搜索”道德表达的良好愿望以及其维护社会公众权益的作用。人肉搜索,绝不是简单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人人都可以做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

法律责任: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人肉他!”成了一句令人胆寒的口号。大量社会调查显示,“人肉搜索”盛行开始威胁到公众的安全感。网上不少群体乐于做搜索“猎手”,但也普遍不愿成为被搜索的“人肉”。

“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隐私权。就搜索本身而言,只是网络自由度的无限放大,无法界定其是否侵犯了他人隐私。只是因为在搜索时带有一些潜在语境,使得“搜索”之后产生了许多叠加效应,再加上网友网上、网下的一些举动可能会涉及到侵权的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上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其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因此,对“搜索”行为要从法律角度上来进行区分、界定,对于那些触及他人隐私的搜索应该及时制止。

那么,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呢?明确法律责任,或成规范“人肉搜索”破题之道。

“人肉搜索”本身是互联网发展中的一个阶段性的事物。“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应健全法制,管住网络服务提供商,让他们负起责任,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也需要网站对于网络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加以特别关注与留意,并采取有效屏蔽等措施,从而避免被动机不良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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