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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案件”为何总陷于“洗冤”的泥沼

2008-05-14单士兵

杂文选刊 2008年2期
关键词:聂树斌真凶乌龙

单士兵

从现在起,郝金安,这个河南农民的名字,将同聂树斌、佘祥林一样,成为中国司法界“乌龙案件”的最具意义的标本。

1998年,在山西临汾打工的郝金安涉嫌“抢劫杀人”被判死缓,八年后真凶在外地意外落网。而此时,在狱中服刑八年的郝金安原本健康的身体已成残疾。尽管郝金安一直未放弃鸣冤,称自己是被警方“屈打成招”,但无数的“状纸”都石沉大海,毫无回应。即便现在司法机关已认定郝金安清白,但因真凶杀人案尚未宣判,郝金安至今仍在牢中。(2007年12月14日《大河报》)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郝金安的凄惨经历,就是聂树斌、佘祥林的悲剧重演。这样一系列荒唐的“乌龙案件”已然是中国司法不能承受之重。更可怕的是,在“乌龙案件”面前,我们的司法救济和纠错却显得那样的滞钝,那些蒙冤者不得不继续披着莫须有的罪名,继续着失去自由的冤狱生涯。

比如,河北聂树斌1995年被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已执行。两年前,本案“真凶”王书金归案。但聂树斌家人的申诉却被河北法院以家人无法提供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直到最近,聂家才收到神秘人寄来的判决书,王书金也提出上诉,表示将为替他背黑锅的聂树斌“洗冤”,而最终结果尚不得知;郝金安似乎比聂树斌“幸运”些,判的是死缓,但他又似乎更为不幸,他在狱中也写了数百次申诉状,并且曾向警方点出真凶,可等待他的,是肾都被打坏了。而更令人愤懑的是,针对迟迟不到的救济与纠错,当地司法机关竟表示:“郝金安在监狱里面生活得很好”。

面对这样明摆着的“乌龙案件”,司法救济和纠错机制的严重滞后与缺失,以及司法机构行为本身的荒唐与冷漠,我们哭笑不得,无比惊愕。相信无数人在心里都会祈愿,这个郝金安,或许不是类似的“乌龙案件”中最后一个标本,但是,应该由他开始,将中国司法陈旧僵化的救济和纠错机制逼迫至突变的临界点。

不论是聂树斌案还是郝金安案,在纠错的过程中,我们都看到,所谓的“司法惯例”的滞重,已经成为影响“洗冤”的极大障碍。要对相关案件再审,一般都有审理过原案的下级法院参与,来提供此前审理情况与案卷材料。很显然,这一系列的“乌龙案件”,都让我们看到刑讯逼供的魔影,看到司法机关种种滥权行为。一旦翻案之后,势必要启动问责,当年那些案件主办人员除了仕途不保、政绩受损外,有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在聂树斌案中,河北高院才会以没有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聂案申诉,公然展示其不积极推动再审的姿态。同样,郝金安被认定无罪却仍身处牢狱,被冤枉者的人身自由将被继续剥夺到何时,竟然连山西当地司法机关也无法给出预期。一切表明,再审程序迟迟无法启动,就是因为要让当地司法机关去否定自己曾经的判决,必须面对一个博弈中的僵持过程,这本身既说明相关司法体制的滞后不前,也说明这背后存在着某种对再审抗拒的力量。

没有适当的司法回避,就无法有效去除相关阻力。当务之急,在聂树斌案中,应让河北高院回避。在郝金安案中,同样也需要山西司法方面做出回避,同时,我们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积极强力介入。也只有及时地、系统地、缜密地处理这样的“乌龙案件”,聂树斌这样的冤死者才不会永远死不瞑目,郝金安这样的冤狱者,才不会永远守着伤残的身躯,在无助中感叹世界的冰冷。

【原载2007年12月15日《大河报·今日评论》】

插图 / 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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