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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公共档案馆的责任

2008-03-31

北京档案 2008年2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周 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针对上述立法规定,中国图书馆学会曾在2008年1月召开了一次“新年峰会”,其重要议题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虽然图书馆学人对该议题重要程度的认识以及在讨论中形成的共识与成果都较为有限,但它却启发档案学人也应对该议题引起高度关注。由于公共档案馆与政府信息公开有着天然联系,公共档案馆现行文件开放已在有关立法出台以前先走了一步。几年来的开放实践表明,公共档案馆在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进程时面临着很多过去从未碰到过的新问题。① 其中,在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公共档案馆究竟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如何规避这些责任就是一个焦点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产生

公共档案馆责任的基本原因

1、因管理制度或管理行为不到位引发的责任

公共档案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依赖于一系列基本管理制度的到位,有关管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既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责任,也有公共档案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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