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期一案:违规操作致使他人重伤,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2008-02-10平凡
安全与健康 2008年10期
平 凡
案情
林某在单位工作时,因同事赵某违规操作,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林某身后的火炉子里倾倒酒精引起火灾,将林某烧成重伤。烧伤面积达百分之四十以上,当时休克两次。问是否可以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
对于赵某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被认为是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如果是前者的话,则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罪名为过失伤害罪,但若是后者的话,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
根据本案的情况来看,赵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明白在火炉里倾倒酒精的危害和后果,因此。他的行为应为违规操作过失致人重伤,而不是意外事件致人重伤。
所谓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客体为身体即自然人的躯体。包括四肢、五官及毛发、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他人实际的伤害结果而且要求这种伤害只有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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