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本质上是民间事业
2007-09-29徐友渔
中国新闻周刊 2007年36期
徐友渔
人们经常以数据说明中国与美国在慈善捐助方面的巨大差距。这种差距并不一定代表善心和慷慨程度的差距,而是民间社会发育程度、公民在结社、集会、公共参与程度上的差距。
最近,不断发生的“慈善风波”使得一些学者和评论者主张,解决问题之道是规范化和依靠机构,克服个人捐助不可避免会产生的弊端。
但是,9月媒体报道的发生在山东寿光的事件,使我们更进一步思考所谓规范化和依靠机构实际上应该如何进行,慈善本质上是政府有关机构统管的事业,还是民间事業。
据报道,近日,寿光义工为残疾儿童和孤儿举办义演,为这些失学儿童募捐,但寿光的民政部门和城管人员禁止和中断了义演;接着,“寿光爱心义工”以未经批准注册,属于非法为由被解散。
上述报道使人不得不思考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所谓“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取缔和终止起来是很容易的,而资助孤残的失学儿童、预防学生溺水的善事,要发起和进行却不是那么容易,执法者在取缔之余,是否有所作为使原来的善举继续进行?第二,现存的法或即将出台的法是否完善,是促使慈善事业规范、有保障、顺利地进行,还是设置了过高的门槛和过多的障碍,使欲行善苹的人士劝辄得咎?
也许有人会说,这样的组织和活动,如果事先申请、注册,得到批准,岂不就不存在非法的问题,可见过错还是在那些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
我不否认,寿光欲行义举和善事的人办事确有瑕疵,他们应该事先去登记,争取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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