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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诉讼:如何填补《消法》空白

2007-01-29

中国新闻周刊 2007年3期
关键词:消法酒水服务费

王 寻

“自带酒水”争议似无休止,源于法律的模糊和诉讼程序的缺陷

2006年12月21日,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在海淀区法院开庭,法院一审裁决“开瓶费”属不当得利,判定涉案酒店全额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

在法庭之外,判决并没有使“开瓶费”止息纷争,而是激起更大范围的争执。

100元的公益性诉讼

2006年9月13日,原告王子英与客户到湘水之珠大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餐后,湘水之珠大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含100元开瓶服务费,并出示了一本菜谱,其中印有:“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本酒楼没有的酒水,按每瓶10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湘水之珠大酒楼的做法侵害了王子英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据海淀法院方面介绍,其做出以上判断的依据是,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载明自带酒水另需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王子英的代理律师陈占民,在一审判决后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消法》的第9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具有选择权;第24条则规定了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内容无效。所以,开瓶费的收取当然是违法的。”

但是,湘水之珠大酒楼副总经理葛建华则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他指出,“开瓶费”只是直接从西方引用过来的词语,实际它不单单指为客人的酒水开瓶,而是涵盖了整个服务过程的综合性服务费用。

实际上,王子英和陈占民是同属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起初,我们也在考虑,是否为了这100块钱去打一场官司。但后来,我们觉得这是一场公益性的官司,应该打。”陈占民说。

葛建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湘水之珠大酒楼的代理律师朱本福,也是免费代理了这场官司。“因为他觉得这个案子很有意思,法律在这方面实际还是个空白。”

绵延五年的争端

王子英自带酒水案获得法院支持,这引发了北京餐饮界乃至全国的震动。

法院一审判决后的第三天,温州市区23家酒店,在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的牵头下,联合向消费者做出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紧接着,2006年12月27日,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及北京60家餐饮业的代表召开研讨会,力挺收取“开瓶费”,同时中国烹饪协会表示还将汇总相关情况,向商务部进行报告。

面对餐饮业的来势汹汹,消费者协会也迅速做出了反应。2007年1月1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发布联合声明,称餐饮企业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属不公平交易。

实际上,开瓶费的诉讼在我国早已不是第一起,而有关的争执也已相伴数年。

2001年7月,广州市民曲连吉到白云区某酒楼吃饭,被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20元开瓶费,赔偿20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当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不予支持原告曲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曲先生又上诉至市中院。2002年1月,广州市中院维持原判。是为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

曲先生的胜诉只是开启了这场绵延数年的争端。2003年5月,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颁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的条文,“谢绝自带酒水”从餐饮业的潜规则演变成了行规。2006年3月成都餐饮同业公会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并明确企业可以收取“开瓶费”,但由于争议极大,相关条款后改为“顾客与企业协商处置”。

在这些年来的争议中,企业坚持以国际惯例、行规为由,认为收取开瓶费合理。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反驳道:“惯例不是法律,它不具备强制性,而是利益相关人自觉自愿、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律,必须是多数人愿意共同遵守的。如果利益相关人不能接受,也就是说开瓶费的交易双方,有一方——如消费者,不接受,那么它就不能够称之为惯例。而另一方——经营者,其行为就涉嫌强买强卖。”

同样,武认为,“行规只能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自律性规定。也就是说,经营者可以主动地承担责任,而不能制定他律性的规定从而扩大自己的权利。”

“我们是明输暗赢”

“我是一名律师,所以我打官司的代价相对要比普通百姓低得多。如果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他打这场官司,费用将是相当高的。”王子英说。

现实也正如王子英所言。像以往国内的“开瓶费”诉讼一样,消费者的胜诉仅仅是在法院判决的个案中。

因此,葛建华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即使这个案子判输了,但我们仍然是明输暗赢。至今从来没有一个职能部门下发过任何的‘红头文件,不准我们收取‘开瓶费,所以我们还可以一直收下去。”

2006年4月,在成都的一起开瓶费诉讼中,武侯区法院也是判决了消费者胜诉,但其理由为:经营者对消费者自带的酒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酒店虽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但仍然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未能与消费者事先达成一致。这起案件的判决理由与海淀法院大相径庭,主审法官承认了“开瓶费”的现实存在,但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判定“开瓶费”是否违法。

法律的空白与模糊,是“开瓶费”之争几无休止的主要原因,由此也带来无尽的争议成本。“问题实际在于中国现行的法律是否能够调整我们现在的消费关系。” 陈占民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武高汉也认为,法律的制订永远都是落后于现实的发展,法律永远都需要完善。光靠餐饮行业的自律也是不可能的,“我期待着政府很快能够出台一个‘红头文件,规范开瓶费的问题。”

但现实是,去年年底甘肃省物价局,曾就该省餐饮行业公布的《收取开瓶费倡议书》书面回复:关于餐饮经营者收取服务费问题,原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印发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甘肃省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座位费、开瓶费和点烟费等价外服务费和其他形式价外加价”。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擅自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与国家和省里政策相违背,属明显的价格违纪行为,一旦收取开瓶费将予以严处。

很快,甘肃省烹饪协会、省消费者协会,以及十几家餐饮企业代表就“开瓶费”问题召开座谈会,力挺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甘肃省烹饪协会会长张健中表示,绝不废除倡议书。双方至今争执不下。

葛建华认为,收不收开瓶费完全应当是企业的自发行为。他说:“餐饮业是个自由竞争的行业,收不收取开瓶费,每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消费者也可以用脚投票,完全没必要出台某项法律来‘一刀切。”

作为主管行政机关的商务部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种观点。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徐敏就认为,餐饮企业可以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自主进行定价,也可以向消费者提出企业的要求,这是一种市场行为;餐饮企业应依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充分保障,对相关信息要向消费者尽到告知的义务,让消费者享受充分的选择自由。

另一方面,诉讼难以止息的原因,是每一例诉讼均只能成为个案,消费主张权益成本高昂。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应当在程序法层面,逐步完善小额诉讼的法律程序,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允许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公益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起诉,确立集团诉讼,从而节约诉讼成本,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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