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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转型与构建和谐社会

2005-04-29寇凤超

中国市场 2005年17期
关键词:转型政府管理

寇凤超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对近年来调整执政理念的重大成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这个新格局中,党委领导是根本,政府负责是前提。因此,要尽快实施政府转型,强调政府的主导角色,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负责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转型

在经济建设型政府的定位下,构建和谐社会将会遇到强大的体制性障碍。只有实现政府转型,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动力。政府转型的总目标,就是要从经济建设型或者管制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的前提下,市场的主体是企业与社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企业与社会的主要任务,政府的中心任务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加快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才能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

在政府转型过程中,必须对政府的职能有新的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当更加注重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职能作用,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转型的具体目标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府;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行为公开的透明政府;勤政廉政、务实高效的廉洁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政府能够真正向这五个方面实现有效的转型,才能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合格领导者。

强化政府责任并提高社会的自治能力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负责解决公平问题;从管理社会来讲,社会组织应该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主力;市场负责解决效率问题。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市场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中的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要变成相互协作的关系。当前,政府应当大力扶持社会组织的建立和运行,伸出双手欢迎社会组织的参与,为社会力量的发育成长提供有利的空间和养分,从而在政府与个人之间建立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政府转型涉及到政府与社会在责权利等各个方面的关系。那么,第一次转型即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第二次转型即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之间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需要好好研究。从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为了建设和谐社会到底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还不是很清楚。比如社会本身的发育问题,当然社会要发育起来,但社会的发育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建设和谐社会不能以一个充分发育了的社会为前提,所以更应关注当前应该解决一些什么问题。 现在社会上出现的问题,与政府该负的责任没有负好有一定关系。像义务教育、看病难等问题,是不能简单地推给市场的,不该市场化的也搞了市场化,社会就不会和谐。该政府管的必须真正管起来,不能推卸责任。

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模式,总的要求就是“小政府,大社会”。“大社会”就是社会组织要发育起来。“大社会”大不了,“小政府”便小不了。为什么政府难以“瘦身”?为什么“吃皇粮”的居高不下?原因之一就是因为社会组织不发达。构建和谐社会既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的责任,又要提高社会的自治能力,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和谐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政府要有权威,政府的方针、政策、制度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拥护,政府的行政是有效率的,对社会的整体有着较强的整合力。社会服务不能完全靠政府提供,政府要通过社会组织来完成一些公共职能,从服务的角度讲我们要完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育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现代民主政治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在社会管理新格局中要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的关系。现代社会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的自主管理相统一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要用服务而不是用强制来获取公民的支持,因而,要把一些强制的内容转换为服务的内容,以服务赢得民心。各级政府要克服恩赐思想和一切包办代替的做法,在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社会的效能的同时,善于通过各类社会组织,形成社会管理的整体合力。

实行政府负责,是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政府不能越位。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应该适应时代需要,秉持“有限性”观念,从社会领域收缩其原有的侵犯性权力,不需要政府管的政府不宜再作过多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政府不能缺位,要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第一,建立健全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社会事务、社会事业,推进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公共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满足社会需求。第二,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经济发展的成果。第三,完善收入分配职能,形成较为完整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四,确保社会稳定。要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特别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建立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建立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履行好政府的职责,政府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一是健全民主制度。以民主来约束自身行为,通过民主的程序,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二是加强法治。将政府的一切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其行政裁量权必须受法治的约束。三是加大行政改革力度。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重塑政府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

政府要真正负起应有责任

我国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管理新格局中,党委领导要体现在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如果说和谐社会是一台交响乐,那么执政党和政府就是交响乐的指挥,对它的效果有着决定性影响。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努力提升构建和谐社会各个方面的本领。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科学发展观是统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指导思想,是全面的、正确的发展观,在科学发展观中 “科学”与“发展”同等重要,落实科学发展观要重在“科学”上下工夫。对发展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应该说是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但发展是包含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只讲经济发展,忽略社会的发展,其发展是不可能长久的,政府应该更加注重统筹。现在仍有不少领导干部一讲发展就是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就是招商引资,这与科学发展观的主旨是不一致的,说严重一点,是打着科学发展的旗,干着片面发展的事。一段时期以来,在不少地方,“发展”已成为一些领导干部漠视弱者权利、牺牲环境资源、纵容不公正获利的借口,甚至不惜以牺牲一个阶层的利益去满足另一个阶层的利益。要防止出现这种不和谐,关键是让党政领导干部真正树立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按照“以人为本”这一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和本质,尽快构建出一套完善的社会机制。在发展问题上出现的片面性必须引起各方面足够的重视并切实加以纠正。但这个问题涉及到地方政府和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改起来难度很大,必须靠法治,靠监督,靠科学的政绩考核机制的完善等一系列配套措施。

必须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构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要通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应该超越具体利益的纷争,担负起“公正的裁判”职责。现在政府的消极能力即禁止能力很强,但是把一件事情做好的积极能力很弱。所以,不能够简单弱化政府的作用,必须保证政府组织的有效性和超越性,政府必须较少或完全不受利益群体的影响,保持强大的功能性。

必须科学合理地运用政策手段。和谐社会的“音符”,是社会的各个阶级、阶层。有不同阶层存在,就会有矛盾,有效处理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保持政策上的平衡,是考验政府行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矛盾当前集中表现为各种利益冲突,其中有的是由于我们的政策失当造成的。为此,必须适时调整原有的社会政策,及时制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政策体系,保证公共政策的科学性,真正地体现公正、公平和正义。防止出现不讲政策,“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被动局面,维护政策法规的尊严。

必须学会运用新的管理方式。由于受计划经济管理方式的影响,我们传统的管理多是采取自上而下高控制的方式,这种方式,在今天很多都不适用了,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改进管理方式。要推进政府的问责制,政府、政府官员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应当对公众和利益相关者负责。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的宗旨是将政府行为在群众面前曝光,保证群众的知情权,方便群众监督,从而让自己的政令更有效力。要坚持信息公开,从过去深宅大院中高深莫测的政府,走向随时准备与公众对话的政府。要建立一个与时俱进的社会公共管理机制,实施多元社会治理。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通过多方参与、协同解决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必须正确处理和协调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公民与政府良好合作的社会,我们的人民政府一定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

作者单位:潍坊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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