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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对策

2005-04-29彭晓洁

中国市场 2005年4期
关键词:国有股盈余会计师

彭晓洁

近几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和效率的提高,以及公司财务报告透明度及利用率的增强,会计盈余信息已成为影响股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政策、法规和契约亦直接或间接地以会计盈余作为考核依据,这使得会计盈余信息利益攸关,重要性日益突出。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抑制盈余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由于股权结构失衡,治理结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因此迫切需要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上市公司产权制度,进行国有股减持,改变股权结构严重失衡的局面。国有股的减持途径有:一是,国有股流通,即直接让一部分国有股上市流通,这样自然就达到了减持国有股比例的效果;二是,国有股转让,包括拍卖转让、协议转让等;三是,注销部分国有股,比如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后必须进行注销,注销后国有股比例也就降低了。现在新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的公司不少已按第一种途径实施国有股减持,这对改变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监控机制,提高董事会、监事会等非经理人员信息收集、评判能力,以加强对公司管理行为的了解,减少信息不对称。一是,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就高级管理层聘用与报酬、重大关联交易、吸收合并、股份回购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二是,建立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负责对公司经营与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三是,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明文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推行股票期权计划和民事赔偿制度,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激励机制的核心是使经理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挂钩,使经理也成为企业剩余索取权的享有者,从而使股东目标成为经理目标,消除激励经理的利益障碍。为实现这一目标,推行股票期权计划不失为一条可行途径,它可以使股东与经理人员的目标最大程度的一致;可以留住人才,减少现金支付负担;可以体现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对于约束机制,目前尤为迫切的是要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经济手段使造假违法的管理层无利可图,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

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包括合法选择和非规范会计选择,这些盈余管理行为是否合理则完全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故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重要监督力量。增强注册会计师对盈余管理的外部监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完善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包括修改已出台多年的《注册会计师法》,尽快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以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可操作性;加快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步伐,尽快出台《审计报告指南》等。

2、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离开独立性,民间审计的鉴证功能将一文不值。由此,有必要建立强有力的注册会计师民间赔偿机制,对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盈余操纵行为,致使投资者或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推进监管政策的市场化改革,减少诱发盈余管理的政策因素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诱发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是应付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比如,上市发行政策、配股政策、终止交易政策,这些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监管政策无意中诱导着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因此有必要继续推进监管政策的市场化改革。

1、树立市场化的监管理念。就上市发行政策而言,现在的核准制不仅仅仍然存在类似审批制下的盈余管理动机,而且由证监会充当审核批准的角色,似有裁判员充当运动员之嫌,不利于市场监管机构分清职责。监管机构应继续推进上市政策的市场化改革,将准市场化的核准制逐步转为完全市场化的注册制,即发行证券之前,按法规向主管机构申请注册。

2、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监管政策。一方面,监管政策中的具体财务指标需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因为经济景气年份的公司盈余水平从整体上说,一般要好于经济萧条的年份,若不区分对待,固守标准,反而不利于监管政策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改革趋势及时调整监管政策,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改革。

3、监管机构应端正自己的监管角色。我国证监会一方面审批的权利太大,把在其他国家需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的信誉才能承担的风险全部接收下来;另一方面,监督的权利太小,国外的证监会可以发传票,可以进银行查账,而我国内地却不可以(香港证监会例外)。因此,证监会要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就应该缩小审批权,扩大监督权。审批权可以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同时,为加大查处市场违法、违规的力度,可与公安部联手成立稽查局。

4、健全保证信息披露质量的会计标准和执行机制。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应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可供企业管理者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这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盈余管理的可能性。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素质,增强识别盈余管理的能力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石,行为规范的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在市场上的各自责任,对违规行为会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因而对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有制衡作用。投资者素质提高了,基石稳定了,证券市场才能真正进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学习境外经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投资者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一是,在认识上把教育投资者的工作作为证券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二是,在监管机构内部专门设立投资者教育部门,负责提供教育内容、指导投资者对市场的认识;三是,把投资者与受理投资者投诉结合起来,统一把投诉的事项转达给证监会有关部门,以便他们向投资者做出解释和解决,无法解决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四是,对投资者教育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

形成对真实会计信息的有效需求与解读,以及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有效约束。一方面,美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当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力,才能形成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需求主体,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另一方面,应切实提高个人投资者的素质,引导其投资行为,使其由短期投机者向长期投资者的角色转变,从而使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与个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之间逐渐建立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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