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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城市雕塑建立一套自然、合理的遴选机制

2004-12-18薛中

雕塑 2004年5期
关键词:制度艺术

薛 中

Mode of urban sculpture is decided by neither Party A nor artists. However, there should be a set negotiable system letting specialists and the public concerned get involved in decision-making of public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The negotiable system can be diverse but no necessarily adopting the mode of sitting around a table like treaty. The system should be natural, but not a forcible artistic selected system. A set of open artistic evaluation system, but not a closed type is mos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ystem of artistic development.

在2000年中国雕塑论坛的发言中,刘骁纯先生强调说,环境雕塑的公共性不等于是“让大多数人满意”,而是“当一些人对某件作品嗤之以鼻时,另一些人却可能痴迷其中”(《环境雕塑中的个性》)。刘先生的言外之意是,现代社会里的公共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因此对安置其中的作品的评价标准注定是多元的;雕塑家创作出符合公共空间要求的作品,不必非要“让大多数人满意”。按照这种方式理解的公共性,便能包容雕塑家创作中的个性。

刘先生在理论上为雕塑家发挥个性争得了一个空间,这当然是苦恼于“甲方乙方”纠纷的雕塑家们所愿意看到的局面。作为一个雕塑的实践者,我愿意沿着刘先生的思路,进一步来谈谈城市雕塑创作所涉及的标准问题。

刘先生已经说明了,“让大多数人满意”不能构成评价环境雕塑作品好坏的标准。而之所以不能,我以为这是由现代社会的客观情况决定的。现代社会是一个流动的社会,大城市的公共场合,更是陌生人的聚集地,他们来去匆匆,彼此不相识,谈不上达成统一的意见和认识。

流动的人群,也即一盘散沙的人群。从表面上看,公共场所是为他们服务、被他们充满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他们却很难去左右公共场所的风格和布局。一盘散沙的人群貌似人数众多,却缺乏实际的力量。城市雕塑的标准,往往掌握在少数决策者手中。这既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在实际生活中,也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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