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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2004-09-23唐寒冰

中国市场 2004年9期
关键词:董事董事会股东

唐寒冰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正式实施。实施两年多以来,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推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意义

独立董事制度就是要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设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的独立立场,客观的判断,公正的行使决策和监督权,起到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的作用。独立董事有权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有权否决一些有损全体股东利益的重大决策,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且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等。因此说,独立董事制度可以监督内部董事和管理层的行为,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机制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具体来看,①相关的《公司法》没有关于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更没有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所占比例问题的内容。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由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2002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明确地并列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这是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重大变革。问题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历史渊源和治理概念各不相同,其监督职能也存在诸多重合冲突的地方,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二者的相互关系和定位、职责范围,否则可能引起两者相互推委、相互掣肘。遗憾的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和说明。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没有对独立董事的权利以及行权方式做出具体、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责任、义务不对称,使独立董事难以发挥预期作用。

2.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够。主要表现在:①独立董事的产生难以规避“一股独大”的问题。据2004年上海证券报对独立董事调查显示,63%的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超过36%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在目前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多由大股东向董事会推荐,亦由在大股东操纵下的董事会通过,后经“一股独大”控制下的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接纳。这样产生的独立董事难免不代表大股东意志,从而丧失行权的独立性,成为一种摆设。②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呈现边缘化的趋势。据此次上海证券报的独立董事调查资料,有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等实际控制人有分歧的独立意见;在董事会表决时竟有33.3%的独立董事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这表明,独立董事要在任职期间始终保持独立性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因为在我国特有的文化背景下,企业中“熟人主义”、“集体主义”盛行,独立董事加入董事会后,免不了被同化。为了照顾其他董事主要是内部董事的“面子”或者董事会的利益,往往与之妥协,丧失原来的立场,这必然削弱其独立的人格。③独立董事的时间限制。大部分独立董事是兼职,社会事务比较繁杂,每年规定的15个工作日,不可能亲自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很难及时发现公司经营上的风险和问题,更不可能及时地制止和反对。④独立董事的业务能力限制。据调查,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有43.5%来自商校或科研院所,有26.1%来自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还有26.1%来自企业经营管理人士。总的来看,学院专家型占主流,这些专家学者在某一研究领域是权威,可以对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建议。但他们是否具有财务方面的能力和企业管理方面的经验,能否读懂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信息则不得而知。评判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是影响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独立董事独立业务能力的重要因素。因此,缺乏财务和企业管理方面的能力将限制独立董事作用的充分发挥。

3.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权的环境有待改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情况:①证券市场诚信缺乏,信息失真,增加了独立董事决策和判断的难度。据调查,超过90%的独立董事是通过上市公司主动发放的资料来获得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了解依赖于上市公司自己主动提供的信息。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造假、失真,中介机构失信、服务质量等问题非常严重,独立董事面临着获知虚假信息、误导、歪曲等种种风险,难免不会落入由公司“内部人”制造的陷阱里,做出错误判断和决策,增大了独立董事的职业风险。②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会内处于少数地位(不超过1/3),没有表决权优势,其职能履行如果得不到上市公司的支持,则很难实现。据调查,有15%的上市公司存在着拒绝、阻碍、隐瞒或干预独立董事行权行为的情况,有35%独立董事没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不能获得足够支持自己发表独立意见、做出独立判断信息。况且,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即使使用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这样的行权要求,如果得不到上市公司的支持与配合,则很难真正实现和履行。③独立董事缺乏发挥作用的操作平台。国外的独立董事往往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公司中各种核心权力机构的主要成员,有的本身就是这些委员会的主席,因而其权力基础比较稳固,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比较大。但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中虽然也有类似内容,但这些规定是有指导性的,没有强制力。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设立上述核心权力机构,也就是使独立董事没有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和重要渠道,影响了独立董事职能的实现。

4.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目前来看,这方面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①独立董事所获得的报酬不足于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据了解,我国现有独立董事所得报酬比较低,大部分是以交通费形式进行的补贴,报酬一般低于他们的时间价值。②社会评价机制不健全,声誉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在社会信誉体系健全的国家,声誉和信用是社会知名人士和企业的生命,具有较高信用的独立董事既是其才能的象征,也是其信用的体现,声誉机制激励独立董事尽职尽责。但在我国,社会评价机制尚未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区分“优质董事”和“劣质董事”的功能不明显,使得声誉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③独立董事的权责利不对称。前郑百文独立董事因董事会决策失误而相应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罚,已开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先例。显然独立董事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质量不尽如人意,管理透明度低,提供信息不真实、中介机构服务质量不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要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必然造成许多独立董事采取回避风险的态度,在作为上偏于谨慎和保守,或者干脆选择退出,这反而有碍于公司的发展。据金信证券调查(2003)显示,有24%的独立董事辞职,避免潜在的风险,更有更多的独立董事在面对努力工作没人重视,失职则受到严厉处罚的工作环境下,采取“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工作态度,独立董事队伍的整体水平和作用难以令人满意。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建议

1.健全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首先要明确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加入独立董事的作用、权利义务、责任、任职资格、选聘程序及其监事会的关系等内容,确保该制度实施有法可依。其次,细化和完善《指导意见》,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权利、义务,使其权责利保持相一致,促使独立董事发挥更大作用。再次,对《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中涉及独立董事内容的进行协调,相互配套。

2.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运行机制。

⑴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举办独立董事培训班,为独立董事培养后备人才。实行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双向选择机制,鼓励有序竞争。

⑵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绩效评价制度。面向公司全体股东和社会公开,公示独立董事的个人信息和工作情况及绩效,将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⑶规范选聘机制。独立董事的选聘应该规范化、制度化。首次选聘由独立董事协会推荐,再次选聘由提名委员会推荐,提交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增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之真正代表全部股东的利益。

3.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促进行业自律。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之类的组织,使独立董事加入协会或事务所,其承担责任就可能组织化。“独立董事协会”是民间自律组织,可通过内部惩戒措施,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事务所可以把独立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起到了由事务所直接出面管理和约束独立董事责任的效果,包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地为公司服务。我国目前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独立董事市场尚未形成,而独立董事责任重大,因此有必要引入适当的薪酬和少量的股票期权,促使独立董事追求长期利益,关心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发挥更大作用。另一方面,明确责任和惩罚制度。如果独立董事违背诚信、勤勉的原则,怠于履行其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起到惩戒效果。

5.加强与中小股东信息交流。独立董事的信息应该对中小股东公开,开辟一条同中小股东联络的渠道,及时与中小股东沟通,及时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和接受咨询,并定期向中小股东公布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和回答问题,为尽可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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