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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绝非“可有可无”

2004-08-12方登发石曙光

中国经济 2004年7期
关键词:抵押法律企业

方登发 石曙光

一些看似繁琐,甚至是画蛇添足的法定手续,有时候却能成为企业的“护身符”。

股权转让起纠纷

1994年2月26日香港的两家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转让在香港注册的C公司部分股权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200万股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款共8000万元(港币,下同)。在合同签订当天,B公司支付1000万元给A公司,余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付清。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如果由于股权转让协议而发生索赔要求或其他纠纷,适用香港法律,均服从于香港最高法院的管辖。

1996年2月28日,A公司、B公司签订《付款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还款协议”),约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确定还款计划为,A公司在1996年3月5日前办理有关股权转让手续,B公司必须在1996年8月23日分期还清全部剩余股权转让款7000万元。

3月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抵押担保书》,约定B公司以X房产(该房产归属于C公司在上海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D公司)作为B公司向A公司还款的抵押物,B公司作为还款担保人,当B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A公司可以随时办理抵押物登记。

3月26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D公司愿意为B公司向A公司按时还款承担保证还款责任,保证期限为以最终清偿所有债务完毕为止。(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代表D公司在《保证合同》上签章的甲某同时是A公司的董事,且由于D公司的股东变更,导致甲某在1996年3月1日被D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D公司董事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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