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邮件的法律问题
2004-07-15朱瑾
中国市场 2004年7期
朱 瑾
大量商业广告类的垃圾信息几乎充斥着互联网中所有的电子邮箱,致使邮箱使用者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干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3年7月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16.1封电子邮件,其中垃圾邮件占据了8.9封,垃圾邮件数量已经超过了正常邮件数量。因此,对商业广告性质的垃圾邮件的合法性进行法律上的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一、电邮广告的特点
电子邮件商业广告是以电子邮件为广告媒介的商业广告。相比较于传统的诸如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等广告媒介其具有自己的特点:
1、内容的不可区分性。
传统的广告媒介不包含私人间的信息交流,而电子邮件不仅仅是一个广告媒介,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个通讯工具,在交流的信息中包含了大量的私人间的通信信息,这是电子邮件与传统广告媒介的根本区别。
2、接受方式的无奈性。
电子邮箱中私人信件和商业广告相混杂,均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出现,这决定了网络用户如果选择了电子邮箱服务,就必然选择了同时接受电子邮件商业广告。
二、电子邮件商业广告的法律分析
由于单个的电子邮件商业广告在客观上给用户所带来的干扰一般并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侵权,所以我们主要分析往同一个电子邮箱中发送电子邮件商业广告的所有商家。当其电子邮件的数量足以构成法律上规定的对个人正常生活安宁的侵害时,便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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