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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巧.准

2004-04-29李排方

新闻爱好者 2004年1期

李排方

电视法制节目的问题性报道较之其他问题性报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除了要遵循一般性问题报道的规律外,还应在案件的准确性、法律的严密性、术语的严谨性、镜头的客观性、前后的关联性和编辑的逻辑性上下工夫,做到"吃透案情、拿准问题、切中要害、有的放矢"。

一、吃透案情拿准问题

问题性报道,在电视行业也有人称之为曝光类节目。电视法制节目的问题性报道就是利用电视传媒,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予以披露的节目形态。它属于新闻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目的是为了对司法和行政执法实施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所涉及的问题性报道就应该是针对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报道。包括实体上的问题和程序上的问题。但也并非所有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都可以不加甄别,随意报道,而是应该遵循"群众关心、社会关注、普遍存在、问题突出"的选题原则,选取那些带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事件。

问题性报道的节目来源,有其他媒体上披露的,也有当事人直接提供的。但不论哪种情况,都要坚持以我为主,对手头掌握的材料重新进行审视,做到心中有数。只有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再认知过程,才能吃透案情,找出问题的症结。在这个认知过程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审视所掌握的题材,是否符合栏目的定位和要求,是否符合电视法制节目问题性报道的原则和初衷,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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