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
2004-04-29马薇薇
新闻爱好者 2004年1期
马薇薇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里,公众人物因为身份地位的特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同公众利益密切相连,公众对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关于他们方方面面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一方面公众人物要维护自身的隐私不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传媒要满足公众知情的权利,本文就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问题作一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公众人物的含义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为了把这样一类人归集起来,最早有人称他们为"公众官员",但"官员"一词的涵盖面似乎又不够宽,于是又找到"公众人物"这个词。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公众人物"应视为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随时间、地点、事件而变化。因为特定因素的消失或存在,公众人物可以变成普通人,享受普通人相应的权利,拥有更多的隐私权。普通人也可以变成公众人物,此时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大大缩小了。所以可细分为自愿跻身重要公众辩论中希望影响舆论的人物,即自愿性公众人物,如官员、政客、名人、商界领袖、电影明星和体育明星等和那些在特殊情况下非自愿地成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普通公民,即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如违犯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卷入了社会关注的特殊事件的普通公民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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