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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反腐备忘录

2004-04-29徐晓萍

全国新书目 2004年10期
关键词:开除党籍职务

金 鑫 徐晓萍

■党内反腐一直未止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对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过。

1926年,中共发现党内出现一些贪污腐化分子,便及时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中共历史上最早的反对贪污腐化的文献。翌年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从1932年初到1934年秋,中共在中央苏区开展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倡廉运动,重点是反贪污浪费、反官僚主义,中央互济总会财务部部长谢开松因官僚作风严重,生活腐化堕落,被查处;一位代号为“江西老表”的红军干部因倒卖红军将士急需的粮食而被送上红军法庭。1932年5月9日,江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贪污打土豪得来的财物、伪造通行证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牟取私利,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在江西伏法。此案打响了中华苏维埃政府成立后惩治腐败分子的第一枪。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认为: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发生的第一桩腐败案,此风不刹,何以了得!

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签发的第一个惩治腐败的法令——第二十六号训令。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上述法律的颁布,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健康发展。这些举措为巩固和建设中央苏区根据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遵义会议后,中国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概括为党的惟一宗旨和反腐倡廉的根本指导思想,确立了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进行了延安整风,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三大作风,有力地保证了党和革命根据地政府的纯洁。

在延安,毛泽东指出:“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特色之一。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

1945年毛泽东明确提出,跳出“执政——腐败——垮台”周期率的基本途径,就是民主,让人人监督政府。正是在毛泽东领导制定的这些理论、路线和策略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军队、根据地政府才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清廉风气,与国民党政府官吏那种贪赃枉法、卖官鬻爵、搜刮民脂民膏的腐败行为形成了强烈对比。中共以她廉洁为民的形象,赢得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和爱戴,从而聚集了强大的力量,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推翻了腐败的蒋家王朝,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执政地位以及和平环境,增加了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危险性,也增加了滋生腐败的危险性。毛泽东倡导学习《甲申三百年祭》,告诫全党“不当李自成”。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三反”运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

“三反”运动是建国后反腐败的一次成功实践。1952年,“三反”运动一开始,毛泽东就发出了“尤其注意打一亿元以上的大老虎”的批示,在这一年,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被执行死刑。据统计,“三反”期间,全国贪污旧币1000万元以上的共10万余人,贪污的总金额达旧币6万亿元,判处死刑的42人。

通过对刘青山、张子善等的严惩,对当时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起了很大的威慑作用。中国共产党以清廉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顶住了国际上的“反华大合唱”,成功地渡过了“三年困难时期”。毛泽东批斩共和国第一大贪污犯刘青山和张子善的枪声,在我党差不多响敲了30年的警钟,它有效地遏止了党内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改革开放后,新鲜空气和苍蝇蚊子一起涌入国门。一些人利欲熏心,不能自持。他们因贪欲膨胀而丧失党性、国格和人格,贪财、贪权、贪名、贪色、贪赃枉法。其中收受贿赂者有之,巧取豪夺者有之,卖官鬻爵者有之,执法犯法者有之,草菅人命者有之,沉湎酒色者有之,渎职作假者有之,想过把瘾就死者有之。有些腐败分子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发展成为了“用权换钱,用钱买权”的掌权术,“一切向钱看”成了他们“奋斗”的“目标”,勤“捞”致富成了他们“革命”的准则。于是贪官污吏们导演出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丑剧。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从全国来看,1979年立案仅为703件,到了1982年上升到2.95万件,1986年又上升到4.96万件,1989年升到5.89万件。到了90年代初,每年则以6位数激增,从1993年至1997年的5年间,全国各级纪检机关共立案73.1万多件,结案67万多件,处分66.93万多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万余人,地厅级干部1670余人,省部级领导78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涉案人数较以前大幅度增加,犯罪分子的职务级别越来越高。其中,厅局级、省部级干部腐败犯罪的发案率明显增高。

■大批贪官纷纷落马

共和国高悬照妖镜,共和国高举斩妖剑,一大批贪官纷纷落马。

据不完全统计,90年代以来,受到党纪和法律处理的副省级以上干部主要有:

韩福才,青海省人大原副主任,1991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李效时,国家科委原副主任,1994年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王宝森,北京市原副市长,因涉嫌受贿和擅用权力谋利,于1995年开枪自杀;

欧阳德,广东省人大原副主任,1996年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辛业江,海南省人大原副主任,1996年因收受股票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立案侦查,1998年被逮捕。

韦泽芳,海南省人大原副主任,1997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铁英,北京市人大原副主任,1997年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黄纪诚,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1997年因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常征,贵州省政协原副主席,因受贿被开除党籍;

陈希同,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1998年因犯贪污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于飞,广东省人大原副主任,1998年因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女开办的公司在非法受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牟取私利而被开除党籍;

姜殿武,河北省人大原副主任,1998年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孟庆平,湖北省原副省长,1999年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许运鸿,原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市长,1999年9月因贪污等原因被撤销中央候补委员职务,开除党籍;

徐炳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1999年12月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

周文吉,宁夏政协原副主席,2000年8月,因以权谋私、恣意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被开除党籍,并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委员、政协副主席职务;

胡长清,江西省原副省长,1999年底因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而被开除公职和党籍,后被判处死刑。据《半月谈》报道,胡长清在担任江西省副省长期间,平均每天收受贿赂3000元以上,他生活极其腐化,除了包养情妇外,还用飞机从珠海等地空运卖淫女到江西供其玩弄,影响十分恶劣。这是第一个因为索贿受贿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领导干部;

成克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因生活腐化,长期与有夫之妇李萍通奸,并且利用职权大肆收受高额贿赂,影响极坏,2000年4月,他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职务被依法罢免。2000年8月,成克杰被判处死刑。这再次说明,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也没有特殊党员,同时,也证明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

李大强,湖北省原副省长,2000年9月因受贿和接受礼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王庆录,原广西政协副主席,2000年因收受贿赂被开除党籍,并撤销全国政协委员和广西政协副主席职务;

陈忠,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员,2000年,因违反规定收受现金和贵重物品以及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其主管部门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给予陈忠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的处分;

徐鹏杭,国防科工委原副主任,2000年10月,因利用职务影响,帮助康赛公司股票上市,支持、参与亲属购买公司内部职工股并从中获利,数额巨大,被中纪委查处,撤销其第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资格,给予了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吴文英,原中国纺织总会会长、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2000年10月,因利用职务帮助某公司股票上市,其子购买该公司内部职工股,获利数额巨大,被中纪委查处,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被撤销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资格;

王乐毅,原海关总署副署长,2001年,因严重受贿、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财物等问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丛福奎,原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因为帮助他人审批项目、承揽工程、解决贷款、拆借资金等,大肆索要、收受河北省宇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运良(已被逮捕)等人的钱物,数额巨大。另外,丛福奎精神空虚,求神拜佛,情节恶劣。2001年5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李嘉廷,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因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儿子和情妇谋取非法利益,违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十分恶劣。2001年9月,被撤销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资格,并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和行政开除处分,同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李嘉廷的主要违纪事实是:(1)收受邹某某等9人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19万元;(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其子接受对方钱物,共折合人民币2049万元;(3)与有夫之妇徐某某通奸,并利用职权为徐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

李纪周,公安部原副部长,2001年10月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间,李纪周利用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其中:收受厦门远华公司董事长赖昌星通过各种手段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港币3万元,并受赖昌星请托,干预海南公安边防部门对某外籍油轮违法进口柴油案的查处;帮助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内地两用汽车牌证一副。收受广东开平建安公司董事长周民兴贿赂1万美元,为其向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提供便利。此外,李纪周还多次滥用职权,要求广东有关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广东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车和货物;

慕绥新,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2001年10月,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慕绥新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慕绥新于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受贿价值人民币661.4万余元的财物,并有269.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刘知炳,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主席,2001年12月因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长期与有夫之妇李某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被依法逮捕和开除党籍;

秦昌典,原重庆市副市长,2002年4月,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刑6个月。秦昌典在担任重庆市副市长主管工业期间,直接负责该市光电子产业的发展和LCD(液晶显示器件)项目,在明知该项目不具备资金、厂房和技术条件的情况下,违规盲目决定上马;在明知LCD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法定操作程序,启动该项目的前期运作;在1992年9月出国考察时,对美国TCI公司提供的LCD中试线未经科学考察论证便同意购买,并支持违规签订正式合同;在该合同履行期间,违规同意修改210万美元的信用证付款条件,放弃我方权利,导致LCD项目引进失败,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渎职犯罪,其实是一种不入腰包的腐败,没贪污、不受贿但利用权力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人,确实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此举是我国司法的一大进步,让人们更加坚定了信心,看到了战胜腐败的希望;

石兆彬,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原福建省委副书记、原厦门市委书记,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且对厦门发生的特大走私案以及一批党员干部严重腐败案件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2001年9月,被撤销第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资格,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02年3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石兆彬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受贿赃物予以追缴;

王怀忠,安徽省原副省长,因涉嫌经济犯罪2001年被立案审查。2003年12月29日,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王怀忠在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另有480.58万元个人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王怀忠最恶劣的行径莫过于:一是干扰中央有关机关对其问题的查处,公然索贿用于“摆平”我纪检人员;二是王怀忠在阜阳及安徽省主政时虚报浮夸了一系列所谓“政绩工程”,完全是出于加官晋爵的目的,违背经济规律,劳民伤财,使本来就不发达的当地经济雪上加霜。王怀忠是继成克杰、胡长清以来的第三个被处以极刑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

张国光,湖北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经查,其在辽宁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以及收受礼金、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6万余元。其中,为沈阳某公司董事长刘某获取贷款和承揽工程向有关人员打招呼,收受刘某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职位,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收受礼金和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2004年2月,被开除党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潘广田,党外人士,在1992年5月至2001年10月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企业和个人解决贷款规模、审批贷款项目、推荐贷款时共收受11个单位和个人总价值153.9万余元的财物。2003年4月23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扣押于检察机关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是全国第一起副省级党外高级干部犯罪案件。

《中国问题报告》(第三版)金鑫,徐晓萍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7定价: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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