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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NIKE”恩仇录

2004-04-29

经济 2004年11期
关键词:产品

荷兰:海关放行

也就是耐克诉银兴制衣厂侵权的2000年,CIDESPORT公司除了在浙江有代工厂以外,在我国东部的其他地区也加工了一些服装系列样品,带有自己的“NIKE”商标,并得以顺利通过海关朝西班牙发货。

2000年6月30日,CIDESPORT公司委托KLM航空公司在上海接运该系列产品,以便经过SCHIPHOL(荷兰地名)向巴塞罗那——CIDESPORT公司所在地发运。

然而,当这些产品运至SCHIPHOL后,作为非欧盟产品,被存放于海关仓库,等待过境放行。此时,根据耐克公司的请求,荷兰海关向荷兰反伪造协会发出通知,依据所谓的反盗权法令(欧盟第3295/94号决议),对这批“有知识产权争议”的进口货物进行两次为期十天的扣留。

2000年7月28日,耐克公司向CIDESPORT公司提出将这些产品封存。

2000年8月25日,CIDESPORT公司向荷兰HAARLEM区法庭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通过判决对被封存的产品进行启封,并由耐克公司向CIDESPORT公司支付庭外费用,约2500佛罗林(Florin,货币名);并由耐克公司支付该次法庭费用。

CIDESPORT公司认为,耐克的封存是非法行为。根据Benelux(比利时、卢森堡与荷兰三国经济联盟)统一法第13A第1款规定的BMW(经济关系商标权),这些被封存的产品并未产生任何侵权问题,因为它们是运往西班牙销售的;在这个案件中,也并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事实。

HAARLEM区法庭认为,也许在SCHIPHOL出现过境品牌商品,根据荷兰法律可以认为是在荷兰使用商标,但这里只是涉及在贸易关系上使用商标,而被封存产品的现状——过境非欧盟产地产品,目的地是巴塞罗那,CIDESPORT公司作为收货人——却使得这种“在贸易关系上使用商标”的看法无法令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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