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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判例后患无穷

2004-04-29

经济 2004年11期

一个案件引发了对跨国知识产权在中国所受到的“过度保护”的强烈质疑。判例给中国大批靠接受外贸订单、从事定牌加工业务的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将不可估量

快两年了,张勇强一提起那个案子还是愤懑不已。在2002年12月审结的“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中,他的浙江嘉兴银兴制衣厂被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了美国耐克公司的商标权。他始终不理解这个判决的逻辑。尽管只有初中文化,对知识产权不甚了了,可是仅从常识角度,他也不承认自己到底侵犯了谁的什么权益。

这起2002年底做出的判决,却出现在2004年9月号的《读书》杂志上。这本在中国知识分子群体中享有巨大威望的杂志举办了一次有关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研讨会,与会的几位知名学者援引2002年12月中国深圳中院的“耐克滑雪夹克商标侵权案”,认为它是中国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过度保护的典型案例。

所谓过度保护,通俗地说,就是在不必或不该保护的时候施与了保护。而对跨国公司的过度保护,就意味着对中国企业利益的伤害。《读书》上的学者们警告说,深圳的这起判决可能会形成一个危险的判例,将对大面积的中国企业、从而对中国未来的经济增长构成威胁。

张勇强和他的那个制衣厂就是受伤害者。实际上,在这个有关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的案子中,张勇强并不是主角,真正的两个主角——美国耐克公司和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中国深圳的判决下来之前,分别在西班牙和荷兰进行了两场性质极其近似、且有相当连续性的司法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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