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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公司与制衡机制

2004-04-29连丽

北方经济 2004年3期

连 丽

一、没有投资公司的机制是低效的、不均衡的

企业是经济社会的细胞。企业的发展作为原动力推动着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伴随资本市场的成熟,投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趋势。而归结投资权,资本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所有权、自然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只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存在法人所有权)。三个所有权主体作为出资者,是否一定要由自己来行使出资者权利进行投资呢?笔者认为未必如此。或缺乏行权能力,或行权效率低所导致在没有中介投资机构的资本市场上,出资者不能有效行使所有者权利,而且造成了资本结构不均衡、证券市场跌宕、投资诚信度等问题。

1、市场不均衡:行政权力和投资权力合一的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国家作为所有者是以抽象的概念形式存在,因此国家不能直接进行所有者的各项行为,而是由代理者行使所有者权利,这一代理权自然就优先由政府接受了。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集中体,首要责任是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创造一个安定环境。所以政府在基于社会责任和多层次利益的情况下,作为受托者可能有时不以出资者利益为最先考虑,而侵犯了出资者利益。同时,政府可能利用行政管理职能之便作出“寻租”行为,谋求自身福利。这样,集行政权力与投资权力一身的政府不能彻底履行国家所有权的受托责任。

正是由于国家缺乏行权能力、政府的非专业化运作,在国有企业,为保持国家出资的控制底线,国有股绝对比重大,并且不能在资本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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