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推行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等4则
2004-04-29
大众健康 2004年3期
深圳市酝酿多年的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终于出台。今后,深圳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行为中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等承担赔偿责任时,将由保险公司出面理赔。
根据协议,在深圳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医疗意外等产生的医疗赔偿,均属于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的理赔范围。
按照分级管理和医疗业务量,深圳市将医疗机构划分为10个风险等级,医务人员也根据岗位风险系数不同划分为10个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等级的不同缴纳数额不同的保费。就是说,风险越高,缴费越多,获得保险的系数也越高。
《医疗执业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了8种保险公司不理赔的情况: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病员在医院内死亡、残废及功能障碍;非法行医造成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酒醉或精神不正常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造成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医疗意外;被保险人非法使用伪劣药品、伪劣卫生材料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被保险人非诊疗行为造成的罚款等。
哈尔滨:配镜不过关将受重罚
自2003年12月1日起,黑龙江哈尔滨市将全面实行《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届时发现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设备的配镜企业,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黑龙江省大小眼镜公司目前已发展到五六千家,从业的上万人大部分不是卫生技术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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