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开始实施的部分重要法规
2004-04-21
中国经济信息 2004年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针对已经发生变化的我国婚姻家庭的现实,为了正确、及时、合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解释》。根据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个人拥有公司股票、股份的 现实,该《解释》作出了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的规定;在如何分配股 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提出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 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是自愿协商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根据房改的精神,对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 ,如何解决房屋的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该《解释》还就解除同居关系及无效婚姻案 件中的有关问题、彩礼应否返还、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索赔等问题 作了详细规定。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 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 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 ,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属违法 分包,也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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