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WTO规则下的法制建设
2003-04-29魏刚孟三红
北方经济 2003年11期
魏 刚 孟三红
一、我国远未建立起完善的规范市场秩序的立法体系
1惫内市场立法欠完善。成熟的市场经济就是一种完善的法制经济,强调公平与透明的原则。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来说远远不够。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反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优势等经济垄断法规;而且表现为地方封锁、部门分割为主要内容的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尤为严重。一些企业依靠行政手段扶持垄断市场,如电信、电力、民航等,竞争机制不能有效发挥。目前的市场秩序与“WTO”“公平互利”的原则相违背。这必然会影响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整体竞争力。
2.参与世界分工,就需要适应世界规则。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同时也要求我国必须适应“WTO”的各项规则。WTO的宗旨之一就是“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长期以来,我国主要依靠关税作为制造贸易壁垒、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缺乏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体制。近年来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频频遭遇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反倾销措施,造成不小损失。因此,依照“世贸”有关规则,完善我国的涉外经贸立法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尽快充实涉外经贸立法,维护我国法律价值观念。
1奔忧渴谐≈刃蛄⒎ǎ建立统一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
(1)继续完善《反垄断法》。用更加详细的条款,禁止通过协议、滥用优势、过渡合并导致限制竞争的经济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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