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机关适用减轻处罚能否变法定并罚为单罚?
2003-04-29顾全
航海 2003年2期
顾 全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某海事机关。
2001年1至7月,某海事机关因Z轮沉没事故,对该轮原轮机长张某进行了海事调查。张某在调查笔录中陈述其被调离下船后仍将适任证书留在船上,供Z轮进出港签证时冒用其证书办理签证。同时,某海事机关取证的“船舶出港签证报告单”显示,Z轮曾在某港使用张某适任证书办理出港签证,而张某本人当时实际并不在船。据此,某海事机关对张某作出“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调查和听证会的基础上,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某存在出借证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三十条“伪造、涂改、买卖、出借、转让、冒用下列证件、证书……(含船员适任证书)……对违法人员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吊销相应的证件、证书”以及第十二条第三项“配合主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张某作出吊销轮机长适任证书的行政处罚。之后,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海事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法释[20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十项的规定,该海事行政案最终由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受理。
张某诉称:某海事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而且,依法在罚款与吊销证书法定并罚的基础上减轻处罚,应体现为在法定罚款最低数额幅度以下处以罚款,同时在法定吊销证书方式以下适用扣留证书的处罚方式,而非单处吊销证书,涉案海事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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