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侮辱网友是否构成侵犯等
2002-04-29赵兴等
知识窗 2002年8期
在网上侮辱网友是否构成侵犯
赵 兴
25岁的罗某和21岁的沈某曾是网友,他们经常在网上聊天,罗某用的网名是“铅笔”,沈某用的网名是“雨季”,后来在网友聚会时两人还见过面,互留了姓名、电话。罗某有意发展与沈某的关系,却遭沈某冷遇,罗某于是怀恨在心。不久,罗某以“铅笔”的网名在网上公开发表“贴子”,向网民介绍“雨季”其人,称“雨季”是“交际花”“三陪女”等等,对“雨季”进行侮辱和诽谤。沈某当即要求罗某停止侮辱和诽谤,向公众澄清事实,罗某却继续发表更多的侮辱性“贴子”,一些网民也不负责任地跟贴附和。由于沈某长期以“雨季”为名上网,结识了一批网友,而且通过网友聚会,她和其中一些人已非常熟悉,罗某的行为给沈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罗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首先查明了“铅笔”和“雨季”分别就是罗某和沈某,同时也查明了以“铅笔”为名发表侮辱性“贴子”的就是罗某,对这些罗某也予以承认。但罗某却认为他诽谤的只是虚拟的“雨季”,并没有点名道姓侮辱沈某本人,因此没有侵犯沈某的名誉权。法院则认为,首先,罗某在主观上有侮辱诽谤沈某的故意,即罗某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沈某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次,罗某侮辱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沈某本人。罗某、沈某虽然是各自以自己的网名在网络中与人交流,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已经相互认识并知道对方姓名,他们的姓名与网名间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他们之间的交流不是虚拟的,而是互知的网友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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