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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呐喊

2001-08-30

南风窗 2001年7期
关键词:潜江市潜江选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一些人,只是可以不假思索地流利背诵的两个判断句,对于他,却意味着一切认识的核心和血管里的力量。这种近乎单纯的态度,却往往能撕破种种复杂的假象,把握所有问题的重心。

前言:

姚立法的名字,很容易被人听成“要立法”。这是个有趣的巧合:和他作为人大代表的身份挺般配。

在湖北潜江土生土长的姚立法于1998年11月当选为该市的第四届人大代表,那年,他40岁。对于姚立法来说,这是他生命中意义非凡的记录——为得到这个位置,他曾以一介“非正式候选人”的身份,参加了4次复杂、激烈的人大代表竞选,前后历时12年。

12年里,他承受了许多挫折、打击和嘲笑。但他终于如愿以偿,登上了代表人民意志和权力郑重发言的席位——因着他漫长的、充满挑战性的竞选经历,以及他当选后深入大众、诤直敢言、不惧挑战权威和陈规的勇猛作风,姚立法的名字在潜江已是家喻户晓。

“好好写写姚代表的事情!”这是很多市民和村民对记者的叮咛。

在记者看来,姚立法的种种事迹——连续12年竞选人大代表并终于当选;在市人大会议上多次大胆批评政府过失和地方法规的不完善;发动上百名人大代表联署议案传至国务院,推翻省委、省政府江汉立市的意图;调查发现市财政拖欠全市教师1亿元工资并进行公开追讨;调查发现潜江多数村委会选举均严重违法,通过一纸建议案,免掉了市民政局长的官;关注董滩农民遭非法囚禁事件,进而追出董滩原村委会为非法选举产生,使该村得以成功重选等等——确实是充满了传奇色彩。

必须指出的是:这并不仅是一篇孤立的个人的传奇。我们也不希望它成为孤立的个人的传奇。姚立法的出场,其实正折射出20年来,民主思想和法治精神在中华大地上的普及,以及众多平凡人的选民意识、国家主人意识的苏醒和崛起。

上篇:争取权力

“我建议大家把神圣的一票投向那些能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较强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的人!”

——姚立法1998年11月27日在潜江补习学校的演说

一个好说“不是”的人

姚立法1958年生于湖北潜江龙湾镇,父母均系农民。据其自述,他在家族里排“立”字辈,原名“姚立发”,70年代初,中国正盛行批林批孔,搞儒法两条路线斗争。其父为跟紧时代,就把刚上初中的他改名为“姚立法”。

1973年他初中毕业,当时当地上高中实行的是荒谬的“推荐制度”,主要根据是学生的家庭成份。姚立法虽然成绩不错,却因为家庭成份属“中农”,未获推荐。15岁少年的他心有不服,便写信反映情况,层层上书,从区一级一直写到省里,写到党中央,要求给予读高中的资格。信件没有回复,他只能在当地老实务农。这事已足见他遇挫不肯轻易低头、好争是非公正的梗直性情。

姚立法一边务农,一边自学高中的课程。1978年,中国恢复高考的第2年,20岁的他考上了潜江师范的数化班。毕业后,他到当地部队农场教书。1982年,他应援藏号召,到西藏格尔木一中教书。1984年回鄂,两年后调入潜江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任职。

姚立法率性敢言,好当面指陈单位弊端,开大会时也从不“为大人讳”,常滔滔陈辞,把单位的老底全都兜出来,这个好说“不是”的人,颇令领导头疼。姚立法进教育机关,十来年从未升迁过,至今仍是普通办事员。不过,有意思的是,一旦有关组织对教育系统内违法乱纪的事情进行调查,被公认为作风正派、心思犀利的他就往往顺理成章地领衔专案组组长,主持事务。

姚的同事称:“这已成为单位里的惯例:升官没他的份,但得罪人的事都让他来干。”

1987湥保梗梗常3次竞选失利

1987年,潜江县进行第一届人大代表选举。

教育局里的年轻人认真地看了《选举法》,知道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于是大家兴致勃勃地一讨论,推出了姚立法。单位领导对联名选姚的人做了工作,暗示他们撤回提名,但血气方刚的年轻人没一个这样做。当年张榜公布的第2轮候选人名单上,仍有姚的名字,但姚自己也不知道第2轮名单是如何产生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出来,姚已被刷掉。最后,他虽未当选,但仍获得了30多张选票,在另选人中得票最多。

1990年,潜江市(1988年撤县改市)进行第二届人大代表选举。

这一次,姚立法是主动参加竞选。他提前开始研读《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并动员同事们一道参加竞选。为了让更多选民认识自己,姚油印了2000份个人简历,发给所有选民。姚知道自己当选机会仍然甚微,便鼓动大家将票投给公认作风比较清廉的教委纪委书记饶某。政府文教办公室知悉姚立法所为,专门派了两个官员找姚进行个人谈话,要求他不要再竞选,不要散发个人材料。一人提示他:不该钻法律的空子;另一人则质问他:党的领导就是民主,你还要什么民主?姚立法不为所动,坚持自己是选民,当然也有被选举的权利。这一年,饶某获另选人中选票第一名,姚为第二名,得50多票,两人都没有选上。

1993年,潜江市举行第三届人大代表选举。

姚立法还是不死心,还是要竞选人大代表。这一次,他表现得比前两次更大胆积极。竞选中,他向选民们印发了3份材料,包含不少对潜江本届人大选举中不合法程序的批评。在《再致选民朋友》(1993年11月8日)中,他严正提到:

不是由选民推选产生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其身份是不合法的;产生第一轮候选人不让全体选民知道,由组长先定候选人,再找人签名上报是不合法的;有的选民小组组长重点介绍3位候选人给选民“协商”,但是没有投票,没有举手,没有口头表决,实际成了没有余地的协商,这也是不合法的。

政府有关方面对此深感不安,在各选区安排领导干部分片包干,指示重点对象要反复做工作,主要目的是防止选举结果“出意外”。同时,市政府办公室、政工科、教委领导专门找姚立法谈话。一名领导声色俱厉地拍桌子,说“你是在发传单,这是《宪法》禁止的行为!”姚反驳道,自己是在与选举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进行公开斗争,理应受上级支持和法律保护。一名教委领导质问道:“你说我们的选举是非法的,也就是说我们的代表是非法产生的,但我们的政府是人大代表选举的,那么按照你的说法,我们的政府不就是非法的政府?”姚坚持道:“我看到选举的过程中,确实有着不合法的行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选民,就应该指出来。”有关方面对此无可奈何。但姚立法的竞选宣传遭到了不少阻力,很多单位门卫接到通知,不许姚立法入内,贴出的东西一律撕掉。

投票之日,一些学校的班主任站在教室门口,进行查票。选举结果出来,姚立法又获得正式候选人之外选票第一名,得票高达598票,超过参选总票数的30%。

但他还是没有当选。

1998,“扛液化气的人”当选了

1993年之后,姚立法遇到了不少麻烦。

其一是单位不再分配任何实际的工作,在工资、住房问题上也遇到了不少刁难:曾有一年多时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原先已交了集资费的房子,竟不肯分配给他。姚立法费了很多努力,才争取回他的应有权益。但当地又有人说他哗众取宠,更有甚者,流言说他“官迷心窍”,已经成了神经病。

1995年底,教委通知姚立法,要求他办理为期5年的“停薪留职”手续。当时国务院有文件,不准一切形式的停薪留职。

姚立法1996年开始,做起小生意,但很快成了赔本买卖;接着去武汉学炒股票,又亏得一塌糊涂;1997年,姚立法回潜江,开了一家专门代灌液化气的小店,但驾车送气时撞伤了人,赔了数千元。总之是四处碰壁,几乎无以为生。

但1998年一开春,姚立法又开始准备年底的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竞选了。

姚立法这次更是有备而来、志在必得。姚立法细心对《选举法》的每一条款进行研究,还专程去武汉向省人大索取了《地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手册》等资料,认真地学、反复地学。姚还致信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询问与县级人大代表直选相关的问题,乔写信回复,并对姚立法“对国家法律的关注与钻研表示赞赏”。

通过对《选举法》的系统学习,姚立法更清晰洞见当地选举中的重重弊端。他自费印发了大量宣传《选举法》的资料,向选民介绍选举的意义、要注意的每一细节,并大胆指出选举进行中的非法现象。姚立法一共向选民们派发了13封信。

在《致选民的第5封信》里,姚提醒选民要思考几个问题:

人大代表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官吗?

争当人大代表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吗?

从您个人利益出发,你准备选谁当人大代表?

您投赞成票的人若当选,他在选举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之时,与您的意志会一致吗?

潜江的发展与市府要员们的品德和才能有关吗?

潜江的发展与我们大家投好神圣的一票有关吗?

第6封致选民信的标题为《学习潜江市选举办公室[1998]4号文件后的4个疑问》,内文指出潜江当年关于选举的文件有多处不合国家法律:

潜选办4号文件第2部分中“同时,认真听取选民组长、选民代表酝酿、讨论意见,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与《选举法》第6章第31条“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法定方式是相悖的。(姚立法向记者解释,“多数人”的意见和“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前者在文中仅是指选民组长、选民代表中的多数人,显然和选区的较多数选民是两个概念。假设“多数人”是指选区全体选民的多数,那么首先就要过半,甚至更多,然而4号文件通篇不提“各代表人获得赞同意见的多少的顺序”,那么,这“多数人”是如何产生?协商与确定更是相差万里,正式代表候选人是不能由协商确定的,而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来确定。协商只是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3个步骤即提名提荐、充分协商、正式确定中的第2个环节;而实际上,“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往往变成指定、内派。)

在《致选民朋友的第7封信》中,姚立法批评了教育选区中的一些问题,指出:

前段时间各单位挂的“××选举办公室”及上报教育选区工作组的“领导小组组长”不是依法产生的;

教育选区工作组安排各选民小组以会议的方式产生1~3名初步候选人,是非法的,应重新依法按选民10人以上联名产生。

这封信的末尾还号召选民要对选举有信心,要做出共同的努力:

近些天来,大多关心我、支持我、理解我、帮助我的选民朋友们都为我捏着一把汗,有没有必要?没有!

都应该为我鼓劲才是!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是靠我们大家的努力才能实现的。

在《致选民朋友的第9封信》中,姚立法指出该选区3名正式候选人的产生过程实属非法:

11月14日上午,教委旧3楼会议室46人投票产生了3名“正式候选人”,如此做法,违反了《选举法》第31条,又违反了选举实施细则第28条,同时也与潜选办4号文件中“不论是哪个方面提出的候选人,都要获得较多数选民的同意,才能列入正式候选人”的精神相悖。

在《致选民朋友的第10封信》中,姚立法谈到代表应有的素质,信中说:

代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市国家权力机关是否真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等大问题。因此,决不能把代表当作一种荣誉职务来安排。人大代表,必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见,及时将代表大会的决议传达到人民群众中去,并且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社会活动的能力,有效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权。

这些信,从写稿、付印、校对、分发,姚立法全是一人包办的。姚所在的教育选区包括了潜江师范、潜江广播电视大学、市教委机关、潜江中学等16个单位,姚立法常常是晚上吃完饭出发,开始往每家每户、每间宿舍门缝下递竞选材料,全部发完,往往已是天之既白、该吃早饭的时候了,姚这才拖着沉重的双腿回家。

教学仪器厂传达室不准姚立法进入,说是“领导有通知,不许你进来!”一所中学的副校长将姚拦在门外,怒气冲冲地说:“我们不会投你的票的,你不要来发传单!我们这里优秀教师多得很,代表应当由他们当,轮不到你这个扛液化气的!”

对此,姚立法采取的方法只能是:偷偷翻墙进去。

11月25日,离选举日只有3天,姚立法向所在的教育选区选民发出他的正式竞选誓词,全文如下:

誓词

老师们、校友们、同学们、朋友们及教育选区的所有选民们,若大家把神圣的一票投向我——大家的朋友,我当选后,将立即着手进行两件事:

第一,专心学习和研究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教委有关文件,专心学习和研究省政府有关文件;自费到周边县市走访,调查学校教职工的待遇状况,写出有理有据,有说服力的调查报告,敦促市政府及时落实解决好全体教职工的燃眉之急及后顾之忧,即工资、医药费问题。

第二,高举反腐倡廉的大旗,矛头直指干部队伍中那些不学无术、品德低下、好吃好喝、吹牛拍马、索贿受贿、坑人骗人、欺下瞒上的少数蛀虫,专门举报他们,监督他们,鞭挞他们,促使其改恶从善。

宣誓人:大家的朋友姚立法

1998年11月25日

拥护姚立法的选民中,有很多是潜江的教师、师范生、高三复读生。11月27日,是选举日的前一天,潜江中学一名高三学生有感于潜江的时事,在教室走廊里贴出了一份半似诗歌、半似杂感的东西:

鸟的翅膀挂上黄金不会飞高。

过多的荣誉往往易于缠住行者的双脚!

人大选举上,

我们选的不该是那些所谓先进者,毕竟不是选先进。

而应当把票投向,

那些不合时宜的敢于呐喊的人。

潜江的空气太沉闷了,

太需要空谷足音的呐喊者!

他的老师看到了,担心影响学校教学秩序,悄悄撕了下来,但又为之感动不已,便抄了一份送给姚立法。姚把这当作珍贵的礼物细心收藏起来。

这天晚上,姚立法来到潜江补校的办公室,和几位老师谈论有关选举的问题,到了晚上10时半,老师们鼓励姚到教室去,向学生们讲几句话,作为最后的竞选演说。姚担心学生们刚上完自习,太累了,不便打扰,老师们微笑着说:“你快去吧,同学们都等着你呢!”

姚立法连进6间教室,在每间教室向同学们发表了不到两分钟的演讲,大意是:同学们为了社会的公正和进步,为了潜江的文明与发展,我建议大家把神圣的一票投给那些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有较强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的人!

姚立法每进一间教室,都是掌声如潮,离开之际,仍是掌声如潮。第2天,这所学校几乎所有同学都把票投给了姚立法。

11月28日,有关方面将教育选区分为6个投票点进行投票。选民们对这次选举异常关心,上千人来到了选区的总会场潜江实验小学,围着计票点等待最后结果,当公布非正式候选人姚立法得票数为1706票、在候选人中得票数排名第二时,全场掌声大作,经久不息。

当天中午,有人将一张纸塞在姚立法的家门下,上面写着:

今天是人民的节日

今天是你难忘的日子

1998年11月28日上午11时23分□

中篇:行使权力

“姚立法改变了潜江的政治气氛,让它活跃起来了。”

——潜江教委一选民

让潜江的政治气氛活跃起来

姚立法在选举中锋芒毕露,当选后,并没有稍事收敛。在他认定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一定要跳出来发言表态。当年一位中学生以“空谷足音”相喻显然不确,因为姚立法在人大代表的群体中,其实也赢得了不少同调,只不过姚立法总是所有质疑者中最先发言、最咄咄逼人的那一个。这位“另类代表”的出现一举扭转了以前潜江人大会议上几乎总是“一致同意”、“全票通过”的一团和气的局面,使大会出现了不少尖锐反调。此外,每次大会上,姚立法都是提建议案最积极的代表。可以说,他反对的最多,建议的也最多。

1999年1月17日至22日,潜江市召开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大会审议经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潜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时,姚立法对选举办法的多处提出了反对意见和建议。

姚立法指出:选举办法中“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长的候选人,主席团各提一人,如果没有10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新的候选人,或者联合提名人要求撤回提名以及新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可进行等额选举”的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答复意见“只要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就应当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不需要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果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超过两人时,需要将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和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两名正式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的精神相左。话音刚落,满场掌声。

(姚向记者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共69条,无一处提到“联合提名人要求撤回提名”;《代表法》共44条,只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指的是议案可撤,而非对正式候选人的提名可撤。潜江这个选举办法,实际上是给了一些设法干预选举的人以机会和理由。我对此当然要坚决反对。)

2000年2月22日至25日,潜江召开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2日下午,大会审议本次会议选举办法,姚立法经许可后,上台指出:选举办法中的第二条“法院院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而第五条又规定“选举法院院长实行等额选举”。请问若代表10人书面联合提名,如何进行等额选举?姚又反对将“在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写进选举办法。

姚立法的发言再次赢得代表们的满场掌声。这次会议,大会收到的建议56件,其中由姚立法个人提交的就占24件,超过4成。

2001年2月22日,潜江在召开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预备会议时,姚立法对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发表意见说:依据《宪法》规定,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除在本届一次会议上之外,不能进入本届人大主席团。所以,我建议市长不要进入主席团;另外,我建议市委书记、市长不要坐在主席台的第一排。这个位置应轮流安排大会的十几位执行主席就坐。姚立法发言时还举例:朱基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当选国务院总理后,就不再进入大会主席团了;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全国人大会议时,总是坐在第二排,以示对大会、大会执行主席的尊敬。

姚立法在台上侃侃而言之际,市长、市委书记就坐在他的正对面,他们的尴尬可想而知。姚立法的这两个意见都没有被大会采纳。

这次会议在对《关于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进行表决时,姚立法举手投下了全场唯一一张反对通过票。这是潜江人民代表大会上出现的第一张反对票。

当然,姚立法也并不总是“寂寞的反对者”。这次大会也正式采纳了他在会前提出的两个建议:一是联团审议报告,并由各团推荐代表发言;二是每次会议选择5至8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总结印发给代表。这两项做法在潜江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是开先河之举。

为什么要建议联团审议报告?姚立法解释:每次大会审议报告,往往是分20几个代表团各自在小厅进行,一个团一般10来人,都是相识的熟人,他们凑在一起时,有的并不真正在审议报告,而是侃大山、聊家常。当近百名代表和近百名列席人员在大厅里进行审议,场面严肃,每个代表就不能掉以轻心,就必须把心思放到当前的议题上来。姚立法的这一建议,是从观察政协开会得到的启发。

为什么应当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总结提前发给代表?姚立法告诉记者,这是因为大会往往不超过一周时间,代表们在这段时间里要理解报告内容、核实详细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最后形成个人看法,过于仓促,表决时易流于草率,所以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总结连同政府工作报告一并发给代表是有必要的。事实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做的。

“姚立法总是这么精力充沛,这么敢发言。可以说,他改变了潜江的政治气氛,让它活跃起来了。”教委里的一位选民这样称道姚立法的作用,“虽然他提的建议有很多还没有付诸实施,但对于政府的某些官员,却是从来没有过的刺激,对于潜江,这是个很好的开端!”

领衔反对江汉立市

从当选代表之日直到2000年底,姚立法一直维持“停薪留职”的身份,不但没有工资收入,每月还要向单位交钱。但他却是乐此不疲,因为他的理想本就是当个“专职代表”。

凭着敏锐果敢的天性、熟稔法律的知识背景、良好的民意基础,加之全身心投入的满腔热情,姚立法参与、发起了多项轰动一时的建议案。其中,深得人心又获取成功,且对全省都造成了不小震撼的,当属“反对湖北成立江汉市”的议案。

2000年2月,正值潜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姚立法获悉湖北省委、省政府在未与地方民意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就要将天门、潜江、仙桃三市合并为江汉市,并有可能即将获国务院批准。姚立法立即联合与会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封《关于强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发传真、打电报反映潜江人民坚决反对成立江汉市的议案》,代表们还共同起草了《请人民的总理为人民做主,不要批准湖北成立江汉市》的呼吁信,紧急传真至国务院。

这份由姚立法领衔、166名潜江市人大代表签名(潜江代表总数为318人)的呼吁信写到:

朱总理并各位副总理:

我们是出席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对湖北省委、省政府不惜民力、不顾民意、压服下级表态,向国务院申报成立江汉市的行为,表示坚决反对。新成立一个地区一级的市来管辖潜江、天门、仙桃三个县级市,一不顺天时,二不合地利,三不通人和。

不顺天时,指不符合当前全国正在进行的政府改革机构、精简人员的大局。成立地区一级的江汉市,对发展经济没有半点好处,只能安排一批省级机关精简下来的干部,极不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精简行政机构的原则。

不合地利,指建江汉市要占用大量农田,有违国策。潜江、天门、仙桃三地不同水系,加之江汉油田基地在潜江,现行的行政执法管理体系十分顺畅,没有必要再在县级市头上加一个婆婆来管理。

不通人和,指当前民心思富、民心思稳,建立江汉市所需十几亿乃至几十亿巨资,以及每年都要消耗上亿政府日常支出资金,都要压到3个小市承担,不合民意。

有鉴于此,我们许多代表都无心开会了。我们强烈呼吁:天时不可违,地利不可悖,民意不可忤。恳请人民的总理不要批准成立江汉市。

湖北省潜江市出席第四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代表

2000年2月24日

国务院向湖北省回复了有关批示,省里一些官员“江汉立市”的打算就此偃旗息鼓。

姚立法和潜江市人大代表们为此鼓舞相庆、欣喜莫名。以一群市人大代表的意见而否定省里的方案,这在当地还是从未有过的事。

为教师追讨一亿元欠薪

姚立法是由教育选区的选民将他选上人民代表的。在竞选誓词里,姚立法曾表示要自费到周边县市走访,调查教职工群体的待遇状况,督促市政府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当选人大代表以来,姚立法一直在实践他的诺言。因此,当潜江市的教师们向记者谈起姚立法,没有一个不是极力称美的。

记者了解到,姚立法自当选代表以来至今,一直在为潜江的7000多名教师争取总金额高达一亿元的拖欠工资而奔走。

一亿元!在1998年之前,潜江几乎没有几个教师意识到,政府竟然欠下他们这笔近乎天文数字的款项。

这一巨大的工资黑洞正是姚立法单枪匹马查出的。

1998年,姚立法一选上人大代表,立即对周边荆州、仙桃、天门三市教师的工资状况进行调查,用以对照本地教师工资。比较之下,姚立法惊呆了。他发现:同级别同档次的教师所领的月工资,潜江的要比仙桃和天门的少拿100到200元,与荆州的差距则高达300元以上!

姚立法拿荆州市沙市区丫角中学教师张某和本市浩口镇三才小学(原为中学)教师王某相比,他们均为1978年参加工作的同龄人,同为中学一级教师,张的月工资为708.6元,王仅为396元。差额的主要项目为:“冲减64元后的津贴”104.6元、副食品补助155元、生活补贴31.5元、其它津贴22.5元。

经过向政府有关部门调阅一系列有关文件后,姚在1998年底算出了一笔惊人的账:

本市从1993年10月起,拖欠国家文件要求下发的“冲减64元后的补助工资”,月人均为139.5元;共欠5644万元;

本市从1997年7月起,拖欠教师副食补贴每月人均150元;共欠1644万元;

本市从1997年起,没有向教师颁发国家文件要求支付的每年奖励一个月工资,按人均460元计算,共欠265万元;

本市从1997年7月起,没有向教师颁发省里实行的教师普遍晋升一级工资,人均40元,共欠454万元;

……

这是姚立法在1998年底的统计。当年潜江市拖欠教师的主要项目多达7项,金额累计高达8200万元。其中不少项目这些年仍在拖欠。所以即使不计利息,潜江市拖欠教师的工资金额实际已超过了一个亿!

姚立法还根据政府历年公布的财政报告进行对比,发现潜江市70年代的教育投入占财政经常性收入的14.2%;80年代为17.1%,而90年代(1998年以前)反而降至10.2%;1997年实际投入比例只有9.8%。

从1999年开始,姚立法的每次人大会上发言,都要提及潜江市长期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为此和多位代表联名写出多份议案、建议案,争取解决了其中的局部问题,让全市乡镇教师工资统一由市财政发放,使乡镇一级政府无法克扣、拖欠教师工资。但真正的欠款偿还一直没有启动。据记者了解,潜江市政府继续拖欠的借口之一是搞“普九”、搞教育建设欠下了不少债,所以要以教师薪水、福利来抵。潜江市政府办2000年9月29日,下达了一份《关于化解学校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文写到:“要强化全员偿债意识,教师津贴、补助和福利发放要与偿债挂钩,凡有债务的学校,其经费必须先保证按计划偿债,否则一律停发。”这无疑是一份让潜江市所有教师们都惊愕与心寒的政府文件。而国家文件是明令不许将学校债务同教师工资挂钩的。

潜江市是集诸多荣誉桂冠于一身的城市:这座江汉平原上的新城,是江汉油田所在地,这些年来,它陆续被评为中国明星市、百亿强市、小康市、基础教育先进市、普九教育工作先进市。百万潜江人都很以这一系列荣誉为自豪。然而,姚立法却揭出了这座城市的重重华衮之下,至为寒酸的那一面:8年间,欠下教师一亿元工资。对这件事,人们应当做何感想呢?它只能说明:诸多优秀、辛勤的建设者在为这座城市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

无疑,这一事件的公开化,将使潜江市的一些行政领导至为尴尬。对此,姚立法怎么看?他坦然谈到:“也许,市里一些领导会认为,我对这件事的公开和多年来的穷究不舍,会给潜江来之不易的诸多荣誉造成极大破坏,但是,如果一个政府连教师的工资都支付不了,又有何政绩可以吹嘘呢?应该说,真正破坏潜江形象的,正是那些制造了这一问题、又不能如实对待解决的官僚!”

姚立法向记者表示:“我要信守对选民的承诺,教师工资问题一天不解决,我一天不会停止为这件事的奔波!”

捅破乡村选举的公正假象

正因为姚立法是这样一位爱较真的人大代表,所以不少弄虚作假的政绩被他一考察,就像空虚的肥皂泡撞上针尖破灭,潜江拖欠教师工资是一例。带给全市更大震荡的,当属他在1999年下半年对潜江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考察。

对于潜江来说,这次选举的意义格外重大:不仅因为它是《村委会组织法》修订通过后,该市进行的第一次选举,还因为该市是1999年4月受民政部表彰的“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城市”,荣誉在身,潜江当然要在这次选举中继续做好模范。

选举结束后,潜江市宣布获得成功,不久该市还就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做法在全省作了经验介绍,获得了“上级好评”。但姚立法在深入考察之后,发现了令人吃惊的真相。

2000年2月的潜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姚立法在会上提交了《建议撤销我市民政局局长职务》一案,这里的每一个字对虚报政绩的官员们都无异于一记无情的重锤:

全市329个村,95%以上的村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村民代表的产生上都是违规操作的;

95%以上的村在投票程序上都没有做到“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并在选民证上标明已领选票的标记”;

95%以上的村在办理委托投票手续上都没有做到“委托他人代投票,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已在本村的选民(除老弱病残等)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马家台村就是一个典型。该村1999年9月28日在市委党校礼堂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姚立法现场观察发现:选民不是凭选民证和委托证领取选票的,本身选民证上没填姓名,未加印;秘密写票点设在主席台上,但选民们大都不知道,没有一人在此写票;选票没有由选民直接投入信箱,而是由工作人员收取;没安排时间给选民向正式候选人提问;最荒谬的是,礼堂明明只有576个座位,其中空席、小孩占位不少,大会竟宣布实到982人,收取选票1502张。后经有关部门查实,姚反映的情况属实。马家台村的这次换届选举被宣布为无效。

2000年6月,姚立法的建议案产生了直接效果:潜江市民政局长被市人大常委会免去职务。

“就地”之争

姚立法当选市人大代表两年半来,视察、反映、揭露的问题,其实还有很多。包括当地交通部门未依法定程序向出租车司机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教育部门截留部分师生捐献的抗洪救灾款、当地部分民办教师被政府无理解聘……其中有些问题经姚立法的追究,得到解决,有些还悬而未决。限于篇幅,无法一一细述。

姚立法是在2000年底才结束“专职代表”的身份的——5年的停薪留职到期之日,他向教委表示:很乐意继续“停”下去,以便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但他的“续停申请”教委没有批准,要他立即回来上班。

2001年1月9日,潜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潜江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办法》。其中第二条写道:

代表持证视察应在本选区内进行,可以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几个人联合进行,也可以个人单独进行。代表确因工作需要,到本选区以外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持证视察,必须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由市人大常委代表工作委员会协助安排。

第四条则这样规定:

代表持证视察时如需约见市、乡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代表所在地人大联络处联系安排。

这两条办法对经常应农民、工人、市民之邀到市内各地视察的姚立法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他此后自发的视察范围只能限于教育选区之内,如果要到选区之外的地方比如董滩视察,必须通过人大代工委的批准;另外,没有批准,他也不能再主动约见市、乡一级的政府主要工作人员。这就使他作为一个人大代表的活动范围、职权能量都打了很大折扣。

经姚立法核对,10年前即1991年的潜江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持证视察办法》,并没有这两条苛刻规定。这次通过的办法实际上是修改了10年前的办法,把合法的改为不合法的。

姚和人大常委会就新通过这两条规定进行争论。争论的焦点事实上即对国家《代表法》第21条第三款“代表可以持证就地进行视察”这一句的释义。市人大常委会将“就地”理解成指代表所居住的选区,就做出了上面第二条的限制。

姚不肯屈服,于1月25日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询问对“就地”二字的准确释义。乔嘱国家法行政法室作了研究回复:

这里的“就地”是指代表居住地的附近,既不限于本选区,也不是整个行政区。一般来说,代表在一个工作日内可以自己完成视察任务,不需要人大常委会提供后勤支持,可以认为属于“就地”视察。

这个释义显然对姚立法有利。但姚立法据此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修改《视察办法》时,一名常委会副主任则称这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姚个人的回复,不是对市常委会的回复,所以不能作为修改依据。

现在,但凡其它选区的选民要求姚立法去视察时,姚立法只能把视察的名义改为调查。(“视察”和“调查”的区别在于,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承办单位要研究办理,办理结果须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而调查就没有这个权限,有关单位可以不对代表的意见做回复。)

法律条文中,细则的厘清有时比原则还重要,因为细则意味着实践者理解和执行原则的方式,细则不清,原则便无以贯彻——姚立法对此感受颇深。□

下篇:关注董滩

“我们村的第二次重新选举村委会,真是来之不易。没有市人大代表姚立法和老中共党员严清金同志支持;没有817位村民联民要求罢免村委会;没有多家报社记者的采访报道;没有市人大、市民政局、镇政府的依法认定,我们村民的基本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董滩村村民曾祥均2001年5月竞选村主任的演说

从囚禁农民事件翻出非法选举老底

潜江市民政局长被免职后,有人劝姚代表:事情到这里就可以了,你的“风头”已经出够了,就歇歇吧,别再管乡下那些“说不清”的事了。但姚立法没有这样做,他对农村基层选举的关注一丝也没有放松。

就在市民政局长被免职4个月后,姚立法又在董滩村主导了历时半年多的选举风波。事态的复杂、曲折,在记者听姚立法和胜利后的董滩农民讲述之前,是难以想像的。姚立法在董滩的民主选举上倾注了大量心血,他踏实、细致、坚韧的代表作风在这件事上,也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2000年7月的一天,一个名叫曾祥均的农民慕名找到潜江市民公认为“最爱主持公道”的人大代表姚立法,反映了他和13名村民于6月上旬被镇里雇佣的“夏征应急队”非法殴打、关押的事件。

曾祥均告诉姚:他是本市竹根滩镇三江管理区董滩村15组农民,历年均缴齐征收款项,今年上半年夏征,村里干部要他交600元,他怀疑其中含有不合理收费,只交了300元,表示另外的钱要待镇里让他看到相关政策文件、确定无乱收费项目后再交。副镇长魏开庭得知,认为曾祥均是和征收工作唱反调,便派“应急小分队”抓他去学习班。当小分队带着手铐找上门来时,曾祥均害怕起来,表示愿立即补交300元。但领队者说:“我们现在不要你的钱,就要你的思想!”硬是把曾祥均拉到三江管理区里关押。董滩村共有13人被拉去关押,这些人不分男女,混关在潮湿不堪、蚊虫乱飞的小室,吃睡拉也全在室内。曾祥均被关押3天零6个小时,吃够了苦头。

镇里为何要如此蛮横对待曾祥均呢?原来他是镇里远近闻名的“上访专业户”,经常到市里反映镇里和管理区对农民的不合理摊派,多年来为全镇农民免掉了近20万元的乱收费项目,一些干部因之对他怀恨在心,想找个机会整整他。

管理区主任王荣新在释放曾祥均时,趾高气扬地吓唬他:“穷不与富斗,民不与官斗,告状没有好下场!”王还拿出管理区统一格式印制的保证书,亲自写上“我保证今后不再告状”的内容,叫曾签名并补齐300元欠款及关押期间生活费,这才释放。

曾祥均还告诉姚,管理区的“应急队”在征收中极其粗暴,老百姓交不上钱时,便砸窗下门、抱絮倒米拖冰箱,甚至非法动用警械、非法上铐并殴打农民。农民们对这个“应急队”恐惧不已,村里一听见有人喊“应急队来了”,所有人便放下手头活计,紧急跑进棉花地趴下藏身。

姚立法对此愤慨不已。8月1日起,他和另一位同样好“打抱不平”的共产党员、退休教师严清金一起,多次到董滩村调查,并配合受害农民找市信访办、法院、检察院、市长投诉,但都没有结果。

8月11日,姚立法自费到武汉市联系到农民日报社、湖北日报社、楚天电台记者,请他们到董滩进行采访。8月15日,媒体对董滩农民在夏征中被非法囚禁的事件进行了曝光。

有关部门对此终于有了回应。10月15日,市检察院向市委呈送了调查报告,指出包括竹根滩镇在内的潜江市部分乡镇确实有非法拘禁殴打农民的情况。报告建议“该追究责任的应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处”。市委书记则批示:“请有关乡镇对责任人严肃批评教育乃至处分。”董滩的农民们赢了个小小的公道,在尊严上有了些补偿,虽然主要当事人并未因此受到法律惩处。

这起事件暂告一段落,但对竹根滩镇官员来说,董滩的麻烦事这才刚刚开个头。

姚立法在听到曾祥均陈述董滩村夏征的事情时,第一个判断就是:如果董滩村委会真是依法选举产生,怎么可能任这样的情况发生?通过近3个月和董滩农民们的深入接触,姚立法了解到该村去年9月28日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怎样的情形:

按《村委会组织法》,村民选举委员会本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然而董滩村15个组农民从没参加过任何会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其实是由村支书牵头组成的;村民代表本应由村民按每5户到15户推选一人,但董滩村农民压根不知道谁是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本应由该村选民提名产生,但董滩村候选人早有内定。

荒唐的事远不止这些:选举之日,董滩村所有填两张以上选票的人,都没有凭委托票领选票,有个村民竟一人填写了60张选票!照规定,护送流动票箱的人不能少于3个人,而董滩有个流动票箱只有一人护送,护送者不是别人,正是“正式候选人”之一!选票汇总后,没有唱票、监票、计票,而是由有关人员清点一通后,就公布了选举结果。

荒唐的选举,选出的也是一个荒唐的村委会。2000年3月,新上任的村主任因工伤暂时不能工作,管理区干部劝其让位,并指定村委会副主任来代。在这届“村委会”领导下,董滩农民从没有实现过一天所谓的“村务公开”,连村干部的工资有多高,都不知道。8月13日省里记者下来采访的那天,村委会、管理区和镇上一干人正在村里大吃大喝,听说有记者来,心虚地丢下杯筷,各自逃走,被乡人传为笑谈。

2000年11月15日,姚立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他对董滩去年选举情况的调查报告,建议由民政局牵头,成立调查组,对董滩去年的选举情况进行调查,若反映情况属实,应尽快在董滩进行重新选举。

得到姚代表点拨的董滩农民们也醒悟过来了。在姚立法提交建议数日之后,董滩村民向市人大、市民政局提交了817人联合签名并按上鲜红指模的《依法罢免村委会议案》。(姚立法向记者指出,这份议案题目严格来说,措辞不当,“罢免”是针对合法产生的村委会,故应改为《强烈要求撤销非法产生的村委会》为宜。)

11月21日,潜江市民政局政权科负责人和《湖北日报》记者一起来该村进行调查,他们所到之处,村民都吐露了对现任村干部的强烈不满和罢免的决心,《湖北日报》记者据此写下了内参。

董滩农民重新选举似乎大有希望。但可想而知,真正的民主不会是一帆风顺、唾手可得,总会有障碍,总会有阻挠。

夜半打门声与混乱的重选前奏

11月21日、22日连续两天,竹根滩镇派出所数名干警深夜来到董滩村敲门打户,做关于姚立法在本村活动的询问笔录,并要村民们签字按手印,搞得人心惶惶。

11月22日,竹根滩镇党委、镇政府向市人大上交了一份遣词造句触目惊心的报告:《关于姚立法到董滩村煽动群众准备集体上访情况的汇报》。报告写道:

姚立法是市第四届人大代表,今年以来,多次擅自到我镇董滩村从事不正当活动。特别是10月下旬以来,姚立法以被董滩村农民邀请为名,与该村落后群众串通一气,向群众散发传单,散布很多破坏稳定、扰乱人心的言论,并凭空捏造事实,蒙骗群众在白纸上签字写联名信,同时在农户中非法收取上访费,扬言要进京上访,并准备近期组织少数农户进市区,有借机聚众闹事的企图。

据姚立法本人所称,他来该村是做宣传发动工作,他宣传什么,传单上十分明白——董滩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是违法选举,以此为借口,反映农民负担重,屠宰税等征收不合理,村干部工资高等,其言论和行为极有煽动性。姚立法热衷于到董滩村活动,究竟代表了哪些群众呢?与其串通在一起的是老上访户曾祥均,欠款大户周治贵、周映友等,其目的就是利用干群之间的矛盾,煽动群众闹事,搅浑水,扰乱社会,干扰基层组织正常工作,从而浑水摸鱼,赖掉应上缴的提留,达到少数欠款大户的个人目的……姚立法的动机就是要造成社会上不安定,与政府作对,破坏稳定,阻碍经济发展。

……鉴于姚立法非本选区代表,我们请求市人大代工委对其本人进行教育,恳请市人大常委领导找其谈话,指出其违法违规的错误行为,并责成姚立法所在单位敦促其改正错误,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这份汇报显然是漏洞百出。在罢免村委会这一与每一村民密切攸关的大事上,姚立法一人怎可能“蒙骗群众在白纸上签名”?姚立法不过是和“少数农户”一起向有关部门递交签名信,怎么会成了借机聚众闹事?汇报里说姚立法“非法收取上访费”,却连向谁收,收了多少钱,一个例子也举不出来,只能说是凭空想像。当然,汇报最具“杀伤力”之处是称姚立法在乡村制造不安定因素,“与政府作对”,但镇政府却忘了,姚立法身为人大代表,本就有反映民意和监督政府的职责。镇政府在乡村选举是否合法、农民负担是否合理等问题上,没有给市人大代表和董滩农民任何像样的回复,却虚张声势、乱扣帽子,搞出这样一份言辞乖谬的汇报,自然只能是徒留笑柄。

村民的罢免信和省报记者的内参看来还是发挥了作用:2001年1月17日,董滩“村民选举委员会”贴出通知,宣布1月18日进行选民登记,2月28日重新进行选举。村民一时为之欣喜不已、奔走相告,连不少远在深圳、广州打工的村民在得知消息后,都返回董滩,准备投入选举。

姚立法向所有村民派送了自费打印的材料,细致介绍了怎样的选举环节才算合法,并冷静提示村民:董滩村目前这个由村党支部书记挂帅的选举委员会是非法的,因其不是经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的,其中一人甚至不是本村村民。

事实也证明了,这个选举委员会根本就没打算进行民主选举:2月19日晚上,各村各组组长每人拿着几十张表,挨家挨户让填“候选人提名表”,一户一张,填完立即收回。有的组长甚至要求投票者在票上签名。这是公然的黑箱操作,怎能叫预选?村民们深为愤怒,觉得被愚弄了。

姚立法次日一知道情况,就向市人大法工委、民政局、竹根滩镇政府发出了《紧急情况反映》,陈述情况,并指出:董滩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是违法的;至今没有公布选民名单、没有推选村民代表、搞一户一表是违法的;不当场唱票计票是违法的。姚立法呼吁:要立即制止和纠正董滩村重新选举中的非法行为。

面对代表的指责和董滩沸腾的民怨,有关方面采取的方法是“急冻术”——2月25日,村党支部贴出告示称:接上级通知,由于目前正值春耕生产、农忙时节,原定2月28日进行的选举推迟,具体时间以镇里的安排时间为准。

正要进行的选举忽然又变成一件没谱没准的事儿,有的人迷惑不解,有的人悲愤聒噪,更多农民则是恢复了漠然,认为所谓选举,本来就是和农民说着玩的,当真也没用。

姚立法对农民们的消沉或过激情绪担忧不已,和严清金老师一起连日来到董滩村做群众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要有信心、有耐心、有决心,要相信民主的力量,相信法律的权威,不要悲观,也不要冲动,要按照合法的程序去争取村民自治的最后实现。

2月28日,姚立法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大法工委、市民政局、竹根滩镇政府致信要求在董滩村尽快依法重新选举。836名董滩农民在信后签了名。

信内引用了当地农民辛辣、沉痛的原话:“搞征收的时候才是大忙的时候,可是那时他们派几十人的小分队抓人、打人,把人一关十天半月,却不考虑百姓忙,耽误了百姓的生产。目前依法搞重新选举,就来说忙了,这真是违法不忙依法忙啊。”

3月5日,董滩这场重选风波有了让人更意想不到的奇异插曲:竹根滩镇政府索性把董滩村原选举委员会都抛在一边,下了红头文件,直接任命新的村组干部名单,新产生的村党支部副书记被任命为村委会代主任。

镇里这样冒“村民之大不韪”、公然否定村民自治的理由是什么呢?镇党委副书记郭杰曾这样对外解释:村民没有选举热情,而且董滩村一向“良莠混杂”,重新选举如果“急于求成”不利于稳定。大概在这个书记看来,村民们两次集体签名要求依法选举的行动,算不得选举热情,而是一些落后分子在破坏稳定,所以需要镇里来安排、管制。

这个3月,董滩农民重新选举的希望看似陷入绝境。但是,奇妙的是,到了月底,镇里一个月前贴在村里的公告还没褪色,事态就完全翻转过来了。

来之不易的5月选举

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四次会议在京召开,姚立法自费进京,找到湖北代表团的梁建国代表,通过他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湖北省潜江市民政局应督促董滩村依法重新选举的建议》。

3月14日,姚立法联系到中国新闻社两位记者来董滩采访。

2001年3月28日,由潜江市人大法工委、民政局、竹根滩镇党委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对董滩村1999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进行了正式调查核实,公布界定结果为:董滩村在1999年的换届选举过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候选人的产生、参选人数、流动票箱的设置等,未能按照《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法定程序实施,选举整体无效,应进行重新选举。

4月6日,董滩村宣布重新选举开始。

4月9日,各小组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4月28日,董滩村海选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5月5日,董滩村进行正式选举投票。被镇里称为“老上访户”、去年被关进学习班并被勒令写“再不告状”保证书的曾祥均当选为村主任。在有效选票933票中,他得795票,逾8成半的村民把票投给了他。

关于这次选举,竹根滩镇政府在后来上交市里的工作报告中是这样总结的:

我镇董滩村村委会重新选举工作,在市人大法工委赵主任和市民政局王局长、代科长等领导的亲临指导下,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郭杰同志牵头、镇政府副镇长田龙同志具体负责,有组织、信访、劳动人事、民政、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村委会选举工作指导组,从4月6日开始进驻董滩村,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有序操作,于5月5日进行正式选举成功。

5月底,记者来到董滩,农民们七嘴八舌地向记者讲述了更多关于这次选举的细节:

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没有办公场地,是在自家院子里工作的,选举经费也没有,自始至终没要到一个“董滩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章子。村里的大喇叭被前任村委会的人锁起来,说是坏了,不能用,但其实好着呢。4月28日预选之前,镇里连印了3次推荐候选人的表格,经姚代表发现:全是错误的,没法用——奇怪的是,2月19日村组干部挨家挨户发的表格,也是镇上印的,那次倒是对的。最后没办法,姚立法代表自己掏钱胶印了上千张表格,送下董滩村来。

4月28日那天大雨,会场上总共来了上千名村民,董滩村有史以来,从没这么热闹的场面。不少80多岁的老翁也来参加。有个老汉家中无伞,便多穿了几件衣服,冒雨从田间小道走来。镇里和警区也都来了人。村民发表竞选演说时,扬声器声音出奇的小,有个村民便把它从墙上取下来,用双手举着,站到人群中间,好让大家听到。奇怪的是这时声音忽然没了,后来知道是有人故意断电。不过没关系,竞选人站到凳子上讲。原定12人进行演说,临时又有5人增加进来,要求发言,几乎每个人演讲的第一句都是:“我们村这次选举,来之不易……”大家把掌都拍红了。

这次预选从早上10时半进行到晚上7时半,村里义务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中午都没吃饭,很多六七十岁的老人要亲眼看到点票结果出来才肯走。预选过程还算顺利,除了前村委会出纳无理取闹,把看票箱的人踢成轻伤。最后确定候选人时,村头放了一万响的鞭炮。

5月5日是选举日,镇里5月4日天黑后才给村里打来电话,说选票没法印,要村里自己解决,急得村里不知道怎么办才好,眼看明天的选举又要泡汤。结果还是姚代表为此跑了整整一个通宵,从查选票样式、制表到印刷,全是他一人包办。上午选举开始前半小时,他坐了个出租车把选票紧急送下村来。最后选举结果出来,全村又是一通大鞭炮……

新的村委会产生了,现在的董滩有什么不同?村民们认为,最大的变化是去年这时,夏征已开始了,村里鸡飞狗跳,人人自危,但今年就安静祥和多了。大家都表示会支持新任村委会工作。村委会也表示一定会接受村民监督,村委会成员的误工补贴要由村民大会决定,绝不会超过一个中等劳动力的收入。

不过,出乎记者想像的是,新当选村主任的曾祥均看起来却是一脸苦相。

他告诉记者:刚当选时很高兴,但现在高兴不起来了。这是因为前几任村委会在10年来欠下了100多万元的债务,债主成天追着自己屁股要;前任村委会的会计借口村里还欠他钱,赖着账本,不肯上交,村里财务公开不了,也就履行不了竞选诺言。此外,夏征开始了,一些项目明显不合理,他不知怎样向农民们去要。这些事情都让他发愁。老婆、孩子也天天逼着他辞职呢!

姚立法告诉记者,董滩的村民自治刚刚开始,可预见的麻烦还有很多。因此,不管市里、镇里是否有人不高兴,只要农民需要他、召唤他,这个地方他还要常来。□

姚立法的代表心得

姚立法总结了他两年来作为市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心得是:

一、要意识到自己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面对政府时,做得更多的应是不留情面的监督。

二、要当好会上代表,更要当好会下代表。要经常和选民沟通,倾听他们的呼声,传达他们的意志。

三、人大人七表集体行使职权时作用更大。因此要学会善于依靠集体的力量。

四、法律条文中,关于人大代表的权力还有不明朗之处,仍需要法律予以界定。对此,代表们不能坐等、观望,要不懈地通过大胆实践来探索“人大到位”的种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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