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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被编 责任谁担

2001-03-27赵利民

知识窗 2001年2期

赵利民

陈某是A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去年5月,A公司因不满陈某的工作,决定解除与陈某的保险代理合同,并要求陈某在一周之内交回所有的业务资料和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陈某表示同意。但就在陈某要交回所有资料的前一天,他动起了歪点子。他想起一位姓李的潜在客户,很想投保但一直犹豫不决,于是陈某找到李某,几经说服,李某竟然同意投保了,陈某喜出望外,很快与他办好了投保的一切手续,并收取保险费2000多元,此后,陈某再也没有露面。

后来,李某见保单迟迟不下来,与陈某又联系不上,于是找到保险公司,才知保险费已经被陈某骗走。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声称,公司已经解除了与陈某的保险代理合同,陈某的行为是他个人的行为,公司不能为他的欺骗行为负责,同时保险公司还拿出内部的一个管理规定给李某看,其中有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终止后的行为除经公司追认外,其余的公司一概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李某不甘心2000多元钱就这么被骗走,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A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此案中,如果保险公司未与陈某解除合同,责任的承担是很清楚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4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陈某的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此案产生争议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与陈某已经解除了保险代理合同,这时保险公司还应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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