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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自由的法律界限

2001-02-13黄文伟

新闻记者 2001年6期
关键词:法律内容

黄文伟

出版自由的保障和限制

出版自由,即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出版物表述思想见解的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所谓出版物,我国1997年2月1日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作了如下界定:“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马克思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⑴“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⑵言论与出版自由是全部自由的基础和中心,凡是人们不能自由表述思想的地方,其他自由就没有保证。言论与出版自由在探索真理、弘扬民主、监督权力、繁荣文化、完善人格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基础。美国传播业巨头赫斯特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言论自由是为了维护真理而设立,以作为延续民主命脉的血流。当言论自由被消除时,民主的脉管就立刻硬化,自由制度就变成了一个没生命的躯壳,共和国立即死亡。”⑶因此,世界各国宪法法律大多对此加以确认与保障。根据荷兰法学家亨克·范·马尔赛文等人的统计,在142个国家的成文宪法中,有124部宪法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⑷

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言论与出版自由也存在不少流弊,比如败坏风纪,歪曲真相,侵犯隐私,诽谤他人,泄露机密,蛊惑群众,煽动混乱等。因此,各国又均对言论与出版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出版自由的受限制性,可以说是人权发展的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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