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费该由谁承担?

2000-06-13谭晓玉

为了孩子(孕0~3岁) 2000年2期
关键词:法律

谭晓玉

王梅(女)与林利结婚数年一直未生育,因为林利患有目前医学上还无法医治的不育症。尽管小两口感情不错,但没有孩子的家庭使他们总觉得有一种空落落的感觉。于是夫妻商量到某医院求助于人工授精怀孕。根据林利已丧失生育能力的状况,王梅只能接受非配偶人工授精。在封建生育观尚残存的中国,非配偶人工授精还很难为世人理解和接受,在夫妻再三恳求下,医院同意为李梅做非配偶人工授精术,经过医生前后三次实施人工授精术,王梅终于幸运地怀孕了,两口子感激不尽,兴奋不已。然而,好景不长,自孩子出世那天起,周围同事和朋友的流言蜚语不断,什么王梅怀的是别人的孩子啦,王梅做过人工授精手术啦,等等。更为不幸的是,王梅得不到婆家的理解和支持。公婆整天阴沉着脸,林利也闷闷不乐。发展到后来,在世俗观念的强大压力下,林利竟违心地否认了他同意妻子做人工授精手术的事实,不接受这个人工授精的产儿,整天与王梅吵吵闹闹,动不动就拳脚相加,王梅被逼无奈,只好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同时要求林利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林利同意离婚,但坚决不肯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竟蛮横地说什么“孩子与我无血缘关系,我凭什么支付这个野种的抚养费用?”

本案涉及到前后相关的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二是离婚前所生子女的抚养。

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该人工授精孩子应视为林利和王梅共同的婚生子女。……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