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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新闻仲裁委员会和新闻律师事务所之比较研究

2000-02-16曹瑞林

新闻记者 2000年9期

曹瑞林

近来,一些同志提出设立新闻仲裁委员会的建议,徐寿松同志《化干戈为玉帛——对建立新闻仲裁委员会的理论探讨》一文(载《新闻记者》2000年第6期),就代表了这些同志的观点。不过,我认为建立新闻仲裁委员会似乎缺乏法律依据,其可行性值得商榷。我倒觉得,与其设立新闻仲裁委员会,不如设立新闻律师事务所于法有据,并且实用。

新闻侵权纠纷是否符合仲裁范围?

所谓仲裁,是指将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仲裁方式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从法律地位上看,仲裁是独立于任何机关的,既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凭借国家的名义,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裁决。这是仲裁与诉讼的本质区别。仲裁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进行诉讼;如果要进行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仲裁是一次性的。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首先意味着就同一纠纷,只能进行一次仲裁,而且在仲裁之后也不得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还意味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它将使新闻媒体在讼累中解放出来。

由于仲裁具有以上特点,因此,许多同志建议设立新闻纠纷仲裁委员会,包括我本人也提出过类似的设想。但是,最近仔细研究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感到设立新闻纠纷仲裁委员会,法律依据并不充足。

《仲裁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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