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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踢”与“烧猪”

2000-02-13南雁

新闻记者 2000年7期

南 雁

前一阵,在报上先后读到两则消息,题目分别是:《看人杀驴被驴踢未吃驴肉唇先裂》和《中山热水器喷火伤人海珠李某惨成“烧猪”》,读后感到很不舒服。

第一则消息是说,广州曾某想买些驴肉吃,在边等边看摊主杀驴时被驴蹄踢烂了嘴唇,“结果驴肉没吃成却被送到医院缝针,吃消炎药了”。第二则消息是说,“住在(广州)海珠区赤岗的李先生在冲凉(洗澡)时热水器突然喷火,身陷‘火海的李先生全身烧伤面积达80%以上,至今还躺在医院里。”据说那热水器是他从住处附近商店购买的,系广东省中山市某电器厂生产。消息还配发照片:李某裸卧在病床上,全身通红——估计由此引发了编辑联想,以“神来之笔”点题:“惨成‘烧猪”。

我想,为了吃驴肉,看摊主杀驴等驴肉上市,也无可厚非,如果他靠得近了遭驴踢,充其量是不小心;而来广州打工的李某舍得花钱买热水器洗澡,就算他如销售热水器的店主所言,没按规定安装热水器,以致引起喷火,也无非是缺乏常识。对于这些在生活中惨遭不幸的人,我们应该深表同情,至多提醒人们从中引出教训,怎么可以用幸灾乐祸的口吻加以嘲讽呢?至于将人比作“烧猪”那更是人格上的侮辱!

这类消息属社会新闻。改革开放为报纸的社会新闻开拓了广阔的天地,过去,在“政治挂帅”、“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绝大多数社会新闻被视为不值一报。记得“文革”前,羊城晚报曾在一版右下角登载过一条豆腐干大的消息:一头疯牛大闹广州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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