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新闻报道的规范
2000-02-13杨俊文龚剑飞
新闻记者 2000年6期
杨俊文 龚剑飞
目前,县级广播电视台的新闻由于受人员素质、管理水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规范的现象并非鲜见。这些现象大体可归纳为下列几种情形。
不一致。电视新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文字与图像的统一,但有的县级台往往出现文字解说与电视图像两者不一致的情况。如屏幕上出现的明明是某局局长讲话的镜头,而解说词中说的却是这个局的副局长在会上介绍经验,这是一个很明显的毛病。
不标准。农村的“大队”、“生产队(小队)”这种称谓早已成为历史,但这样的称谓在县级台的新闻节目中时有所闻;“公园路”和“建设路”是由县级政府城建部门正式命名的,而县级台经常附和人们的习惯,称之为“花园路”和“市建路”;县级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职务的正确称呼应为“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院检察长在人代会上所作的报告应称作“检察院工作报告”,但有的县级台在其节目中把检察院检察长称为“检察院院长”,检察长在人代会上的报告称为“检察工作报告”;关于年份的不规范用法更为普遍,什么“86年”、“98年”、“99年”等等,这在口头上或一般性文字材料中使用未尝不可,但作为规范化的县级台新闻报道,年份的这种简称就不妥当。
不严肃。比如每年县级“两会”那样的重大会议报道,在广播电视节目中如要播放国歌录音,就应该把它播放完毕。如时间上实在不允许,也应设法用混播方式进行恰当的技术处理,好让受众在听觉上有个“缓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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