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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何时公开你的收入?

1995-08-22王林

中国青年 1995年3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

王林

腐败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3年8月18日,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惠州市公安局长洪永林提起公诉,诉称:洪永林1988年到1991年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贿赂财物计人民币34.89万元,港币91.4万元,获取非法所得人民币69万余元,港币144万余元。9月1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洪永林死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称非法所得罪,这一新罪名在法律上的确立,无疑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斗争将进一步纳入法制的轨道。但是,利剑高悬,却难以挥下。在司法实践中,如洪永林这样因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而被治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似乎鲜有所见。可是在现实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消费明显大大超出其正常收入所能承受的能力。至于那些居室装修豪华,甚至买房盖楼,则被群众称为公开的腐败。如去年查处的上海市闵行区纪王镇副镇长陈福祥,其居住的别墅中不仅有精致的酒吧,光卫生间就多达4间,在这豪华的别墅中,检察官抄出的20万元现金全是未曾拆封的大钞。民不告,官不纠。告则苦于无真凭实据,纠则又恐师出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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