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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不能跛足而行

1994-08-24杨东平

中国青年 1994年6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歹徒雷锋

杨东平

当我们的社会日益富裕、物质生活不断改善之时,我们也感到了很多所熟悉的东西正变得稀罕和匮乏,例如安全感、同情心、社会公德、规范和秩序,等等。在社会剧烈变革的转型过程中,一再响起道德危机的警报;而与社会现代化同步的道德建设,不仅需要热情和勇气,更需要理性的思考和回答。

高尚的道德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永远也不会过时。

去年北京电视台的一个谈话节目,讨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雷锋能否生存并活得很好?”赞同者举出华东赈灾、希望工程等众多事例,说明雷锋精神仍在;反对者则举出做好事反被诬赖、见死不救等众多事例,说明造就雷锋的社会环境已经变化,雷锋即使还活着也不可能活得很好。也有人诘问:什么叫活得好不好?雷锋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更美好,他不可能腰缠万贯,注重享受,否则他还叫雷锋吗?

这个很现实的问题其实很深刻,内涵十分丰富。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举出生活中大量利他助人的善行的事例,也可以举出同样多的损己利人、道德沦丧的丑行。这两种现象的大量并存,说明了什么?首先,说明社会大多数成员内心的良知和爱心并没有泯灭,经常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这正是社会道德赖以建立和维系的基础。其次,说明我们所处的道德环境的确十分严峻,许多过去不可想像的丑恶行为正在滋生蔓延,许多人内心的道德感、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正在模糊和淡漠,社会平均的道德水准正在下降。

如果把雷锋精神广义地理解为是一种利他的道德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不会过时,都是有价值的。人类生活中的利他行为,实际上是人类上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利益需要。每个人都会遇到需人救助的不测和困难,因而,利他行为一旦形成风气和道德规范,是利益共享的,本质上是一种互利行为,即“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当这种行为被宗教精神和文化传统所提练升华,便成为超乎实际功利之上的、不求回报的纯粹道德。在不同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国家,都有这种纯洁无私、完全利他的道德理想和楷模。

然而,作为现实的道德建设,我们必须区分圣徒或圣贤的道德行为和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行为,这是两种不同的功能和需求。前者标志了人类文明的理想和人类精神所能达到的高度,它提升着我们的精神境界,引导着道德进步;后者则是符合大多数人道德状况的现实的行为规范。固然“人皆可以为尧舜”,但是如果我们真的以圣贤的标准要求大众,或者视大众皆为尧舜而不加规范,那么社会的道德生活必然一片混乱。

反思我们的道德建设的现实,当我们宣传树立“完全、彻底”“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最高理想时,对公民日常道德的认知和行为却缺乏必要的指导,致使公民在具体的道德情况中往往面临两种极端的选择而难以选择:不是最好(舍生忘己)就是最坏(回避放弃)。很多人正是因为不能作出合理有效的次好的选择,又缺乏当英雄的境界和勇气,只能逃避或抽手旁观,沦为恶行的“帮凶”。

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成为一种普遍的现实,人们从善如流、道德之泉到处喷涌的情形就不难想像了。

不久前,许多报刊在“炒”一则拾金者状告失金者的新闻。某人遗失巨款,出告示愿酬付拾金归还者一万元,然而失钱归还后却拒付许诺的酬金,于是发生官司。其实,这种官司已经发生过多起。法院通常会根据契约规定的责任判违约方履约。但是在人们心中,这场官司并没有结束:拾金者要求回报究竟是不是道德的?如前所述,我们习惯了拾金不昧的报道,也习惯了失金分文无归这样最好和最坏的两种情况,唯独不习惯做了好事还要求回报,于是构成了新闻。

善行是否需要回报?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千百年来深入人心的最通晓明了的道德教化,它点明了道德建设的根本,就在“惩恶扬善”四个字,从而造就人趋善避恶的道德机制,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环境。

相对于惩恶而言,我们对于“扬善”的功能和机制的认识似乎更为模糊。“善有善报”固然符合世俗的道德要求,但在现实中往往难以实现。许多宗教便把这种理想寄托于来世。可见,信徒的高尚行为也不完全是无须回报的,他追求的是来世的幸福。

对善行的回报是对善行的激励,正像专利制度为发明创造之火加油添薪,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开掘了知识劳动的不竭资源;当善有善报成为一种普遍的现实,人们从善如流,道德之泉到处喷涌的情形就不难想像了。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区别不同层次的利他的助人行为:一类是基本无损个人利益的,如为人指路,扶老携幼,社会救助等等。第二类会不同程度地有损个人利益,如路遇伤者护送抢救,遇案情充作证人等等,需损失工作、个人生活、时间等等。第三类则危及人身的安全甚至生命,如救火,救溺水者,与歹徒搏斗等等。那么,受惠者对施惠者进行赞扬、表示感谢,或者给予一些物质报酬之类对善行的回报,相应地至少具有三种功用:一是作为调节人际关系的润滑剂;二是对做好事者所受的损失给予补偿;三是对其高尚道德予以奖励。

必须承认道德杠杆中的利益机制,走出就道德谈道德的误区。世界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很多可借鉴的成功做法。美国的捐赠之风最盛,非营利机构如学校、文化、艺术团体、宗教机构、慈善机构等每年都能得到大量企业和私人的捐赠(1982年为603.9亿美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美国税法规定,捐赠者可享受交纳所得税上的优惠,从而使捐赠不仅是一种利他的善行,也是具有实际好处的利己行为。

关于善行是否需要回报,还应区分社会行为与个人行为。作为社会性的道德建设,必须建立奖励善行的制度、政策,使善有善报;作为个人是否需要和接受这种回报,则由个人具体的状况而定,纯属个人行为。他不要回报是高尚的,取得回报也是正当的。我们应该屏弃那种“高大全”、纯而又纯的道德宣传。在这种宣传中,那种智斗歹徒也保全了自己、搞活了企业也富了个人、救出邻居也救出了自己孩子之类的人和事似乎都有一些道德污点,不够高大和纯粹,而这样的人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是太多,也许是太少了!

道德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味的否认个人利益,也不意味着牺牲越多就越好,更不意味着盲从和愚昧

现实生活中,善行的道德原则还有许多方面的内容。例如,现代社会“惩恶”的功能主要由司法系统承担,而不是靠梁山好汉和佐罗那样的个人侠义行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罪犯主要靠警察和公安部门,不能夸大群众的道德责任甚至推诿于群众。

这就需要理性地认识在不同的情境中个体道德行为的合理界限。例如,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应不应该奋不顾身下水救人?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少年儿童应不应该上山救火?在这方面,常识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味否认个人利益更不意味着盲目和愚昧,道德行为也要讲究量力原则和实效原则。

1992年,杭州一点心店的女出纳员为保住2300元公款,被歹徒连刺7刀,不幸牺牲,引发了一场“烈士,你值不值得”的讨论。类似的讨论往往非黑即白两个极端,赞成者只鼓吹其精神价值,而大多数人还是在认知上替她婉惜。

烈士是崇高的,她的人格和精神无价。在这种情境中,一般说来,我们更倾向于称赞那些服从自己的感情而不是服从自己的理性的人,我们应当赞扬其自我牺牲精神。但是不应当称赞其行为,不应当把这种行为作为一个让他人效仿的榜样。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我们理应该探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损失更小、更为可行的选择。西方国家在类似情况下的指导,往往是暂时满足歹徒的要求,设法留下物证,记住歹徒的特征,尽快报警协助警方抓获歹徒。这种处置区分了公民的责任和警方的责任,突出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这一人道主义价值。

此外,理性的救助行为还应当考虑救助的实效。我们通常倾向于给乞讨者中的老人、残疾人和儿童施钱,却不愿给年轻力壮的青年人,正是因为判定他们有自食其力的能力。西方有一句名言“上帝只帮助自助的人”,言明了这一救助的准则。反观我们过去对许多贫困地区的救济,往往无助于当地的发展和自立,反而助长了对方的依赖心理。现在已经将“输血”型的救济改为重在“造血”,颇具实效。

如果把崇高理想之下一大片混沌未开的实用道德领域清理和耕耘出来,则对社会的道德进步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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