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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的基层组织工作应知应会

1991-09-27张季

中国青年 1991年6期
关键词:团章履行义务无权

张季

凡具备了入团条件的中国青年,通过履行必要的组织手续,取得团籍,就成为共青团组织的成员。青年入团后,团组织要从政治、思想、行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还要保证其在组织内的正当权益。

团员的义务是其对团组织和革命事业所承担的责任,共有6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科学文化。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各种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热情支持好人好事,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保持革命警惕、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五)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团员的权利体现了其在团内生活中的地位。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随意剥夺。团章规定,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团的会议和报刊上,参加有关团的工作与青年问题的讨论。

(三)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向上级组织反映。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可以申辩。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建议、声明、申诉和控告,并要求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团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依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团内不存在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或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特殊团员。团员是团组织的主人,具有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而团员享受的权利是以履行义务为前提的,不能履行义务的团员,也就无权享受团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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