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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正在慢慢学会“打官司”

1991-08-20尚鸣

中国青年 1991年12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法院法律

尚鸣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法律逐步走进人们的生活,法治精神像雨露一样滋润着世世代代盼清官的平民百姓。人们的法律意识开始觉醒。

在人们眼里,法律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手段,法律与个人的幸福息息相关。

打官司,历来是中国人忌讳的一个字眼。

在传统的中国人的观念中,“清清白白地做人,老老实实地做事”几乎是平民百姓最高的做人准则,而进没进过法院似乎是对“清白”与“老实”的最终界定。“一辈子没进过法院”成为一个人一生最大的荣耀。

几千年来,对于人们的财产、田土、婚姻等民事纠纷,传统中国总是一味地进行压制、调解、和息,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万不得已时则以刑法处理。浙江萧山《朱氏宗谱》就告诫子孙:“居家戒争讼,如族中因口角细故及财帛田产至起争端,妄欲涉讼者,家法必先禀明本房房长处理,或公议是非,令其和息。”族规家法调节着人们的生活,法律在实际生活和人们的心目中处于次要地位。一代又一代的平民百姓把“黑脸包公”尊为偶像,奉为神明,呼唤和盼望着生活中出现一个又一个“青天大老爷”为自己主持公道。

“解放了,天亮了”。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开始了建设人民法制大厦的工程。我们有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然而在一个没有法制传统,经济文化极其落后的国度里,人们不仅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更不懂得诉讼程序,根本不知道怎样依法保护自身的权利。当极左路线横行时,以言整人、因人废言的现实无情地嘲笑了宪法的有关规定,人格被侮辱、尊严被践踏,一切法律都被个人的意志所代替。宪法不仅保护不了全国人大庄严选举出来的国家主席,也保护不了掏粪工人出身的全国人大代表,更保护不了无数个普通的共和国公民。

直到那场浩劫结束后,整个民族在痛苦的反思中才真正开始认识法制建设对于一个图求现代化发展的社会有着何等重要的涵义和意义。伴随着经济改革的时代潮流,民主与法制,连同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起被提到现代化的重要议程,成为每一个中国人,每一个中国青年共同关心的政治课题。

1979年,瘫痪多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仅1979年至1985年就有600多项法律与行政法规、600多项地方性法规出台。尤其是像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的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为中心的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公民的人身权利缺乏法律保障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正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许多人开始懂得,法律不只是管杀人越货的事,不再只是一种单纯的惩罚手段,它和每一个人的幸福息息相关。上海一长途汽车提前发车,致使一名旅客因漏乘未能按时上班被扣发奖金。过去,乘客往往会自认倒霉。如今,这名乘客却将此事诉诸法律,法院据理查明,认定汽车司机违约(应定点发车),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

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依法办事,这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过去,人们家庭有了矛盾或邻里纠纷,不是到领导那里去哭诉,就是吵着闹着让组织出面,更甚者便是大打出手,武力解决。现在不同了,爱打官司的人多起来。一张状纸递到法庭,公堂裁断是非,省得清官难断家务事,也犯不着还得请客送礼走后门。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85年到1990年9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及其它民事法律,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746.3万多件,民事上诉案件46.6万多件,处理简易民事纠纷101.5万多件。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正以每年21%的递增速度大幅度增长。越来越多的公民和法人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再缄默不语,自认倒霉,而是勇敢地走进法院大门,打官司去,向法律寻求公正。

法律是人民生活的保护神,社会生活的调解器。谁掌握了法律,谁就拥有生活的自由,谁就拥有人的尊严和价值。法学家们的理论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公民的共识。

民告官,一纸书状改写了官民不同堂的历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88年8月,浙江省苍南县61岁的农民包郑照指控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尽管包老汉捧着竹制水烟筒,领着全家6口人登上原告席之前,全家人哭成一团;尽管在法庭上包老汉神情木然,在他的潜意识中还有点“怕”,但一个农民老汉能提起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不能不说明祖祖辈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中国农民觉悟了。

10年,甚至100年,在历史的长河中也许算不得什么;然而,20世纪80年代的10年,对于普通的中国人来说,不单打破了“民不可告官”的千年禁忌,以一纸书状改写了官民不同堂的历史;而且“民告官”的千年梦想终于从戏剧舞台进入了现实生活,人们再也不用到古装戏里发泄积怨,寻求解脱了,官民对簿公堂的“好戏”在现实生活中有声有色地上演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只要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迈进公堂,把行政机关推上被告席。

1988年12月,与江苏省溧阳机械厂有一笔债务纠纷的辽宁轻质建材厂,被辽宁省人民政府撤销,溧阳机械厂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以辽宁省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受理了外省法人控告本省人民政府的诉讼,而且向省长李长春发了传票,通知他到庭应诉。李省长因参加全国人大七届二次会议未能到庭,但他委托副省长陈素芝全权处理此事。结果辽宁省人民政府败诉。

1因债务纠纷,省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向在职的省长发传票,这一举动在中国实在是一个奇迹,它实实在在地向人民宣告,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大小官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不管官有多大,政府的级别有多高,法律面前无级别,这标志着一种历史的进步。

1989年9月10日的《法制日报》,以《庶民打官司告倒交通部》的长篇通讯,介绍了北京市民朱增荣等因房屋买卖纠纷呈状法院“告倒”交通部的经过,这个事实再次告诉人们,民可告官,民也能胜官,那种投诉无门、不可告官的历史结束了。

1990年12月,湖南省衡东县中学教师胡金华,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衡东县人民政府,告它“违法摊派”,一时轰动了整个县城。1991年3月21日,市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此案,法庭辩论异常激烈。尽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胡金华不服继续上诉,法院正在进行二审,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吸取了对方的合理意见,修改了征收水电站建设资金原来规定中的不恰当之处,改变了“行政行为”。用袁柏顺律师的话说,从形式上看,是原告败诉了,但被告在被起诉后改变了行政行为,这实际上是一场胜中有败、败中有胜的官司。

中国历史上原是无所谓“民告官”的,道德既不提倡,法律也不允许。即使少数人告了官,那也是冒着风险;偶尔告赢,也无一不是付出了血的代价。所以,应该看到,在今天虽然“民告官”已经成为公民毋庸置疑的合法权利,已经有人越了雷池,但人们的这一法律观念仍然是十分薄弱的,官气十足的为官者一听见民告官便火冒三丈者也大有人在。就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中所说的那样:“由于这是一项新的诉讼,有些公民和组织对它还不熟悉,不习惯,甚至还不知道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这项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行政机关不愿出庭应诉,或者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有些法院的审判人员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畏难情绪。”要改变这一状况,使“民告官”真正成为社会生活的正常程序,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法制建设是经济改革的护航舰,法律意识是人们参与经济生活的通行证。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企业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不断扩大,交往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尤其是近几年来迅速发展的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将千百万中国人推向了借贷、签订合同的经济生活中。但是,起初,缺乏契约意识,习惯于“口头协议”、“酒桌成交”、“君子协定”的中国公民,对如何运用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形式十分陌生,他们有的放不下“面子”签订协议,以至债务债权关系只凭口头约定,连一纸票据都没有;有的随意签订承包合同,很不规范,签订合同后或提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或收到货物后拖延、拒付货款,或对所签合同感到不妥又不与对方协商就单方终止合同的执行;有的则在不了解对方情况之下盲目签定合同以至受人诈骗。尤其是民间借贷,过去多数是生活型的,借几百元,上千元,买件高档生活消费品,一般数额不大。而目前的借贷大多是生产经营性的,为了经商、办厂筹款等,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酿成了大量的票据、股票、债券、债务纠纷,企业租赁经营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以及商标、专利方面侵权纠纷等等,在人民法院的统计报表中,成为中国仅次于婚姻案件的第二大类民事诉讼。

在众多的纠纷面前,借助以往的行政、命令的手段已经无能为力。生活教会了人们诉诸法律,依靠法律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和权益免受侵犯。西安市长安县灵绍乡农民吕志顺与大队和乡镇两级组织发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他抱着试一试的念头,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上了一纸诉状,控告两级组织的一些人撕毁与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铲除他种的瓜苗,要求两级组织赔偿损失,请求法院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他真的没曾想到,法院很快受理了他的诉讼,并在查明了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判决他胜诉。为此,他高兴地逢人便说:“法律伟大,党的政策不会变。”

事实告诉人们:法律的力量是难以抗拒的,法律是维护人们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武器,也是改革开放各项政策真正得以实施的“护航舰”,没有法律,就没有政策的效益。经济改革的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证,经济头脑与法律意识相辅相成。

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经济审判工作才名正言顺地在中国开展起来。到1985年,中国的各级法院已全部建立了经济审判庭,从事经济审判工作的法官目前已达2.4万多人。

1991年4月,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试行)》经过修改补充,又增加了6章65条规定,对众多当事人进行的共同诉讼作了明确规定,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债务关系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资不抵债时破产还债程序,作了法律界定,增加了一些强制执行的规定。

越来越多的人们愈益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在日益活跃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人开始注意在投身商品经济的海洋中游泳之前,先去领取法律的通行证。

中国人,正在慢慢地学会打官司,中国的法制建设正在一步步迈向新台阶。可以说,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了。中国在扎扎实实地前进着。虽然从有法可依到依法办事,还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但应该相信,只要往前走,这个过程总会走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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