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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

1991-01-01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91年12期
关键词:时所国际法发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败国赔偿战胜国的损失发生了很大变化。赔偿的意义已超出了经济和军事范围,具有道义和政治的责任,明显出现了战争赔偿和“受害赔偿”,这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发展。

战争赔偿与受害赔偿的主要区别是:一,从赔偿的原因看,战争赔偿主要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侵略别国时所给这些国家造成损失的赔偿,如战胜国由于交战而造成的伤亡及财产损失。受害赔偿是因发动侵略的战败国在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如屠杀平民、伤病员、战俘等,对交战国人民所犯下多种严重罪行而必须承担的赔偿,所赔偿的损失并非双方交战的直接结果。二,从赔偿的形式看,战争赔偿是战败国以实物对战胜国进行赔偿。受害赔偿的形式主要是用货币进行支付。三,从战争赔偿的主体看,基本上是双方国家。受害赔偿的主体除了国家外,还有私人和团体。也就是说,受害赔偿不仅是国际法所研究的问题,而且也属于国际私法所研究的问题。

(泰刚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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