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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化与比较政治学

1987-07-15陈奎德

读书 1987年6期
关键词:利益集团政治国家

陈奎德

十多年以前,人们可以冷眼看到这样一个啼笑皆非的矛盾现象:倘若以口号的响亮程度和传播程度来衡量,当时的中国,恐怕是世界上最重视政治的国家;而倘若以大学里专业的设置来衡量,当时的中国则又是世界上最轻视政治的国家。这里呈现出的,是一幅对比强烈的画面,二者相映成趣,耐人寻味。

只有在“文革”结束后,沉睡了近三十年的政治学才破土而出,步入了学术的殿堂,走上了科学的正轨。

作为例证之一,就是我刚读过的一部书稿《比较政治分析》。这本书是这些年来国内第一部有关比较政治学的专著,作者也恰是近几年来在政治学界崛起的第一批年轻学者之一。仅这件事本身,也有某种历史象征意义。本书综合现代政治学的各种方法,围绕相互联系的十个方面的主题集中论述了当代比较政治学,这十方面即:政治时代(分析当今时代在历史中的地位以及它作为一个政治化的时代的特征),政治国家(国家的历史演变及其当代功能),政治形式(对各种政治形式及其成因的纵横两向度的比较),政治过程(当代政治活动的动态分析),政治决策(决策的形成机制和执行过程),政治文化(比较不同社会形态在政治文化方面的差异及其对政治体系的影响),政治思维(人类对政治根本价值的思考),政治发展(对前景的估价),政治世界(国际社会的政治关系),政治科学(政治学的沿革、趋向及社会作用)。相信大多数读者都将从中找到自己感兴趣的内容,从而开启思索的阀门。

通读全书,不难体会到作者从政治体系的主体及其生态环境的二元运动这一主导观念和独特视角出发,对纷繁杂多的政治现象的艰苦思考,并感受到其力图捕捉新的时代脉搏的可贵探索。

作为一位勤奋的学者,作者阅读了大量资料,并在长期教学科研的实践中独立运思,融会贯通,这就为本书的信息量和知识性提供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它也可视为对当代比较政治学研究的各种成果便览,提供了某种当代政治分析的各家学说大要。虽略嫌简略,仍不失其参考价值。更重要的是,作者基本上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分析框架,从中不难时时窥见作者的创意。虽然如作者言,本书是一种宏观研究,然其中仍有些微观信息,值得细细品味。

理智化而非情绪化,现实化而非理想化,条分缕析而非浪漫想象,加之阐述清晰流畅,不乏生动之笔,这些都增加了本书的可信性和可读性,值得推荐。

我不想全面而精细地估价此书,这也不是我这短短的书评所能胜任的,这里仅仅把注意力汇聚于如下三点:

1.政治文化与政治形式的相互关系

2.对政治思维的思维

3.利益集团的合法化和政治体系的法治化

在政治文化这一章中,作者从政治信仰,感情偏好,价值取向和理想追求等各个文化角度考察了各不同的社会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对政治体系的影响,分析颇为细致周到。

如所周知,一个政治体系(一般指一个国家)所采取的存在方式,特别是其政治形式直接与此体系的政治文化水准相关,即,这个体系的组成者的普遍的政治信仰,感情偏好,价值取向,理想追求,直接制约它的制度形态。这也就是通常所谓,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往往从根本上决定了该国家所采取的政治形式和实际的统治方式,极而言之,从根本上说,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形式的国家。这两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互相适应的。不可想象,对当代美国国民有可能实施希特勒式的或康熙式的政体和统治方式,也很难想象,对康熙时代的中国老百姓,或对现在黑非洲最贫困、落后国家的人民,有可能移植英国式的代议制民主制度。要而言之,政治文化是政治形式(制度)的深层结构,而政治文化作为整体文化的一个方面,又与该社会的文化传统息息相关,概览整个世界历史,这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作者所说的政治文化,主要指政治体系内的特定政治行为模式、信仰系统和每个个人政治倾向的模式等,基本上属于政治的主观意识领域,包含认识性成份、情感性成份、价值性成份和理想性成份,并且具有某种相对稳定性。

国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如何,与之相应的政治形式也就如何;反过来,某种政治统治形式、制度在长期的运行中,也会逐步塑造国民的某种文化素质,同化其政治形式下的文化形态。二者是互为因果的。

然而,由于文化传统的相对稳定性和顽固性,因此,它的变化相当缓慢和困难,因而,就基本方面而言,是文化传统和国民素质制约了政治形式,而政治形式总的来说只是文化这一深层结构的外化而已。于是,我们看到逻辑结论是,不存在统一的对所有文化体系都适合的政治制度模式。

这是第一步结论。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有没有对全人类共同的文化统一模式呢?很明显,由于一种文化必须与一种特定的人类共同体相适应才称得上好的文化,既然没有完全相同的人类共同体,既然不存在绝对超越的参照系,因此,也就没有抽象意义上的绝对的最好文化,正如作者指出,“政治时代应该有这样一种意识,……不能绝对地说哪一种文化形态比另一种文化形态优越多少。”(《比较政治分析》第172页,以下援引该书只注页码)

倘如此,我们似乎将落入某种彻底的政治价值和政治形式的相对主义,也落入了某种完全被动地顺应政治现实的犬儒主义,从而放弃了对社会进化的追求。

作者并未屈从于这种犬儒主义。

根本的原因在于当代的一个显著特点,这就是,我们共处于“全球村”的时代。

在当今的世界政治海洋中,完全与世隔绝的政治体系孤岛已不复存在,在这种状况下,“西方各个民族政治文化之间的相互渗透,东西方政治文化相互交叉,当代社会和传统社会政治文化的相互并存,都是政治时代的基本趋势。……现代通讯、交通建立了世界性社区,文化传递已经成为世界性的事,狭隘的民族主义,血亲关系、家族感都将化为陈迹,一种新的博大的世界主义精神正在诞生。”(第173页—174页)

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趋势。

在这样的大规模空间接触的世界性过程中,在这种博大的世界主义精神下,文化选择和文化逐步统一的趋势不可避免地增强了。虽然,人人都看到了文化多样化的事实,并且也都确认它的价值;但人们更清楚,文化的交融和某种趋同化、部份政治形式的变革,更是题中应有之义。

上述变革的动力,在纵向,来自历史的经济和精神运动的驱迫;在横向,也源于现代各开放的政治体系的大规模空间接触的推动。事实上,它是多元并存的各种文化竞争而必然导致的逻辑后果。以我国为例,作为我国现行政治文化中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并非来自我国本土,而是产生于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西方,这就是一个外来文化融入本土文化的典型例证。而鲁迅等五四先驱们所进行的根治国民劣根性,及改造中国传统文化的卓绝努力,正是为最终变革黑暗政治形式的极有远见的着眼点。他们正是利用文化交融的历史契机,进行着东西交融的文化综合,从而使中国在全球性的文化(生存)竞争中免于被淘汰的命运。五四先驱业已清醒地认识到,对文化传统和对国民素质的改造才是根本的改造;而只有文化传统和国民素质的根本变迁,才有可能使政治形式、政治制度真正稳定而不可逆转地从根本上变迁,从而避免换汤不换药的历史丑剧,进而真正彻底地变革业已过时的黑暗政治现实。

综合上述,可知,作者通过详尽分析所获的两点结论是有说服力的:首先,不存在某种超越时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框架和政治形式;其次,我们也不能因循被动地单纯去适应生态一文化环境,无论是对政治形式或政治文化,人类都有权利也有可能去变革它。须知,以宏观历史的眼光鸟瞰,文化与政治形式二者都曾经历过并在继续经历着演变。一六八八年光荣革命之前和之后,英国的状况就很不相同。事实是,英国人民找到了与他们的文化形态能更好配合运行的政治形式(体系)。这就表明,客观的标准仍是存在的。

本书探讨了政治哲学的某些根本问题,特别是在“政治思维”和“政治国家”两部份中,尤为集中。

一旦进入这一历史悠久的主题领域,我们立即发现有显眼的两极:个人与社会。而在政治时代,这两极实质是:个人与国家。这里着重讨论后者。正如作者所说:“人与社会的主题始终是人类政治思维的主要对象。”(第226页)“当代人类思维对政治的探究,更加依赖人与社会的主题框架。”(第196页)这里的核心在于:两极之中,什么是首要的、第一的或根本的?也即是说:政治哲学的终极实体何在?

仔细考察的结论是:即使在欧洲的同一文化传统中,对上述问题的答案也是众说纷纭的。最主要的,是存在两种对立的思维方式:个体主义和国家主义。

虽然康德曾宣称“人是目的”,但他并不代表大部份德国(特别是普鲁士)政治哲学家占统治地位的看法。人们发现,德国传统,尤其是黑格尔之后的德国传统,一直是国家主义的大本营。他们的根本观念是:国家是政治哲学的终极实体和根本目标。国家并不是单个个人的总和,它的目的也并非是为每个个人的利益服务的。它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化身。在这个至高无上的神圣的民族共同体中,个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争取个人的权利和幸福是卑鄙的和不道德的。

正如黑格尔所说:“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法哲学》第254页)他进而宣称:“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同前书,第258页),国家“是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同前书,第259页)

这种彻底的国家至上主义实质上是主张,存在一种生活,这种生活比每个个人的生活高出千百倍,这就是某种神秘的国家生活、整体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的唯一最高的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为上述最高的总体生活而牺牲自己,个人只是总体的工具。而战争,就是这种国家英雄主义的极至,也就是贬低个体的人生观所能达到的顶点。

这种德国政治思维传统的理论代表人物是黑格尔和斯宾格勒,实践代表人物就是军国主义的铁血宰相俾斯麦和国家社会主义的纳粹党魁希特勒。

与之相对立的传统是英国式的政治思维方式:个体主义的政治哲学。在根本点上,它与前者针锋相对。它的终极实体是个人。个人才是最高的目的,个人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个人价值、个人尊严、个人独立、个人自由,它们至高无上。但为保障各自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人们互相达成协议,订立契约(法律),各自让与部分权利组成国家,这就承担了与权利相应的义务。这些个人作为社会的主人,委托一部份人进行管理,国家从根本上是被看作一种公共职能机构,官员则是社会成员的公仆。国家只是工具,是为每个个人服务的,它根据法律,保障每个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自由。国家公职人员可由社会成员通过经常的法律程序撤换。这种政治哲学的基本倾向是,强调个人作为自己目标的最后判断者,个人在法律范围内有自由选择和行动的权利,争取个人的权利和幸福是理所当然和无可非议的。在国家关系上,提倡国与国之间和平相处。这些,就是英国传统的基本点。

这一传统的理论代表人物是英国人洛克、穆勒、罗素、培罗德·拉斯基,法国人狄骥以及德国人康德,而它在实践上的代表人物则可举出美国政治家林肯和英国政治家邱吉尔。

这两种传统导致的社会形态的对比是鲜明的。依德国国家主义传统看法,权力是属于整体的,社会恰象一个金字塔,每个人都有一定地位,或者命令别人,或者服从别人,从总体上看,二次大战之前,近代德意志民族的社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于命令与服从的权力等级的区分上面,而近现代英国(及与英国类似的美国)的社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则是奠立在财产的多寡和贫富的差别之上。换言之,前者是个兵营化的政治共同体,后者则是商业化的政治共同体。

以国家为最高目标的哲学,施行的结果使国家遭受无穷尽的浩劫;以个体为根本目标的政治哲学,虽然导致了国家的繁荣,但是作为资产阶级国家,这种繁荣是不稳定的,现有的稳定是相对的。但这种历史的逻辑还是引人深思的。

两害相权取其轻。人们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西方,“兵营化”的政治体系正逐步向“商业化”的政治体系转化,德国传统正向英国传统靠拢,西德与日本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当今,“‘反国家主义正风行一时”(第50页)(当然,这里所反对的“国家主义”与本文前述的国家主义有所不同,本文所指的国家主义,实质上是国家至上主义。但二者仍有某种精神相通处)。由这里,我们也看到历史运动的某种难以避免的进程。

论及此,我不由想起斯宾格勒曾下过的判断,他认为:“西方三个最后的国家所企求的三种生存方式是以三个有名的口号为代表的:自由(英国)、平等(法国)和共有(德国)。”这三个口号在政治实践上最典型、最集中的代表就是英国式的自由主义代议制,法国大革命时的雅各宾专政式的社会民主主义,以及德国希特勒式的国家社会主义,即法西斯主义。

当我们研究西方的政治体制时,除了看到它们的共性以外,对比这三者间的区别及其后果是意味深长的。

关于这方面的学术探讨,过去国内学术界还未仔细深入地进行过,而本书特别强调政治思维中“人与社会”这个永恒的主题,我想,其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与个体主义的政治哲学相关的另一点,就是确认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

本书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在实际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社会上并不存在普遍一致的社会价值,更多的只是利益集团和个人的价值观念。”(第150页)

事实上,本书所阐述的团体决策和搏奕理论的精髓和依据,都奠立于利益集团的划分之上,这绝非偶然。

作为现实主义者,只能面对这种现实,而不是掩盖这一现实,更不能否定这一现实。重要的是,政治体系应以上述事实为出发点和根据,确立某种公平的规则,使各利益集团通过种种合法的途径去争取自己的利益。诚如作者所说:

“政治体系的基本任务就是制定各利益集团的竞争规则,平衡各相互冲突的利益,制定公共政策。任何公共政策,均是利益集团经过一个竞争过程后达到的均衡。均衡取决于政治共同体中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如果力量对比变化,公共政策也随之而变。”(第151页)

这是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原则,事实上,政治体系的基本构成形式也应以上述事实为依归。这就是说,可以把上述思想更彻底地推到逻辑终点:把利益的概念扩展,把政策的地位升格。这里利益的概念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政治利益及其它内容,使公共政策的地位上升到根本法律的地位,这里的法律就是政治体系的最根本的“竞争规则”,它以如下原则为基础,

(1)承认社会上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

(2)承认各不同集团有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3)法律是调节各集团利益的最高的公开的准则,各利益集团只被允许在法律范围内竞争

(4)除法律外,不存在高于或超越于各利益集团之上的“总体利益集团”或个人,不存在全知全能的高于法律的绝对最高权力实体或个人

(5)制定与修改法律的立法机构是经由公正选举而授权的。选举是有规则的和公开的。法治社会的法律,是事先公开宣布的一般原则——竞赛规则(不针对特定集团与个人),它使利益集团或个人能预见国家机器运转的规则,预先知道自身在某种条件下能做的事不能做的事;在法律面前,各利益集团和个人都有均等的机会以合法手段争取自身的利益,进行公平竞争

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公开化和规范化。公开化才有可能有舆论和各对立利益集团的监督,规范化才对各集团和个人公正合理,利于社会稳定。从而使各成员各得其所,各获其益,相互竞争,动态平衡。

过去我们不敢承认利益的不同,有时矛盾被掩盖而酿成大动荡乃至文革式的浩劫。这个教训,是值得永远记取的。

鉴于此,可以说,承认各不同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合理性,使之纳入法律运行的范围,使政治竞争公开化、规范化、合法化,这是健全法治社会的必由途径。本书使这一主题进入政治学研究的领域,应当说,在国内具有开风气之先之功。

(《比较政治分析》,王沪宁著,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七年二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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