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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赋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机制探索

2024-03-11赵志涛郭滢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1期
关键词:数据共享综合治理

赵志涛 郭滢

摘 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对数据深入分析和有效应用,进而实现对检警数据信息的归集共享、分析应用、提前预警、及时发现和分类处置,可以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提质增效注入强劲动力。河北省邯郸市检察机关把大数据作为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高质量发展的桥梁,以系统性数据思维促进个案办理,以整体性数据思维促进类案指导,以全局性数据思维促进综合治理。现阶段大数据赋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数据共享不够充分、能动意识尚未激活、建模重复效率低下的问题,可从丰富数据来源、激发主观潜能、共享智力成果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数据思维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数据共享 综合治理 能动履职

2021年12月,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成果,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对检警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意见》提出公、检双方应当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牵头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同时,在国家大数据战略的统筹下,以“检察大数据战略”为重要抓手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检察机关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举措。“无论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推进法治体系建设,都离不开大数据。检察机关监督办案必须跟上、适应,既要抓‘本的提升,更要有‘质的嬗变。”[1]。

监督线索发现难、执法办案信息壁垒等问题,是长期以来制约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深入推进的梗阻,而“检察大数据战略”为办案监督赋予了新动能,运用数据模型可以从类案中发现可批量提取并使用的数据要素,从中归纳出数据特征用以指导实际办案,同时也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监督,进而对相关行业开展社会治理。从长远来看,大数据可以实现监督思路、线索分析、办案方式、治理效果等方面的全面转型升级,释放强大的法律监督效能,并持续进行流程化、模式化、体系化发展,形成“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基本模式。[2]

一、大数据思维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中的实践运用

检察大数据战略作为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据时代科技强检战略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一)发现个案办理线索

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协办”),与公安机关办案系统或其他行政司法部门数据库建立有效链接,扩展数据来源,同时强化检察机关的非结构化数据利用,在开放数据、共享数据、内生数据中挖掘线索,通过“大数据初查筛选+检察官手动复核”的方式,将有限的检察资源聚焦于高价值的线索办理中,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3]

(二)提供类案分流依据

传统的繁简分流模式主要在检察环节进行,一般采取“业务部门审核分流—案管部门受理案件—返回业务部门审查办理”的模式,分流的精准度和及时性受限。现在,通过检警大数据互通,依托侦协办,将繁简分流的任务嵌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中,统一将分流关口前置至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三)提高综合治理效果

大数据思维极大拓展了检察机关的治理职能。通过数据碰撞对比,在一些高发频发违法犯罪的背后,经常可以发现管理衔接、执法司法、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漏洞,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监督整治活动等,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提升执法司法水平,实现前端治理,推动检察工作从治罪到治理、从被动到能動的深层次转变。[4]

二、河北省邯郸市检察机关的经验做法

河北省邯郸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大数据作为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高质量发展的“桥梁”,通过系统性、整体性、全局性数据研判,对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提供更加高效可行的协助配合。

(一)系统性数据思维促进个案办理

大数据思维下,依托侦协办调取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多平台数据并进行对比分析,往往能挖掘出数据深处隐藏的秘密,以更深入的线索挖掘提升监督效能。例如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肇事方已经赔偿的情况下又骗取医保资金。承办人发现如果不是被人举报,此类型案件不易被发现。为了保障医保资金安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大数据思维,将监督触角前移。首先分别从公安交警大队调取了近3年以来因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等交通事故造成人体损伤的案件数据,之后将该数据与医保局同一时间维度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报销医保资金的病例数据比对,发现了刑事违法线索3件,行政违法线索5件,从而对该类型案件办理起到处理一案,打击一片的作用。

(二)整体性数据思维促进类案指导

在不断深入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过程中,通过执法办案平台大数据提前介入,为公安提供“撤案”“简案”“难案”案件分级,从而实现繁简分流。

1.“撤案”预警。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于一些涉及民事纠纷的诈骗案件或新型案件往往存在定性疑问,很多案件经过一系列侦查后撤案,会造成相当的警力浪费。检察官依托侦协办定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有构罪争议的轻罪案件台账,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行“撤案”预警,为公安机关下一步处理策略提供参考。

2.“简案”标签。检察官可以登录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检索轻微刑事案件罪名,初步审查案情简介以及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对符合速裁程序案件打上“简案”标签,通过速裁程序让大量轻微案件走上“快车道”。

3.“难案”介入。在公安执法办案系统中有重大案件填录模块,但该模块使用效率很低。通过侦协办鼓励公安机关在录入案件信息时激活重大案件标签填录,从而使派驻检察官及时判断是否提前介入。

(三)全局性数据思维促进综合治理

某人大代表向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反映村路口交通事故频发的问题,根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细则》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议召开专项联席会议,向交通警察大队发出调查、改进建议。派驻检察官与交警大队民警一起筛查近5年来该村口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时有针对性地对事故时间、事故原因、损伤后果等着重分析,发现该村口路段没有限速提醒,且电动车逆行入村情形严重。在检察机关建议下,交警大队、交通管理局增加了限速提醒、交通警示标志。检察机关的做法在当地村民中反响积极,并由该村人大代表反馈至区人大,实现以更积极的能动履职携手融入社会治理。

三、现阶段大数据赋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邯郸市检察机关在大数据赋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推进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数据共享不够充分

数据共享是检察监督智能化的前提条件,现阶段邯郸市仍存在执法司法数据全面化、动态化共享程度有限的问题。公检法各部门各自拥有一套独立的办公系统,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办案系统权限的开放程度、使用方式、数据信息交换的范围等未完全达成共识,难以实现利用大数据手段的互联互通。以危险驾驶挂案清理专项活动为例,公安业务系统上没有移送审查起诉或类似统计表,在统计积案情况时便需要导出公安立案台账,然后与检察受理台账逐案对比。在开展这项工作时,部分基层院反映信息“能看不能拿”的困境: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基本由各院普通刑事检察部门主抓,部门负责人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通过沟通,基本都能在职权范围内达成允许“查阅”信息的共识,但延伸到“导出”层面则各有不同。信息共享权限细节缺乏明文规定,信息共享范围具有较大随意性,有的公安机关允许导出数据,而有的则以涉密、隐私、越权等诸多理由推托,导致一些较为简单的信息碰撞都会耗费高昂的沟通成本,有的监督构想因为无法获取数据而流产。

(二)能动意识尚未激活

目前在邯郸市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的监督线索挖掘,都是基于比较简单的数据对比,在实现深入挖掘、部门联动、社会治理方面则是任重道远。究其原因,根源还是在“人”。数字赋能建立在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入的总结思考、精准的监督意识之上,并且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进行沟通、试错、总结、提升,而现在很多基层检察院都面临着客观上没有精力、主观上没有动力的困境。客观层面上,“案多人少”是长期困扰基层检察机关的难题,普通犯罪部门(侦协办牵头部门)更是如此。以邯郸市为例,办案大院人均年办案量均在100件/人以上,峰峰矿区更是高达188件/人,在此条件下,大多数基层院都是轮流派驻员额检察官,导致侦查监督工作呈现碎片化、孤立化的特点,加上高强度的办案工作已经透支一线办案人的精力,较难形成坐定深挖的氛围和条件。主观层面上,积极性低主要来源于考核层面的盲区,该项工作虽然由普通检察部门牵头,但是由于很难形成部门联动,实际上成为普通检察部门的专有工作,加之大部分院都没有对该项工作设置全院范围内的单独考核指标,使得驻派值班成为一种专属于普通检察部门的“额外”任务,难以充分调动积极性。即便是有专门针对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量考评的检察院,往往也采取概括性评价方式,远不如案件办理来得直接、透明,使得投入精力进行数字赋能的尝试成为一项“性价比”极低的工作。

(三)建模重复效率低下

2020年最高检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获奖的优秀大数据监督模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从某一类案件或某一种需求出发,深挖延伸,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仍停留在“一案一模型”的零星探索。现在很多地方不斷重复“从零开始”的探索过程,环境保护、交通治理、两法衔接、下行案件等几类模型是研究热点,一些基层院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耗费在模型研发中,但是不少功能或算法都有同质化趋势,如交通治理类往往包含危险驾驶吊销驾照监督,下行案件类往往包含故意伤害违规不立案等。由于缺乏共享渠道,很多基层院在各自的领域范围内重复构建其他地区已经或正在完成的数据模型功能,导致大量人力财力的低效率使用。

四、大数据赋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丰富数据来源

丰富数据来源的根本途径是跳出数字信息壁垒的单一误区,借力区域性顶层设计,聚焦数字化改革,贯通连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等多跨场景建设,实现全面贯通、集成突破。[5]在司法系统内部,可以构建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作为技术强省,浙江为综合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有益的探索经验:浙江省从 2017 年开始推进“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着力打造一体化、综合性的政法办案平台;于2021年11月出台《政法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工作办法(试行)》,进一步对全省政法机关信息共享的范围、要求、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完善政法单位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推进省内执法司法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6]在司法系统与行政机关之间,可以争取地方党委或政法委支持,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合构建区域性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管理机制,自上而下创新数据共享合作方式。庞杂全面的行政管理信息并非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或侦查引导之必需,因此可尝试以特定罪名为圆心,辐射状梳理所需行政数据,编制信息资源供需清单、探索部分数据或专项数据针对性共享等,拓展数据共享范围。

(二)激发主观潜能

实现数据赋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不仅是简单利用模型套用数据的“拿来主义”,更需要深度使用、对比分析,发现本地区类案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通过借鉴各地先进做法,可从内在强化激励、外在加强统筹两个方面激发主观能动性。

1.建立激励机制,确保派驻人员“有动力”。将模型发现监督线索、制发检察建议、参与案件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共同会商等工作,根据性质、效果明确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合理调配工作量,减少派驻人员检察业务系统轮案量,缓解办案压力,解除后顾之忧,使其有精力、有动力、自愿积极主动开展派驻检察和数字监督工作。

2.规范派驻模式,形成刑检部门“一盘棋”。统筹刑检各部门员额检察官,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专业化办案团队人才库,必要时可以在本市范围内统一抽调养老诈骗、知识产权、电信诈骗、毒品、涉外、文物犯罪等方面的业务骨干,在提前介入疑难案件时指派专业办案人员“当班”,通过提升团队专业度提升监督效能。

(三)共享智力成果

检察大数据是一种新生事物,对很多地方尤其是技术欠发达地区来说,仍需要从头开始探索。要真正解放大数据的生产力,需要一个系统化、规模化、综合化的智慧模型,一个以高级别权限支持、以强技术水平支撑、以严权限管理规范的综合型产物。数据模型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如果能将已经研发成功、具有完备功能的模型进行检察内部共享,等于为深化研发提供了“台阶”,其他检察机关就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挖掘潜力,而不用在初期工作上重复投入。如上文峰峰矿区院的交通肇事涉医保诈骗筛选模型以及高发路段筛选思路,和本市另一地区目前正在研发的交通肇事综合治理模型相结合,就可以轻松扩大原模型的辐射范围。共享模型成果可以让每一步都踏在上一个智力“台阶”上,从而减少研发资源的浪费,加速智力集成化发展过程,更高效地凝聚思维生产力,构建更具广度和深度的数字模型。

*本文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调研课题“市域层面下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056200]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056000]

[1] 参见张军:《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求是》2022年第4期。

[2] 参见陈章:《以检察大数据战略 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检察日报》2022年5月20日。

[3] 参见李娜、高航: 《大数据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日报》2023年3月22日。

[4] 参见王永金:《数字检察:法律监督的时代要求》,《人民检察》2023年第3期。

[5] 参见程曙明、苏文玉、杨玥:《数字检察视域下检察能动履职的理论证成与实务探讨》,《人民检察》2023年第2期。

[6] 参见贾宇:《论数字检察》,《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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