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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因发包人原因而停窝工的索赔问题分析

2024-01-27李璐颉谢路阳胡谋东武晓璐周波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3期
关键词:索赔风险防控

李璐颉 谢路阳 胡谋东 武晓璐 周波

摘 要:实践中,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较长的建设工期,不可预见地会出现各种因素导致停窝工的情况发生,本文从承包人的视角,探讨当因发包人原因而导致建设工程停窝工的索赔问题。从停窝工的原因、索赔依据、损失种类、证据收集以及风险防控措施进行分析阐述,加强承包方的风险防控能力,也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停窝工;索赔;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3.059

1 停窝工的概述

1.1 相关概念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停窝工是指承包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工作,或开始工作后中间发生停工、缓建,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慢于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

本文所讨论的停窝工损失是仅指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入场通知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停止、实际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从而使承包人产生机械、人工等损失的情形。

1.2 停窝工产生的情形

建设工程大部分都存在较长的建设周期,在此期间内,施工条件变化、国家政策改变、不可抗力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工程的建设进度,工程一旦停工,必然会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加,工期延长,最终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导致工程停窝工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只探讨由于发包人原因而发生停窝工的情形。实践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窝工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2.1 发包人未履行配合义务

在施工過程中,发包人需要履行诸多配合义务,若发包人未及时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很可能导致工程无法施工,从而施工方只能选择停工。

(1)未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未依约提供物资或者资料的违约责任,即承包人可以为由顺延工程日期,且有权向发包人请求赔偿停窝工等损失。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发包人提供主材及设备,承包人提供辅材,如果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的,不管是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还是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只要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承包人停窝工的,除了顺延工期,承包人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是承包人能够进场施工的基础和前提,对此,发包人有义务按约提供。其中,施工现场除了施工场地还包括为了保证施工需要的其他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包括要取得与施工相关的证件或许可,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等。若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相关基础条件,工程建设将面临无法开展的可能,从而造成停窝工。

(3)发包人不行使或不适当行使隐蔽工程的检查义务。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隐蔽工程有其自身特点,一旦隐蔽并进入之后的工序,如果存在问题需要返工,则会对后面的施工造成破坏,引起损失并延长施工时间。因此,在隐蔽工程完成后,发包人须及时检查,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待发包人对隐蔽工程验收通过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以防止损失扩大。法律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发包人对隐蔽工程隐蔽前的检查义务,若发包人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限期内进行检查。期间,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迟延检查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完成工程日期往后推延,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1.2.2 发包人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发包人有在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时,施工单位在履行催告程序后,可以停工。

(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就是发包人的主给付义务,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根本条件。合同任何一方未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己方义务,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采取停工措施,顺延工期,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也有权要求停窝工损失。

(2)发包人未根据合同约定接收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未能按时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已竣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或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验收,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也应对此造成的停窝工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2 停窝工的索赔依据

2.1 法律依据

2.1.1 《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编中第十八章专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其中,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三条以及第八百零四条明确规定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窝工的情况下,包括隐蔽工程未及时检查、未按约提供材料设备场地等以及其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中途停缓建的,承包人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有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

2.1.2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

该纪要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强调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除了上述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三项原因外,还包括发包人不履行协作义务时,经承包人催告后仍不在合理限期内履行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对停窝工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2.2 合同依据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2020年11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下简称《2011文本》)同时废止。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停窝工的损失索赔权利。除此之外,《示范文本》将《2011文本》“开工日期”和《2017施工合同文本》“计划开工日期”拆分为“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考虑到了现场施工开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场地准备、手续办理等期限,为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停窝工索赔提供了依据。同时,《示范文本》在《2017施工合同文本》和《2011文本》的基礎上延长了索赔处理期限,为相对复杂的工程争议提供了更为充足的处理时间,且明确了承包人索赔的情形下发包人的付款期限,避免发包人拖延赔付导致承包人现金流困难。

因此,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就应当注意约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窝工的索赔,当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除了法律规定外,能以合同约定合法合理提出索赔请求。

2.3 其他

实践中也不乏存在部分施工合同中未明确对工程停窝工的索赔问题进行约定的,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工程签证、联系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索赔权也能成为承包人索赔的依据,例如通过工程签证确认承包人停窝工的事实以及损失数额。

3 停窝工索赔的费用组成

3.1 直接损失费

3.1.1 管理费损失

指在停窝工期间施工单位保留必要管理人员维护现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在停窝工状态下,施工现场也需要投入设备、人员进行维护,承包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当尽可能详细地收集发包人签章的工程签证或停工方案、签认的现场人员花名册、逾期审批的补偿报告等有效文件,为索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3.1.2 现场材料费损失

指停窝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成本增加,提前投入施工现场的建安材料无法合理使用而导致的费用损失。实践中,为了施工便利,承包人会提前进场大量材料,当停窝工情形发生时,可能投入的材料未能通过使用而及时转化为产值,也可能工效降低导致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价值,因此产生资金占用成本无法回款的情况,形成停窝工损失。同时,停窝工期间承包方要根据施工合同中关于材料调差的约定,及时收集材料采购合同、采购价款、付款凭证,对价格有争议的应及时收集政府同期发布的信息价或向司法鉴定机构询价确认。

3.1.3 人、材、机相关损失

包括人、材、机进出场损失和转场损失。若当部分或全部机械、设备、人员已经进场后发生停窝工情况,将会造成施工机械、器具和设备使用成本或租金的损失,还包括已投入的劳务人员工资、劳保损失;除此之外,若在发包人的指令下或承包人为及时止损主动撤出机械设备及人员,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出场费用,且当复工时还会产生再次进场的费用。在停窝工状态下,人、材、机转场的要求也会产生损失,转场还会产生一定的运输费用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在发生停窝工情况时,承包人最好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前述固定工作量所应投入的人、材、机成本。

3.1.4 违约金

停工导致对下游分供商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或特殊情况下发包人未按约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接受工程的,应支付的相应违约金。承包人要以书面形式将对分包分供商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固定下来形成证据清单,为后续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打好基础。另外,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申请验收或接收时,应当注意留存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已完成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完成工程移交等证据,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3.2 间接损失费

3.2.1 利润损失

当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停窝工的,发包除了人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损失费用外还需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根据《示范文本》,包括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未能及时办理完毕许可、批准或备案,未能及时发出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对合格工程重新检查,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等导致承包人停窝工的情况。

3.2.2 利息损失

指前述损失费用发包人迟延给付,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张利息损失。当停窝工的情形发生时,承包人要根据实施方案或相关合同文件及时编制赶工方案、停滞处理方案、劳务工人安置方案等,固定事实、收集证据,取得发包人确认,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以事实和合同为依据提出工期、费用索赔请求。当然,建设单位在履约过程中除了要做好证据收集,也要保证履约目标的实现,避免提出停窝工索赔时被发包人反索赔。

4 风险防范管理

4.1 加强人才培养

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可预见风险,组建优秀的管理团队开展工作是为风险预防与化解筑好第一道防线。队伍人才包含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经济法律、工程咨询等类别,当面对项目发生风险的情况,能够充分发挥管理团队的复合优势。在依法治企的背景下,承包人可以结合项目本身的法律风险管理实际情况,定期在项目内部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日常工作的指引,将法律思维切实运用到工作当中,提升项目人员的风险识别与预防能力。且项目核心管理人员更需要具备优良的工程变更索赔和合同风险管理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关键性资料收集与整理,在实际发生索赔问题后,对发生的索赔情况的论证充分,损失计算合理,逻辑分析严谨。有力的证明材料能够让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承认索赔要求的合理性,从而在索赔事项中占据主导地位,为最终的工期索赔和赶工费用索赔成功打下良好基础。

4.2 树立索赔意识

工程索赔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法定正当权利,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需树立索赔意识,确保项目盈利。一是在合同签署时,作为承包方,应当学会如何减少或转移工程风险,保护自身利益,可在合同条款中设置索赔条款,细化内容,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二是当停窝工事件发生时,及时固定证据,落实停工责任和停工责任方,若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积极提出索赔请求。同时,在实践中也可以学习参考工程索赔案例,将科学的案例处理方式作为依据,深度总结可借鉴的索赔经验,提高索赔意识。

4.3 重视证据收集

在索赔过程中,最核心任务在于证据收集。结合实践经验,索赔证据充足程度是强有力保障,不容忽视,是实现成功索赔的先决条件。承包人在制作签证资料时一定要做到“技术上是资料、法律上是证据”。为此,建筑企业的周报、月报及月形象进度应体现工期延误原因及延误天数。同时,通过签证固定积压的钢筋、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及工人数量等证据。否则,即使申请损失鉴定,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工程造价机构同样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损失数据。

基于此,收集索赔证据需全面,并将其作为重点环节,提高关注程度。索赔证据囊括的内容较多。例如各项报告记录,技术鉴定报告等,此外还包括双方会议记录等。过程资料在符合证据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前提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为了达成这一目的,承包人在进行资料管理时需要注意,一是按照《项目法律文书的一般范围及法律管理要点》的要求,从法律证据角度对各種文件资料进行管理,并明确保管部门及责任人;二是项目部对外函件,包括往来函件、报量等所有资料必须有对方负责人员签收确认,并应注明签收日期。

同时,在工程索赔的执行过程中,施工单位需要将阶段性的详细索赔报告上报给监理工程师,对各项索赔依据进行详细说明,如施工单位的损失金额、对施工造成的负面影响等。在索赔完成后,详细编辑索赔报告,并将其抄送给监理工程师,确保索赔流程的合理、合规。

4.4 合理计算索赔金额

工程索赔中,索赔金额的合理计算是重要的一环,在工程变更时,会诱发工程索赔事件,为确保索赔的合理性,还需合理计算索赔金额。索赔金额计算时,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使用索赔计算方式,索赔金额申请时,要杜绝虚报现象,必须以实际情况为准,不能对金额进行夸大。索赔金额的计算具有系统性,提高计算的合理性,确保索赔金额计算合理与合规。同时,停窝工索赔报告编写应严谨规范,简明扼要,有理有据,经得起推敲,注意避免出现对立性语言。

参考文献

[1]青岛中院(2020)鲁02民终1898号民判.

[2]工期索赔的条件—南水北调槽河Ⅳ标段工期索赔案例分析[J].中国招标,2012,(47):3134.

[3]陈东.基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变更及索赔问题探析[J].绿色环保建材,2021,178(12):133134.

[4]王琦.基于工程变更而产生索赔问题的研究[J].建筑与预算,2022,319(11)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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